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递交辞职信后,单位不批准就不能走吗

 蝴蝶飞飞_007 2018-07-01


经常听到有人说,我的辞职信都交给单位一个多月了,单位还是不批准我走,好无奈啊。或者是,辞职信交上去后,人事部门说单位领导不在,没人签名审批,你不能走。那么,事实上真的是这样吗,单位不批准就不能走?劳动法对员工辞职又是如何规定的呢?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这条规定规范的是关于劳动者单方解除解除劳动合同程序(俗称员工辞职,下同)的内容。那么,怎么理解这条法律规定呢?我们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解读:


一、辞职是法律赋予员工的法定权利

辞职是员工的自由,是法律赋予员工的法定权利,员工充分享有辞职自主权。无论是与单位签订了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员工,还是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论是刚入职一个月的新员工,还是已经在该单位工作了二十年的员工,不论员工的性别、年龄、种族等,只要员工想辞职,随时都可以向单位提出,不需要任何理由,不需找任何借口。

二、需提前向单位提出辞职预告

辞职提前预告是员工的法定义务,在试用期内的,需提前三日通知单位,非试用期的,需提前三十日通知单位。在试用期内向单位提出辞职的,可以口头通知,也可以书面通知,在非试用期提出辞职的,则必须以书面形式通知单位。为避免争议,无论是试用期内还是非试用期,笔者都建议用书面形式通知单位为好。

三、员工辞职是通知单位而不是“申请”

员工辞职,是通知单位,而不是向单位“申请”辞职。这是完全不同的两种含义,其区别在于,前者是“我告知你我不想干了,与你同不同意无关,无论你同不同意批不批准我都要走,谁也别想拦住我”,后者是“我向你申请离职,需要经过你同意我才能走,你若不同意我就走不了。”所以,凡是员工辞职的,只要履行了提前预告义务,预告期满后,除双方协商一致外,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强行留下员工继续工作。同时,在预告期内,双方都有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义务,任何一方在未得到对方同意的情况下不得提前或延后解除劳动合同。

四、员工有办理工作交接的义务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员工在离职前有办理工作交接的法定义务。单位在收到员工辞职信后,应当及时安排人员交接其工作,并在员工离职前交接完毕,因单位原因导致工作未能交接的(比如一时没有招到合适人手接手其工作),不影响员工辞职的生效。

五、员工有遵守服务期约定的义务

员工如有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接受单位提供专项技术培训而与单位约定服务期的,员工应当遵守该约定,如果员工在服务期未满时强行辞职,需按约定向单位支付违约金。现实社会中,有些单位不愿意放某些员工走,在收到员工辞职信用,故意以领导不同意、出差在外签不了字等“理由”拖着员工不让走,如果员工强行离开,则以旷工、扣发工资等手段进行威胁;有些则确实是一时间招不到合适人员接替其岗位。甚至还有些单位耍赖,明明收到了辞职信,员工离职日快到了,改口说从没收到过该员工的辞职信,如果员工强行离职,则以旷工等论处,以扣发工资相威胁。总之,员工万般无奈,辞职信交上去过了一个月了,单位还是不放人,想走走不了。其实,单位的这种做法是违反劳动法规定的,除双方协商一致外,员工大可不必被单位拖着走不了,可以直接离开,如果单位以克扣工资等相威胁的,员工可以向当地劳动仲裁部门申诉,主张相关权利。

文 / 谢炳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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