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奇哉奇哉 | 揭秘北宋天字第一号“大”案

 大成教育图书馆 2020-04-23

▲《断案图》

熙宁元年,一桩“奇”案发生了

一位来自登州的13岁少女阿云,被叔叔私自做主许配给农夫韦阿大。据《宋史》记载,阿云嫌韦阿大丑陋,趁天黑砍其夫数十刀,最后却“不能杀,断其一指”。可宋代礼法制度何其森严,胆敢谋杀亲夫已经是万死难赦的大罪。于是阿云最终被举报入狱,以谋杀亲夫罪被判了绞刑。

熙宁二年,来自当时皇帝宋神宗的一道敕令赫然颁布,规定凡是谋杀伤人者,主动自首,可以减刑。此诏书已是针对登州少女“阿云谋害亲夫案”第三次下诏。

那么一桩平平无奇的民间案件,为何能掀起一场席卷北宋朝堂十七年的大辩论呢?事情远远没有就此结束。当登州知州接到案件时,阿云本已山重水复疑无路的命运,又柳暗花明了起来。

原来新任知州许遵是一位明法科士大夫,具有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而这位性情耿直的官员坚持认为阿云案判决有误,硬是公开反对中央的刑部和大理寺,甚至上奏抗议。于是,一场决定少女阿云生死的论辩便展开了。最初只是刑部、大理寺与许遵对于案情细节的探讨,后来愈演愈烈,最终成为朝堂上新令与旧法两派之争。

这场关于北宋天字一号“大”案的论战,从明面上看是对于书面律令增删改变的争论,而实际上却隐藏着新旧两派在观念上的巨大冲突。

▲司马光画像

▲王安石画像

很明显,新派旧两派争论的焦点始终逃不开律法。

据宋代传统律法规定,谋杀亲夫属于十恶之一,较普通杀人案量刑应更重。但许遵却发现,两人的婚约恰好于在阿云母亲刚去世的服丧期间,并只进行了六礼中第一阶段——纳采,所以应该算作订婚。

据此,他们的婚姻关系是不成立的,应按普通杀人案处理。而且许遵还认为,依照熙宁元年颁布的新诏令中“按问欲举而自首者”(被审问时主动自首),可以“减罪二等坐之”。这样看来,阿云可以免于一死。

这道逆转阿云命运的诏令从何而来呢?为何在那时颁布这样一条法律?

▲宋神宗画像

皆因久居于家中的王安石得到了新皇帝的赏识,第二年被升任参知政事,为贯彻自己的理念,一场大刀阔斧的熙宁变法就此开始。而元年的这份诏令只算做一份预告,昭告天下百姓新皇与朝廷是秉持着一种仁政之风。

至于律法中第二个热点——阿云的行为是否算自首,两派则各执一词。

司马光派坚守旧律——《宋刑统·名例律》,认为“于人有损伤,不在自首之例”。王安石派则奉新诏令为圭臬,甚至“曲律以从敕”,认为自首应当减罚。

从小事或莫须有的罪责入手,最终达到改变律法政令的目的,这种行为历朝历代虽未到不可枚举的地步,但已并非宋代首创。具体北宋的这场律政风波,特殊在于变法者以攻为守,凭借政令律法向老派旧当权者挑战。

宋神宗前后四次反复下诏,虽遭司马光一派竭力干涉,联名上书抗议。但皇帝想要凭借政令的推行提升自己政治地位,获得更多话语权,从而更大限度地对国家事物进行管理的决心是不可阻挡的。

最终,最高权力者的敕令成功打破旧律令的枷锁,而“谋杀自首法乃定”更是成为了通行全国的法律,主人公阿云也改判拘押于监牢,服刑结束后赦免归家。显然,依照宋代的森严的礼法,阿云案之所以能够成为派系斗争的焦点,还是因其触及了封建礼制的男尊女卑的等级核心。

然而我们知道急于求成是王安石变法失败的主要原因之一。这是因为他五年之中接连推行十三条政令,涵盖范围之广,涉及人口之多,改变力度之大。从刑法推进到了财政、军事、官员选拔等方方面面。

这样大规模的更新律令必定踩到当权者的痛点,引起其强烈的反抗与报复。神宗去世后,重新拜相的司马光报复性地重审此案,强硬地推翻当年所颁布的律令,并且宣告“强盗按问欲举自首者,不用减等”。

至此,各种声音逐渐平息,争辩探讨也慢慢消失,此案最终以熙宁变法失败告终,一场政治风波至此彻底谢幕。如今回看此案,其新律颁布过程之艰难,政法改革阻力之巨大是可以想见的。

但正因此,变法者急于求成、揠苗助长之心的最为不可取的。同时,也为变革求新者提供了前车之鉴,苏辙在《龙川略志》中评道“自公卿以下争之,皆不能得,自是谋杀遂有按问……按问者之未究此弊也。”在无政治律法环境配合的背景下的改革,最易触动旧当权者的利益,对待这种情况要尤其谨慎,否则因阻力过大可能会导致全盘皆输的局面。

以上便是本期推送的全部内容,期待下期与你再次相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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