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现行《民事诉讼法》将民事争议诉讼时效有2年改为3年,即民事主体在民事争议发生后三年内,可依法提起维权之诉,超过三年的时效期,则丧失了对该事项享有的胜诉权。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相对于《民事诉讼法》而言,《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属于特别法,《民事诉讼法》为一般法。而特别法的法律效力又高于一般法,那么,在《民事诉讼法》调整诉讼时效后,劳动争议诉讼时效又有何影响呢?具体内容如下; 图片来源于网络 一、诉讼时效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1年。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规定的1年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1年内提出。 法律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 二、审查受理 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且告知仲裁庭组成情况。 法律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9条、32条 图片来源于网络 三、答辩期 收到仲裁申请书后,应当在10日内提出答辩,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答辩书后,应当在5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 法律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30条 四、管辖权异议 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的,应当在答辩期满前书面提出。 法律依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14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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