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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1期:该不该杀她?

 昵称13526324 2016-01-28



第371期:该不该杀她?


谢小庆

(北京语言大学)


本公众号隔天一期。现利用空当时间,重贴此文,作为昨天推出的第430期《严重推荐〈中国哲学对欧洲的影响〉》的参考和延伸阅读。在朱谦之先生的《中国哲学对欧洲的影响》一书中认为,宋明理学被传教士介绍到欧洲,对欧洲产生了重要的影响,成为欧洲启蒙运动、法国革命和德国哲学革命的重要思想资源。本文所介绍的北宋“阿云案”,可以帮助我们理解为何莱布尼茨、克里斯蒂安·沃尔弗、伏尔泰、狄德罗等人高度评价中国的政治制度,可以帮助我们理解为何魁奈认为中国的政治是“合法的专制”。此外,还可以参考第230期《审辩式思维与分析性推理的区别》、第256期《从楚王失弓说起》、第307期《冯友兰先生谈“和而不同”》和第353期《程抱一谈三》。


在本公众号第185期《读什么书,有助于提高审辩式思维》中,我推荐了雨果的《九三年》一书。书中,公安委员会特派监军西穆尔登面临了一个“合情合理”与“合法”的尖锐冲突。最后,他选择了“合法”,处死了自己在这个世界上最亲的亲人共和军司令郭文。在郭文的头颅从断头台上滚落的同时,西穆尔登也开枪结束了自己的生命。

大约一千年前,在北宋时代的中国也发生了一场“合情合理”与“合法”之间的激烈冲突,由此又引发了关于“合法性”不同解释之间的冲突。此案将包括宋神宗、王安石、司马光在内的几乎整个北宋官场都卷入其中,前后持续17年,审判才终于尘埃落定。审案期间宋神宗曾先后发出了4次敕令。关于此案的争论,跨越千年延续至今,仍然是政治学界和法学界激烈争论的话题。

案情的事实非常简单清楚,几乎不存在任何争议:1068年,山东登州13岁孤女阿云在为母亲守孝期间,被贪图钱财的叔父卖给丑陋的光棍老酒鬼韦大为妻。阿云拼死不从,夜晚进入韦大家,欲以刀砍死韦大,因年幼力薄,仅仅砍伤韦大,砍断韦大一指。韦大将阿云告官,未及用刑,阿云供认不讳。

知县以“谋杀亲夫”罪名判阿云死刑。上报到登州知府许遵处。许遵指出,按宋律,守孝期间的婚约无效。而阿云恰处于守孝期间,婚约无效,不能认定“谋杀亲夫”。遭叔父逼婚,阿云不从,有可怜之处。受伤的韦大并无大碍。因此,徐遵认为阿云可以免死。许遵签署了自己的意见,将案子报送负责死刑复核的“最高法院”——大理寺。

大理寺审查案卷后认为,即便阿云不是韦大的妻子,不属于“谋杀亲夫”,但是其蓄意谋杀,并且造成对方人身伤害,按宋律一样应处死。大理寺未采纳许遵意见,仍判死刑。

许遵又据理力争,引用宋神宗的敕令欲救阿云一命。神宗的敕令是:杀人未遂且自首者,可以从轻。

大理寺以“判案应依照法律而不是敕令”为理由,驳回了许遵的申诉。神宗对阿云心存怜悯,为保阿云性命,调许遵出任大理寺最高长官大理寺卿。在许遵的主持下,阿云被改判免死。

负责监察的御史台一批监察官——御史们认为此案判决虽合情但不合法,上书神宗,“弹章瞬间如雪”,请求再议。于是,围绕阿云案引发了以神宗、王安石、许遵等为一方,以司马光、御史、谏官们为一方的“律敕之争”。审刑院、刑部、枢密院、中书省、翰林院等几乎所有最重要的中央机关都相继被卷入其中。

主张“祖宗不足法”的王安石认为,为了保证公平公正,不仅需要“守法”,而且需要“变法”。不可完全拘泥于祖宗旧法,立法执法需要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祖宗留下的僵死的法律条文不足以解决司法实践中千差万别的新情况,不足以应对不断出现的新的司法难题,需要审时度势地对法律进行补充、修改和重新解释。

司马光等认为法律是国家最高意志的体现,包括皇帝在内的任何人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不能干预司法,不能破坏法律的严肃性。法律不能改,制度不能改,国家的法度不能变。

双方争执不下,神宗也左右摇摆,从熙宁元年(1068年)7月到熙宁二年8月的的一年多中,4次批示,自我否定又否定,最终则乾纲独断,敕裁阿云免死。

案发17年后,1085年,神宗去世,哲宗继位,司马光任宰相,得势的司马光重审此案,终将阿云斩首示众。

阿云虽死,关于此案的争议却跨越千年不绝,延续至今。宋以降,历朝历代的众多名士高人都对此案各抒己见,有人支持王安石“祖宗不足法”的革新务实态度,有人支持司马光捍卫司法独立、坚持“法不徇情”的严肃态度。时至今日,“律敕之争”仍然是法学界热烈争论的话题。怎样理解“合法性”?怎样在“合情”、“合理”与“合法”之间寻求妥协?怎样在“守法”和“变法”之间寻求妥协?怎样在“维宪”和“修宪”之间寻求妥协?怎样坚持司法独立?这些,仍然是今天司法实践和政治实践中需要面对的严肃问题。

究竟该不该杀阿云呢?习惯于“大批判思维”的一些人,或者轻易地给王安石贴上一个“曲意逢迎、以敕害律”标签。或者轻易地给司马光贴上一个“冷酷无情、顽固保守”的标签。他们将关于王安石与司马光的分歧视为“真理”与“谬误”的分歧,力图用自己的“真理”去批判别人的“谬误”。这种思维方式与他们从小接受的“科学崇拜”教育有关,与他们在基础教育中形成的唯物的思维范式有关,与深受前苏联影响的“传授科学真理”的传统教育模式有关。

从阿云案中我们可以看到,持有不同看法的双方在“事实(data or fact)”方面基本没有分歧,但是,在对这些事实的解释方面,看法则相去甚远。历时千年,至今“挺王派”仍然在支持王安石的“事实求是”,“挺光派”也仍然在支持司马光的“法不徇情”。

那些具有审辩式思维(critical thinking)的人能够理解,即使双方对于事实并不存在分歧,基于不同的价值取向和个人偏好(preference),也会持有不同的看法,有时甚至是截然对立的看法。不同看法之间的区别并不是对(right)错的区别,也不是合理(rational or reasonable)与否的区别,它们的区别在于是否属于普乐好的(plausible)一项。在一部分人看来属于普乐好的看法,在另一部分人看来可能并不属于普乐好的看法。具有审辩式思维的人能够理解宋神宗、王安石和司马光像《九三年》中的西穆尔登一样面对着“合情合理”与“合法”之间的艰难选择,能够理解他们各自所做出的普乐好选择。

具有审辩式思维的人能够理解,世上并没有客观的“真理”,只有主观的“真理”。世上并没有众人的“真理”,只有个人的“真理”。他们接受多种价值并存的可能性,他们在坚持自己的“真理”的同时,也能包容别人的“真理”。

今天,国际教育界的共识是:审辩式思维不仅是一种认知技能,更是一种人格气质。审辩式思维不仅是创新型人才的重要特征,而且是理性和民主社会的基础。这一共识清晰地体现在美国哲学学会关于审辩式思维的《德尔菲报告》中。(关于《德尔菲报告》,可以参看本公众号的第90、91、103和287期)

民主不仅是一种政治制度,更是一种国民素质。依靠那些不具有审辩式思维的人,依靠那些对自己的真理不真诚、言不由衷、阳奉阴违、不敢坦承、不敢坚持的人,依靠那些对别人的真理不包容、开口脑残、闭口沙比、拍砖抡棒、杀气腾腾的人,不可能真正推动中国的民主化进程。那些不具有审辩式思维的人,既不可能推动民主进程,也不配享受民主生活。没有国民审辩式思维水平的提高,即使中国在民主制度建设方面取得进展,也很可能会像埃及、泰国那样最终由于社会撕裂而诉诸军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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