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登州阿云案——北宋王朝天字一号大案

 激扬文字 2018-06-30

清朝著名学者沈家本在其名著《历代刑法考》中重点记录了中国古代法理学的重要案例“登州阿云案”。这件惊动了中国法律史的登州阿云案,起因只不过是一个小小的民间女子,而且整个案件并不复杂,在凶手招供之后,仅仅为了定罪一项,居然引发了朝廷大臣之间的一场极大的纷争,从定案,到减刑,到朝议,到再定罪,前后长达余年,而且在十六年之后,还被重新翻了出来。关于此案的争论,近千年间,几乎没有止歇,成为中国法律史上被人提起最多的案件之一,直到现在。

故事的时间是在北宋,公元1068年,宋神宗熙宁初。主要纷争的代表人物即是宋神宗年间最为著名的两位大臣,王安石,司马光

阿云

登州农家少女阿云,父亲早丧,去年又死了母亲,家贫如洗。阿云的叔叔不顾阿云母丧未满,强行将阿云许配给了本村一个老光棍韦大,史书载,此时“许嫁未行”。

展开剩余88%

但是此人相貌丑陋,阿云“嫌婿陋”,非常不满,但是婚期已定,由不得她。于是为了摆脱这桩婚姻,一天,阿云趁其休息时,用刀连砍十多刀,但韦大未死。史书载:“伺其寝”,“怀刀斫之”,“十余创,不能杀”,只是“断其一指”。此案件经过并不复杂,很快,阿云被捕,“执而诘之,欲加讯掠”,“乃吐实”,于是全部如实招供。知县按照宋律之规以谋杀亲夫阿云定罪死刑(旧律女子谋害亲夫一律处斩),并上报知州。

许遵

当时的登州知州叫许遵,是中央司法机构大理寺派到地方挂职锻炼的官员。《宋史》载许遵此人“累典刑狱,强敏明恕”。许遵作出判决:阿云订亲时,“母服未除,应以凡人论”,订婚无效,所以谈不上谋杀亲夫,可免死。

案情报到审刑院大理寺,但审刑院大理寺一致批驳许遵的判决,改判阿云“违律为婚,谋杀亲夫”处绞刑许遵不服,再次上奏认为:在官吏传讯被告时,如果被告能主动供认犯罪事实,应该按自首论处,减二等处罚。阿云受审时主动供认犯罪事实,“云被问即承,应为按问”,应以自首论处,“以按问欲举,乞减死”

于是案子被交到了刑部“刑部定如审刑、大理”,对此案的判决与审刑院大理寺相同,依然是死刑

王安石

正在这时,许遵被提拔为大理寺卿,针对刑部的判决,许遵指出:“刑部定议非直,云合免所因之罪”,即刑部的判决不正确,阿云应该从轻发落,如果不论青红皂白,“一切按而杀之”,就会“塞其自守之路”,不符合“罪疑惟轻”的断案原则。请刑部再议。

宋史载:“(遵)果判大理。耻用议法坐劾,复言:刑部定议非直,云合免所因之罪。今弃敕不用,但引断例,一切按而杀之,塞其自守之路,殆非罪疑惟轻之义。”

御史台的谏官知道后,“劾遵”,指责许遵妄法。“遵不伏,请下两制议”,请朝廷将案件发给翰林学士们讨论。于是宋神宗“乃令翰林学士司马光、王安石同议”

司马光

王安石司马光在了解了案件经过后,得出了完全不同的结论,无法达成共识,于是“二人议不同,遂各为奏”。王安石支持许遵,司马光支持刑部的观点

王安石的断案依据来自熙宁元年七月宋神宗签发的一道诏令“谋杀已伤,按问欲举,自首,从谋杀减二等论”许遵的判决也依据此条。

司马光的依据来自《宋刑统》:杀人时,“於人有损伤,不在自首之例”,所以阿云不能自首。双方争论不休,于是再议,翰林学士吕公著、韩维、知制诰钱公辅等人皆支持王安石的意见。御史台,刑部支持司马光。一时间“廷论纷然”,“反覆论难,久之不决”。

本案争论的焦点最开始主要在谋杀是否能适用自首。因为阿云在一开始询问的时候就招供了,按现代法律来讲,算是一种自首的行为。应该说,王安石司马光在一开始讨论的时候还都是从法条分析上立论的,并没有涉及到政争。而此时宋神宗的意思却是偏向王安石的。宋神宗把二人争论提交其他翰林学士讨论,王安石的意见被接受,皇帝下敕令,赞同他的主张。但是问题在于一旦采纳了王安石的意见,那么先前主张死刑的三法司官员就面临着审案错误的处罚,所以他们自然不服气,要据理力争.

首先提出反对的是大理寺的法官,集体上书,要求再议。宋神宗只好“又诏安石与法官集议”,王安石与众人争论许久,又“与唐介等数争议于帝前”。唐介此时已经是参知政事,因为他的加入,于是参加论争的人越来越多,直到后来吕诲上书“请中书、枢密院合议”,事情越闹越大。中书宰相“陈升之、韩绛议与安石略同”,吕公弼也表态支持王安石。但枢密院文彦博则支持司马光。两派都不相让,于是这一争论,居然就争论了一年多。

宋神宗

宋神宗当初面临着熙宁变法的太多事情,不想为这事再闹得纷纷绕绕,干脆下了一道敕令,规定以後此类案子,一律由皇帝裁断——打算用和稀泥的方式摆平两方争端。

结果这道圣旨一下,双方都不服。负责草诏的知制诰认为这道敕令不合法,拒绝拟诏书,把事情推给了宰相。此时王安石已是参知政事,他也认为这个按照法律就可以定案,用不着皇帝特地下一道敕令。于是,宋神宗又只好收回了那道敕令,重新下了一道新敕令,完全赞同了王安石的意见。

皇帝虽然站到了他这一边,但很多人却依然表示反对。在当时的宰相曾公亮的要求下,这个案子再度交给宰相们讨论,不过此时王安石变法已经开始,所以牵扯进政治斗争已经无可避免了,双方的言论都开始上纲上线。为了减少对新法的反对,在皇帝的支持下,反对王安石变法的人很多都被赶出了朝廷。而这些人大多也是坚持要给阿云定死刑的人。所以最后给阿云的判决是编管。按法律本应是绞刑,但由于阿云的婚姻不合法,所以减为编管,同时编管流放时又得遇大赦,很快又恢复了自由身,以后她又重新嫁人生子。

此事原本应该结束了,但是十六年后王安石神宗都去世了,司马光当上了宰相。“光为相,复申前议改焉”,废除了这条关於自首的敕令。于是,阿云的罪似乎又变了。

(野史载,阿云在此后被重新判了死刑,于是被处死。)

争论双方各执一词,是由于各自观念上的差别所致,并带来其后的变法派与守旧派之争。从司马光的见解中可以看出,他是要立足于法律的本义,因而认为当法律规定与神宗诏旨相冲突时,应以律为是,其维护法律的精神是值得肯定的。然而我们应注意到,司马光的法律观念是受中国古代礼法社会深刻影响的,三纲五常是贯穿中国封建制法律的基本精神,司马光信守礼教,当然要维护“礼”的关系,维护“夫为妻纲”的封建等级关系,因而他的守法并不是我们当今所讲的守法和维护法律的权威,而是一种维护礼义的表现。这样,就不能从客观的角度和法理的高度来分析“谋杀已伤”能否适用自首的问题了。

王安石虽然以诏旨为是,用诏旨来曲解法律,有其局限性的一面,甚至有惟上是从、迎合上意之嫌。但仔细分析一下,便可看出他的主张是有助于案件公正审理的。自首的适用应否限制在一定的范围,《宋刑统》的律文中并未明确规定,王安石与司马光在对律文明确规定的犯罪自首者免其所因之罪进行解释时,也只是从各自论争的立场出发,未跳出就事论事的框子。但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将“谋杀已伤”适用自首,并将自首作为量刑时减轻刑罚的情节,无疑符合设立自首制度的本意,符合中国古代时起就倡导的谨慎用刑的司法精神。

王安石是要通过阿云一案来实现其“礼不可以庶人为下而不用,刑不可以大夫为上而不施”的法律观,这在封建礼法社会中是一种进步,他因而成为后来积极主张变法的代表人物。而司马光坚持和信守的是一种“分外辩识,非礼不失;礼之所去,刑之所取”的法律观,“礼”是其论争的基石,贯彻了封建礼法社会中以礼为法、礼法结合的基本精神,成为与王安石相对立的守旧思想的积极维护者。从双方法律观念上的差别来看,阿云案这样一个非常普通的刑事案件,在朝廷内引起一年之久的论战,激起如此大的波澜,就不足为奇了。

(来自古风倾城)

孫郎谈古之浅谈王审知与闽南文化

声明: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搜狐号系信息发布平台,搜狐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