分享

监察官设置核心两点论:要不要过法律职业考试和实行员额制?

 杨关桥 2018-09-24

关于监察官设置的两点探究


一、  监察官是否需要通过“司法考试”,可以以《监察官法》正式颁布的时间为结点,“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

对于监察官是否需要通过“司法考试”,笔者认同一些学者和纪检监察同仁提出的“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观点。

但以什么标准来判定“老人”和“新人”呢?笔者认为可以以《监察官法》正式颁布的时间为结点。

《监察官法》颁布前已在纪委、监察委工作的同志们应视为“老人”、《监察官法》颁布后进入纪委、监察委工作的同志们应视为“新人”,这有点类似“法不溯及既往”。为什么“老人”不必以通过“司法考试”作为任命监察官的硬性条件呢?这里有既有历史因素,也有现实原由。

历史因素体现在以下两点:

一是各级纪委、监察委的人员班底还是以原纪委的同志为主,检察机关的转隶人员为辅。纪委工作人员无法律专业知识的要求,就更不要提是否通过“司法考试”了;即便是转隶人员中的员额检察官,也有很多是没有通过“司法考试”的,因为“初任检察官需要通过司法考试取得资格”也是2001年《检察官法》修正增加的内容,之前的检察官任命无此条件要求。

二是监察委是国家新设机关,无论其工作职能还是工作程序,都有许多全新的内容。虽然监察委被赋予了职务犯罪的调查权,但“调查权≠侦查权”,即便在监察工作中难免会运用到刑法、刑诉法等部门法、也会和公安机关、司法机关有工作衔接,但其属性定位不是司法机关,而是政治机关。对于法律专业知识的掌握应当是熟悉而达不到精通的程度要求。退一步而言,即便要求纪检监察人员通过“司法考试”,由于法律本身的滞后性,当下的“司法考试”还没有涵盖与纪检监察业务有关的知识,所以,目前让纪检监察人员通过“司法考试”,略显不公。

现实原由也有两点:

一是目前纪检监察工作骨干人员的年龄结构还是以60、70后为主,这些人有丰富的实务经验和办案技能,但考试能力可能是硬伤,让本就没有法学教育背景的他们和一干年轻人去抢夺不到10%的“司法考试”A证的通过资格,无论从记忆力还是体力而言,确实有些强人所难;另外“司法考试”今年已进行了改革,客观题的答题以计算机操作替代了纸质填涂,很多60后可能还无法熟练地驾驭计算机,更不要提要在精神高度紧张的应试情形下使用计算机了。

二是如果以通过“司法考试”作为入职监察官的资格,那会将目前很多的办案精英排除在外,而随着管辖权的扩大,监察委的案件数量相比以往检察院反贪、反渎案件数量的总和恐怕都要倍增,纪委和监察委合署办公的目的之一就是整合资源、增强力量,如果目前“一刀切”地用“司法考试”作为筛选监察官的门槛,那将有悖于监察委成立的初衷、也不利于反腐败工作向纵深开展。

为什么“新人”要通过“司法考试”呢?原因大致有二:

一是符合人员更替的客观规律。各行各业都需要新老交替,都需要注入新鲜血液,无论是知识储备还是业务水平都会与时俱进,对于新人势必要相应提高入职标准,无论对其自身进步还是对于监察委的整体发展,都是必然的选择。

二是匹配监察委的职责定位。监察委的工作既要实现监察的全面覆盖、又要保障反腐的精准打击,倘若没有一支专业化、精英化的从业队伍,既无法保证办案的质效、又无法担负起国家赋予的使命和人民给予的期望。这好比让没有从医资格证的医生为病患手术,无论是病人自己还是其家人应该都是无法认可和接受的。

“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中的“办法”,除了上述如何确定“司法考试”的通过要求外,还有那些呢?笔者给出两点浅见:

一是增加纪检监察人员的法律知识培训,这种培训应当是全员、系统、突出重点的。比如,可以由省级纪检监察学院组织省、市、县三级从业人员的轮训,轮训既要有理论知识的专家讲授,还要有实战能力的模拟训练;比如,可以组织纪检监察人员参加职务犯罪案件的庭审观摩,从“以审判为中心”的视角把握调查中对于证据的收集和固定;再比如,还可以充分挖掘本单位的自身力量,让法律知识和业务的能手以讲座或座谈的方式向同事们分享如何学习法律和运用法律。

二是鼓励有志通过“司法考试”的同事、特别是年轻人,给予他们一定的政策支持。比如,购置一些“司法考试”的教辅资料充实到阅览室、下载一些“司法考试”的音像课件放置在内网上;比如,给符合参加“司法考试”条件的同事一定的脱产学习时间;在比如,在干部的提拔和任用以及在重要岗位的安排上,把通过“司法考试”作为一项重要的考量指标,以此激发更多年轻人学习法律的动力和热情。

此外,笔者要强调一点,是否通过“司法考试”与法律素养的高低和法律技能的强弱并无等价关系,“司法考试”只能算是一种难度较高的入门资格考试,通过考试绝对不是终极目标,相反,它只是纪检监察人员踏上求索法律之路的起点。笔者虽然通过了“司法考试”,但深感法律专业知识自己还需学习很多、法律适用方法自己还要砺炼更久;相反,笔者身边不乏很多没有通过“司法考试”的同仁,其法律水准之高超和工作经验之丰富令人叹为观止。条条大路通罗马,纪检监察人员,特别是年轻人,还是要争取攻克考试,接受检验、证明自我;但也不要唯考试是从,否则会与掌握法律专业技能的目标价值南辕北辙。

二、监察官的任命既不采用“员额制”、也不采用“普惠制”,宜采用“岗位制”

诚如前述,若采取“员额制”,一定程度上,会减弱办案力量,而且监察委的工作特点迥异于司法机关,司法机关的“员额制”更强调检察官、法官个人法律素养的运用,而监察委更强调“集体意志”的执行。

若采取“普惠制”,会弱化监察官的社会认同、不宜树立监察官的职业权威。公安机关采取“普惠制”是与其警种多、业务杂、任务重的原因密不可分的,且具有广泛的社会共识性和认可度。而监察委的职能范围远远小于公安机关,其主干业务在于执纪审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的调查,用老百姓的俗话来讲就是“反腐败”的,所以监察官的任命要突出职业显著特征。让监察委里不参与办案的、比如负责财务、组宣等综合工作的人员成为监察官,无论对于体制内其他部门的公务人员而言,还是对于普通民众来说,与大家头脑中监察官的“人设”都是不相称的,这就好比,并不是所有在大学里工作的人都是教授,是同一个道理。

监察官不是一块诱人的蛋糕、不是权力的分配,任何改革都势必要触及一部分人的利益, 面面俱到的制度机制往往才是漏洞百出、受人诟病的。

对于监察官的任命,笔者的观点是采用“岗位制”。何为“岗位制”?

一是在《监察官法》中明确从监察委的哪些工作岗位中选拔、任命监察官。

目前来看,宜从负责 “执纪审查”和“执法调查”工作的人员中任命监察官,这与监察委的主干业务也是基本吻合的。

二是在《监察官法》中规定在有监察官选拔条件的工作岗位要工作一定的年限方可任命。(过渡期间,转隶人员从事反贪或反渎工作年限同上,方可任命为监察官。)这和检察官、法官的任命有年限要求是一样的,强调的是工作经验的积累。

三是监察官资格不是终身的,要在《监察官法》中设立“退出机制”,且有“自动退出”和“强制退出”之分,并分别列出相应的情形条件。比如“达到退休年龄”和“身体状况不适”等都可以作为“自动退出”的酌定情形,比如“违反监察官相关职业道德”和“被给予党纪、行政处分或被追究刑责”等都应作为“强制退出”的法定情形。

施行“岗位制”于实践而言,恐怕有一个突出的难题唅待破解,那就是如何解决未被任命为监察官的纪检监察人员的待遇问题,这里的待遇既包括政治待遇也包括经济待遇。

政治待遇相对容易解决,监察官未来会有自己的晋升规则,而非监察官的纪检监察工作人员按照行政序列的提拔方式,也有相对完善和公平的上升渠道,两者完全可以在不同的车道实现自我价值的超车。

经济待遇就显得比较关键,因为即便是作为“政治部队”的纪检监察人员,也无法回避“为五斗米折腰”的现实。笔者认为可以借鉴检察官、法官目前的薪资模式来设置纪检监察人员的薪资。

首先,纪检监察人员全员的薪资要比照员额检察官做不同幅度的、相应的上调;

其次,将纪检监察人员的薪资分为日常基本和年末绩效两部分;

第三,监察官的日常基本薪资要高于非监察官大约20%左右,而年末绩效薪资的定额,无论是监察官还是非监察官都是一致的,而实际领取金额要取决于个人的工作业绩。上述说法比较抽象,为便于理解,笔者举个例子说明。假设A为监察官、B为非监察官,倘若B的基本薪资如果为100,那A的基本薪资应为120;而如果A和B年末绩效定额均设定为100,是否能够全额领取,要结合A和B的工作情况而定,这部分薪资,或许B会因为工作业绩出色,反而比A领取得更多,这也是绩效薪资用以提高工作质效、形成内部良性竞争的设立初衷所在。笔者愚钝,但觉得上述薪资的设计或许有一定的合理性和可操作性。

近期全国人大公布的《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监察官法》已被列入十三届全国人大立法规划中,属于“需要抓紧工作、条件成熟时提请审议的法律草案”的立法项目之一,足见党中央对于监察工作的高度重视、对纪检监察人员的深切支持。作为纪检监察干部,关注涉及切身利益的《监察官法》的颁布,热议、研究监察官的设置,这都无可厚非,但笔者认为,纪检监察干部,特别是一线办案人员还是应该切实统一思想,凝神聚力,把所有精力都投放到真抓实干上。你若盛开,清风自来……

由检察机关负责监察官职务犯罪行为侦查:您怎么看?

一位转隶干部对监察官制度的看法

纪检监察干部自然过渡为监察官:您怎么看?

到底谁能成为监察官?“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您怎么看?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