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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0年前,一个13岁小女孩的谋杀案,震惊了整个北宋官场

 王浩然 2021-05-10

阿云案

先说一个故事吧,准确来说是一个案子。案情并不复杂,甚至可以说很简单。

故事的时间发生在公元1068年,北宋熙宁元年,也就是宋神宗当皇帝的第一年。

故事的地点发生在山东登州,相当于今天的山东烟台和威海这一带。有一个叫阿云的农家女孩,长得还不错,亭亭玉立,但家庭条件很差,父亲很早就过世了,13岁那年,母亲又去世了。

父母相继去世后,小阿云的叔叔也不愿意抚养她,于是在母丧期间,私自做主将其嫁给了同村的光棍韦阿大。

韦阿大捡了个宝,要不是这个案子,历史上估计没有他的名号。韦阿大这个人没什么出色的,唯独的特点是相貌丑陋。

阿云长得好看,但相公却如此奇丑无比,让她无法接受这个事实,于是动了歪念。她趁着丈夫在田间干活,累了在地里熟睡的时候,拿着菜刀对丈夫韦阿大连砍十几刀。

《宋史?许遵传》:

“初,云许嫁未行,嫌婿陋,伺其寝田舍,怀刀斫之,十余创,不能杀,断其一指。”

由于阿云年纪也小,也是个弱女子,遇到这种事本来就害怕,结果“不能杀”,只不过让韦阿大“断其一指”,只是将丈夫的手指砍断了。虽然这事没闹出人命,但谋杀亲夫,性质恶劣,阿云很快就被逮捕归案。

阿云人老实,在官府的威严之下,一切都招了,一五一十的全说了,对于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县令觉得没有什么好审理的,案件很简单,就按照《宋刑统》做出判决。

《宋刑统·名例律》规定:“恶逆,谓殴及谋杀祖父母、父母,杀伯叔父母、姑、兄姐、外祖父母、夫、夫之祖父母、父母。”

阿云属于十恶不赦的谋杀亲夫大罪,虽然谋杀亲夫未遂,但在当时,依然很严重,于是判定死刑。

不过宋朝有人性化的一面,就是死刑必须层层上报,一直上报到中央大理寺、刑部等部门核实,最后皇帝确认才能执行。

没想到的,随着层层上报,一桩简单的死刑案件,最后居然引起了包括皇帝,宰相在内满朝文武的讨论,甚至引发派系的斗争。一个谋杀亲夫未遂的小女孩,震动了整个北宋官场。

当然,案子首先上报到知府,当时的知府就是大名鼎鼎的许遵。

许遵

许遵是北宋有名的清官,也是个好官,他是搞司法出身,是大理寺派到地方挂职锻炼的官员,具备多年刑事案件审判经验。《宋史》称赞此人:“累典刑狱,强敏明恕”。

果然,阿云案一到许遵手中,他就觉得有问题,不能这么判,他的理由有:

第一、根据宋代婚姻法的规定,正式夫妻必须办理结婚仪式,而且在嫁入夫家后三个月内必须拜祭夫家祖庙,否则不算。阿云并未没有正式许配韦阿大,所以,二人算是真正的夫妻,所以说,谋杀亲夫不成立。

第二、阿云是在服丧期间被她的叔叔嫁出去的,这种在父母去世期间自作主张婚嫁或者婚娶,属于不孝。所以,不能算出嫁。

《宋刑统·户婚律》居丧嫁娶条有明确的依据:“诸居父母及夫丧而嫁娶者,徒三年,妾减三等,各离之。”

第三、阿云如实相告,认错态度较好,也算自首,可以获得减刑,“减谋杀罪二等”,免于一死。

《宋刑统·名例律》上有规定:“犯罪之徒,知人欲告,及按问欲举而自首陈,及逃亡之人并返已上道,此类事发,归首者各得减罪二等坐之。”

所以,许遵综合以上情况认为判死刑不妥,“当减谋杀罪二等”,免去死罪。

不过当案子报到朝廷后,大理寺与审刑院不仅推翻了许遵的“当减谋杀罪二等”,还在其中加上一条违律为婚,依然判处死刑。

巧合的是,阿云的案子还在走流程的时候,许遵重新调回到了大理寺工作,他坚决认为阿云的判决有问题,直接了当的指出:“刑部定议非直,云合免所因之罪”,有法律不用,非要拿道德来评判。

宋史载:“果判大理。耻用议法坐劾,复言:刑部定议非直,云合免所因之罪。今弃敕不用,但引断例,一切按而杀之,塞其自守之路,殆非罪疑惟轻之义。”

双方僵持不下的情况下,案子移交到了皇帝宋神宗手里。宋神宗对法律也不是很懂,于是又将这个皮球丢给了“两制官杂议”。

“两制议法”是宋代的一项司法审议机制,就是说天下有疑难案件、争议大的就由内制的翰林学士与外制的知制诰,一起讨论决定。简而言之,就是满朝文武讨论,其实主要是两个人讨论,那就是王安石和司马光。于是一场巅峰对决的好戏开场了。

王安石与司马光的对决

王安石和司马光这两个饱学之士看完整个卷宗后,都一致认为:阿云并非“恶逆”,也承认阿云的自首情节。不过由于二人素来理念不同,结果各不相让。

王安石支持许遵的观点,司马光认同邢部的裁决。而朝中的革新派和保守派势力,更是借这个机会表明立场。

司马光首先表态说:

“按律,其于人损伤,不在自首之例……其直犯杀伤,更无它罪者,惟未伤可首,已伤不在首限……谋不得为伤之因。谋杀已伤,伤不得首,合从绞罪……宜如大理寺所定。”

阿云的罪很明显了,没什么可以说的,已致韦阿大损伤,无疑已被排除在“自首减刑”的适用范围之外。

王安石则对司马光进行了反驳,他说:

“今刑部以因犯杀伤者谓别因有犯……但言因犯,不言别因……谋杀人者徒三年,已伤者绞、已杀者斩。谋杀与已伤、已杀自为三等刑名,因有谋杀徒三年之犯,然后有已伤、已杀绞斩之刑名,登得称别无所因之罪……自来用例断谋杀已伤不许首免者……假有因盗杀伤,盗罪得免,故杀伤罪仍科,遂引为所因之罪……止谓因盗杀伤之类。”

意思是,犯了盗杀罪的,如果自首,可免除所因之罪即“盗罪”的处罚,只追究其故意杀人之罪。而盗杀罪重于谋杀罪,既然盗杀罪得以首免,那么按法理逻辑,完全可以推知,谋杀罪也允许首免。

司马光针锋相对说,法律确实提到盗杀自首,没错,但“盗杀”实际上是两种并立的罪行,即盗罪和杀伤罪,而“谋杀”则不是两种罪行。所以说,逻辑不成立。

王安石又说,“谋”杀之罪确实是存在的,但是“只谋未杀”之罪,大概相当于我们今天说的“故意杀人未遂”。所以,还是应当减免。

司马光丝毫不让:

“现假设有甲乙二人,甲因斗殴人鼻中血出,既而自首,犹科杖六十罪;乙有怨雠,欲致其人于死地,暮夜伺便推落河井,偶得不死,又不见血,若来自首,止科杖七十罪。二人所犯绝殊,而得罪相将。果然如此,岂不长奸?”

总之,二人各执一词,互不相让,最后依然没有结论。王安石还是支持许遵的判决,减刑免死;司马光还是支持大理寺与刑部的裁定,判死刑。这个皮球又踢回给宋神宗。

没办法,宋神宗只好又让翰林学士吕公著、韩维、钱公辅等人复议阿云案。

吕公著等人在参考了王安石和司马光的看法后提出了他们的意见:

“臣等窃寻圣人制法之意,其大略有三。有量情而取当者,有重禁以绝恶者,有原首以开善者。今于人损伤尚有可当之刑而必偿之以死……恐不尽圣人好生之心,而无以开愚民改恶之路……今律所不备,别以后救从事者甚众,何独泥此也……今令所因之谋得用旧律,而原免已伤之情复以后救而奏决,法以正其本,议以尽其类,则何谓而不可也……宜如安石所议。”

总之一句话,吕公著等人支持王安石的意见。不过审刑院、大理寺的官员也不甘示弱,纷纷上书弹劾吕公著等人“所议为不当”。

宋神宗再次跟王安石等人商议,王安石坚持自己的观点,最后宋神宗拍板:“自今后谋杀已死自首,及案问欲举,并奏取敕裁。”

王安石好像占了上风,但案件到此还未结束。

很快,王安石拜参知政事,开始主持变法。王安石变法引起了司马光等保守派强烈不满。于是他们又在阿云案子上做文章,不仅拒不执行庚子诏书,还把矛头直接对准了主持变法的王安石。

矛盾似乎愈演愈烈,卷入的官员越来越多。随着王安石变法的展开与大规模推行,变法与反变法的斗争也愈加尖锐激烈。

御史台、刑部的官员都支持司马光;翰林学士吕公著、韩维、知制诰钱公辅等纷纷倒向了王安石。两派似乎已经完全脱离了事件本身,而是围绕该不该变法,展开了唇枪舌剑。阿云也成了网红人物,从皇帝到大臣无不知晓。

神宗皇帝一看不对,为了缓和矛盾,只好再次下诏:“谋杀自首及按问欲举,并依今年二月二十七日敕施行。”

至此,争论了一年之久的谋杀自首之法乃定,神宗趁机提高了敕令的权威。

总之,这场围绕阿云案展开的谋杀自首刑名之争,在宋神宗的支持下,以王安石为首的革新派取得了胜利,司马光等官员也被投闲置散。阿云案终于尘埃落定。

阿云的结局

关于阿云最后的结局,有这样一个版本,说免除死刑后的阿云后来又遇到天下大赦,她回到了家中,再嫁生子,过期幸福美满的生活。但宋神宗驾崩,哲宗皇帝继位,司马光等人重新掌权后。司马光翻起了这个十几年前的旧案子,以谋杀亲夫的罪名将阿云逮捕并斩首示众。

这个可以说完全子虚乌有,是后人编的,因为此案已经定型。

首先,司马光不可能处死阿云,因为阿云是由宋神宗以皇帝的特权赦免了死罪的,不管法律如果修订,都不能重新审理和改判阿云案。

其次,司马光不可能翻案,也无意杀死阿云。

所以说,司马光在十几年后杀死阿云完全是胡编乱造。不过阿云案留给我们的启示和真相不能不说。

阿云案真相

阿云案之所以争了这么久,震动了整个官场,与其说这是一场法律解释之间的争论,倒不如说是北宋官场变法派与保守派之间的争论,是政治之争,而非法律之争。

王安石一心要变法,司马光是一心反对变法。

王安石争论的核心是:皇帝对法律有最终解释权,皇帝可以对法律进行修改和变更。简言之,皇帝敕令高于一切,也就是皇帝大于法。这才是王安石能够得到宋神宗支持的根本原因。

司马光等人的核心是:认为法律不能改,制度不能改,祖宗之法不可变。如果在阿云案中承认了宋神宗敕令的优先地位,就等于承认了王安石事事变更都要更改先朝制度的合理性。所以他们在论争中对宋神宗敕令不顾,坚持依律从事。

而这场争论也使得宋神宗充分认清了朝廷的形势,趁机将不支持变法的都排挤出了朝廷,进一步提高了敕令的地位,为大规模的变法活动提供了法律根据。

所以,阿云案最终的赢家其实是宋神宗他自己,皇权进一步得到了集中。这才是我们要看清的历史真相。

同时,我们也可以看出古代的人治现实,就算有多健全的制度和法律,依然是“王在法上”,而不是“王在法下”,王就是法,法就是王。君主是立法的,官员是执法的,老百姓是服法的。这和我们现在讲的依法治国是完全不同的概念。

当皇帝可以任意破坏制度和法律的时候,北宋也就开始走下坡路了,王安石变法没过多少年,北宋就走上了亡国之路。

所以说,在中国的改革开放和现代化进程当中,科学、民主、法治,三条中法治是最重要的,只有真正做到把法律、把宪法放到至高无上的地位,共同的遵守、服从、执行法律,做到公开公平公正,才是国家繁荣和稳定的根本。这是阿云案给我们的启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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