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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云杀夫案」:王安石与司马光之争的导火线

 时拾史事 2020-05-27

文/赵小昭

「阿云之狱」是一桩我一直想要拿来好好讲的案例,因为在古代刑案史里,它的存在极为特殊。

一起“平平无奇”的村妇杀夫未遂案,其影响之大、争论之广、审理之繁、历时之久、参与士大夫之多系为历史所罕见。

关于「阿云之狱」这起案子的定性从案发的宋代,一直到清末始终争议不休‘围绕此案的刑名之争论,其实质为何?理论界向来颇多观点,有“皆是争律敕之文”、“潜伏着更深一层的变法与反变法斗争的真实目的”、宋朝的自首制度问题、中国传统社会的礼俗法律化和法律礼俗化等等...

本期【罪案史录】就从这起北宋“第一案”说起。

1.

据《宋史·刑法志》载,宋神宗在熙宁元年(公元1068年)下诏:“谋杀已伤,案问欲举,自首,从谋杀减二等论。”意思是说预谋杀人未遂,致人伤害的,若向官府自首,则可以减轻罚。

▲宋神宗坐像轴,现藏于台北故宫博物院

赵官家此举的初衷在于以宽仁为治,给犯罪人弃恶从善的自新机会。

这道诏令颁布不久,登州发生了一起谋杀案。

一名叫阿云的少女,在服母丧期间被叔叔许配给了本村一个老光棍韦阿大,“许嫁未行”。但是韦阿大长相丑陋,阿云“嫌婿陋”,无奈婚期已定。

为了摆脱这桩婚姻,阿云趁其在田间休息时,连砍十多刀,但是杀人并不是杀鸡宰羊那么简单,况且她也没有经验,虽然砍了十多刀,但是刀刀都避开了要害,韦阿大只被“断其一指”。

阿云被捕后,全部如实招供,“执而诘之,欲加讯掠”,“乃吐实”。

知县按照宋律之规以谋杀亲夫将阿云定罪死刑(旧律女子谋害亲夫一律处斩),并上报知州。

当时登州知州名叫许遵,是中央司法机构大理寺派到地方挂职锻炼的官员。《宋史》载许遵此人“累典刑狱,强敏明恕”。许遵在审阅案宗后,认为阿云“纳采之日,母服未除,应以凡人论”,按刚颁布的新令可以减刑二等,可免死不必处绞。

这是此案的第一个争论点:阿云是杀人(未遂)还是杀夫?

在男尊女卑的古代,“谋杀夫”是十恶不赦之罪。(详见罪案史录4浔阳楼反诗案但案件上奏后,审刑院、大理寺均认为阿云“杀夫已伤”,阿云谋杀未婚夫是事实,应当处绞。

许遵又提出了阿云“被问即承”,有自首情节,按照宋神宗颁布的新令,应该免于死刑。

双方争执不下,神宗将案件交由刑部讨论,刑部也不同意许遵的意见,仍按审刑院、大理寺的意见上奏。

神宗为使新令至少在形式上得到遵循,技术性地承认了判决,改以特赦方式免除阿云死刑。

看起来皆大欢喜的结果,只是「阿云之狱」一案引发的惊涛骇浪前奏。

2

神宗“敕贷阿云死”的终裁,刑部根本不接受,甚至公然对抗,在支持改判意见的同时,认定许遵枉法裁判。

此时,宋神宗陷入一个相当吊诡的处境。假如他接受刑部的复审结果,阿云当然是死定了,更严重的是,他不久前颁布的皇帝敕令,就沦为一纸空文。

神宗明白,封建君主官僚制度之所以能够平稳运行,成就眼前的赵宋王朝,其奥秘之一是皇帝与士大夫共治天下

皇权名义上领导相权,实则受相权牵制,皇权与相权双向制约的同时又受到台谏的监督,形成了君主、宰执、台谏三者之间的相互制衡的格局,具有分权制衡的内在机理,「阿云之狱」中不断掀起的反对声浪正是这一格局运作的真切写照。

此时赵宋国力正在上升,政权日将稳定,大权旁落、皇权掣肘是绝不能容忍的。宋神宗必须在与相权和台谏的斗争中取得胜利,取消对皇权的一切制衡和监督,杜绝分权和反对的可能就是取得胜利的关键。

宋神宗不动声色地将许遵调入京,任职大理寺,这纸任命暗示了他的态度。

许遵被任命为大理寺卿后,他的“新官上任三把火”,火焰直烧刑部,他上书御前对刑部的判决提出异议,理由有两点:

1. “弃敕不用,但引断例”;有法律不用,非要拿道德来评判.

2. “一切按而杀之,塞其自守之路,非罪疑惟轻之义”。动不动就死刑,断了自首从宽的里,不符合儒家宽恕的思想。

首先站出来灭许遵“三把火”的是御史台(又称台谏,国家监察机构),御史们纷纷上章弹劾,坚称阿云之狱刑名未定,许遵“所见迂执”议法不当。

许遵势单力薄,遂请求将案件发由两制(为皇帝起草诏书的官员,通常由翰林学士和中书舍人担任)讨论。

神宗比谁都清楚:台谏矛头表面上直指许遵,实际上是以否定皇帝敕令效力为最终靶心---旧法与新令碰撞,在历朝历代中并不是新鲜事。

他招来精研律法的翰林学士王安石和司马光共议。

万万想不到,这以举措,竟让「阿云之狱」成为了王安石变法、北宋党争的导火索。

3

神宗命翰林学士司马光、王安石共商此案。

他们立刻分为两派:司马光支持刑部,王安石支持许遵。「阿云之狱」成了新旧党派分野的主战场。

 

王安石主许遵之见,司马光从刑部所断,在如何适用法律问题上却产生了分别以王安石和司马光为首的两派分歧,他们争论点是“自首适用”。

中国历史上的「自首」制度,最早可以追溯到西周“乃有大罪,非终,乃惟青灾,适尔,既道极厥辜,时乃不可杀”(《尚书·康浩》),意思是犯有大罪的人如果主动把犯罪事实全部述说出来,亦可不杀---这是中国古代自首制度的雏形。

秦代将自首称作「自出」作为一种正式的刑罚制度,载入《睡虎地秦墓竹简》中;汉代在此基础上将合首称为「自告」

唐代的自首制度,具有浓厚的儒家“德本刑用”的特征,偏重犯罪人主观态度,忽略犯罪后果的倾向,堪称中国古代自首制度的典范:据《唐律疏议·名例》:“诸犯罪未发而自首者,原其罪。”意思是只要犯罪还未被发现,自首者就可以免罪。

宋代的自首制度,基本上是构建在前朝代的基础上,《宋刑统》几乎全部承袭唐律。

司马光原律寻义,在敕律冲突中坚持站在律的立场上;王安石以敕为尊,甚至不惜“曲律以从敕”。依律“於人有损伤,不在自首之例”,单纯的杀伤行为不得适用自首减罚;又“因犯杀伤而自首者,得免所因之罪”可以适用自首减罚,减免的是所因之罪而不是杀伤行为。

问题在于,阿云谋杀已伤中的“谋”能否归入“所因之罪”。

司马光从律曰不可,禁止自首减罚;王安石从敕曰可,应当自首减罚。

司马光认为“谋”不能归入“所因之罪”,他主张将“因”解释为数罪之间的先后关系,谋只有在实际犯罪中才有意义,光是“谋”不构成犯罪。

王安石却不惜损律意以奉帝敕,对审刑大理的改判依据做了曲解,将原本律文中“已伤者”和“已杀者”解为谋杀人罪的加重情节,将“谋”独立出来,构成了“所因之罪”的一种。

卷入“阿云案”论战的,除了司马光、王安石、许遵以外,最初有御史中丞滕甫、御史钱觊、翰林学士吕公著、韩维、知制诰钱公辅、刑部与大理寺官员齐恢、王师元、蔡冠卿等...

越来越多的官员主动或被动参与,使原本并不复杂的“阿云案”审判开始跑偏,变成一场党争闹剧。

神宗于熙宁二年二月庚子下诏“今后谋杀人自首,并奏听敕裁”。看起来这次是王安石赢了。

案件到此还未结束。

同月,王安石拜参政知事,开始主持变法。

这一连串事件激起了司马光派士大夫的不满,刑部和御史台联合抗议,拒不执行庚子诏书。神宗经不住此后一干持司马光派观点的臣僚再三请求,将该案交由两府,即国家最高行政机关中书省和最高军事机关枢密院同议,结果仍是议而不合。

宋神宗为缓和对立矛盾,第三次下诏:“自今谋杀人自首及按问欲举,并以去年七月诏书从事。”

两方僵持不下,但神宗却在臣僚对抗中敏锐地嗅探到提升敕令地位的机会,跟着,神宗又于熙宁二年八月第四次下诏,废除第三次诏,要求按二月庚子诏书从事----至此,谋杀自首法乃定,皇帝敕令成功破律,成为通行全国的法律。

阿云免了死刑,改判有期徒刑。没过多久,朝廷大赦天下,阿云被释放回家。

案子似乎真的结束了。

4

公元1768(清乾隆三十三年),清廷纂修《历代通鉴辑览》

乾隆帝亲自撰写评语,他提到了北宋刑法志里浓墨重彩记载的第一重大案「阿云之狱」和相关争论,最后的御批是:

“妇谋杀夫,悖恶极矣,伤虽未死,而谋则已行,岂可因幸而获生以逭其杀夫之罪?又岂可以按问即服遂开自首之条?

...安石乃袒遵而诋述,且定谋杀首原之令,不特凶妇因曲宥以漏网,非所以饬伦纪...安石偏执妄行,不复知有明罚。”

 翻译过来的意思就是▼

乾隆的御批,其实从某个角度,揭露了「阿云杀夫案」中,司马光和王安石之争的真正意图。

当时,王安石正一心变法,司马光是一心反对变法。

王安石要通过这个案子表达自己“礼不可以庶人为下而不用,刑不可以大夫为上而不施”的法律思想,但是他却被皇帝用来证明,皇帝对法律有最终解释权,皇帝可以对法律进行修改和变更;

司马光认为礼治乃治理天下之本,宣扬重刑主义,认为“夫夫妇三纲之一,天伦之大者,阿云既嫁与韦,乃阿云之天也,天可背乎?”(《宋史·刑法志》)。这是法律,任何人不能凌驾于上,哪怕皇帝也不能。

司马光的观点看起来相当有道理,很有现代法律精神。但是,法律不能改,制度不能改,那么封建落后的法度也就不能变,也就是将“变法”扼杀在萌芽状态。

王安石和司马光围绕「阿云之狱」之争,孰是孰非?这其实更不重要,真正重要的是---

谁是真正的赢家?当然是宋神宗。

「阿云之狱」结案后,他旋即降诏:“律不足以周事情,凡律不裁者,一断以敕”,并把自唐以来沿袭已久的“律令格式”修改为“敕令格式”,在将“律”剔除的同时设立专门的编敕机关,保证敕令畅通---拉开了他扩充皇权的序幕。

5

▲截图自电影《英雄本色》

公元1085年,宋神宗去世,宋哲宗继位,司马光任宰相。

司马光上任后,立刻重审「阿云杀夫案」,以“谋杀亲夫”之罪将已经另嫁生子的阿云逮捕并斩首示众。

司马光:我失去的东西,我一定要夺回来。

阿云、许遵、王安石以及所有参与过此案的官员,他们站在历史的深处,感到一阵巨大的眩晕。

参考资料:

《宋史》,[元]脱脱著;《中国政治思想史》萧公权,新星出版社

《日本学者研究中国史论著选译》第八卷,刘俊文主编;

《司马文正公传家集》《司马温公文集》《司马光奏议》,[宋]司马光著

《乡土中国》,费孝通著;《法律史论集》第二卷,韩延龙主编

《司马光终于杀掉了那个女子》天涯论坛

《从“阿云之狱”看宋代刑法中的自首制度》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参考资料:

《宋史》,[元]脱脱著;《中国政治思想史》萧公权,新星出版社

《日本学者研究中国史论著选译》第八卷,刘俊文主编;

《司马文正公传家集》《司马温公文集》《司马光奏议》,[宋]司马光著

《乡土中国》,费孝通著;《法律史论集》第二卷,韩延龙主编

《司马光终于杀掉了那个女子》天涯论坛

《从“阿云之狱”看宋代刑法中的自首制度》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罪案上一期:迟到的正义——明代传奇事件“玉堂春”冤案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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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赵小昭:现居于成都,大龄未婚问题美少女。专注于一切有趣无意义之事,做浮华时代清醒的看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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