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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人不接听电话,市监局不予立案获支持!

 马敬坡御马独行 2018-07-02
举报人不接听电话,市监局不予立案获支持!

市监交流 今天
警告:本案例仅供交流学习!

刘某某不服明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不予立案决定案



明复字〔2018〕4号

申请人:刘**,男

被申请人:明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安徽省明光市龙山东路。

法定代表人:许丛峰,职务:局长。

申请人刘**认为明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投诉举报事项不予立案决定,于2018年4月12日向本机关通过邮寄挂号信的形式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18年4月16日依法予以受理。现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投诉举报处理结果告知书》;责令被申请人限期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17年8月30日向被申请人举报投诉***超市销售的“三格方便调味盒”涉嫌违反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的规定,并提供了购物小票复印件及产品照片等相关证据。被申请人于2018年4月3日作出《投诉举报处理结果告知书》对其举报事项不予立案。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


被申请人称:一、申请人举报的事项无法查证。2017年9月5日,明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申请人刘**投诉举报信一份,投诉其在明光市**镇**超市购买到台州市黄岩豪雅塑料厂生产的调味盒1只,品名:三格方便调味盒,货号:HY-0321,条形码:6940169503216。该产品生产企业未获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人提出以下请求:1、请求依法全面履行法定职责;2、请求电话调解,责令被投诉人退还货款6元并赔偿投诉人;3、依法查处被举报人违法行为,书面答复处理结果并给予最高奖励。被申请人接到举报后,十分重视,局领导当日签批管店市场监管所调查处理。经核查,在申请人所称的明光市**镇新大街十字路口,无“**超市”,在附近与申请人所称的“**超市”相近的只有“***购物广场”(营业执照名称)。为核实情况,2017年9月6日,执法人员通过固定电话(0550*******)多次拨打投诉人所留手机号码(185****2315),但该号码一直处于无人接听状态。后执法人员通过个人手机(181****8198)拨打申请人电话,申请人依然未接听,只是给执法人员回复了短信,执法人员也只得通过短信向申请人告知执法人员联系方式,并希望其与执法人员取得联系,以便对投诉举报事项做进一步调查,但申请人一直未与执法人员进行联系。2017年9月8日,管店市场监管所组织执法人员对明光市**镇“**购物广场”进行现场核查,没有发现举报人举报的商品,通过查阅该购物广场的电脑进销货记录,也未发现购进或销售过该种产品。二、被申请人不予立案查处符合法律规定。《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被申请人接到申请人投诉举报后,依法进行调查取证,在未取得相关证据的情况下作出不予立案查处决定,符合上述规定。综上,申请人的复议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复议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不当复议请求。


经审理查明:2017年9月5日,被申请人明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申请人刘**投诉举报,申请人称其2017年8月28日在明光市**镇“***超市”购买的“三格方便调味盒”可能涉嫌无证生产,要求依法对超市进行处罚,并依据《举报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违法犯罪活动有功人员奖励办法》对申请人进行奖励。接到举报投诉后,被申请人执法人员通过个人手机(181****8198)拨打申请人电话。2017年9月7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执法人员的手机回复了“现在无法接听。有什么吗”的短信。2017年9月8日被申请人执法人员向申请人发出“你好,我们是明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你投诉在我单位责任区购买调料盒的相关材料已经收悉。鉴于你投诉材料说明你的手机不能显示短信,自2017年9月6日我单位收到材料后已多次试图与你电话联系,都未成功。如果你看到短信,请你尽快与我们取得联系。联系电话:0550-*******)”短信。2017年9月8日,被申请人执法人员对明光市管店镇“***购物广场”进行现场核查。2018年4月3日被申请人作出《投诉举报处理结果告知书》。

以上事实,有《投诉举报受理通知书》、“***购物广场”营业执照、明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检查笔录、手机通话及短信截图等材料予以佐证。


本机关认为: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必须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案中,被申请人在申请人举报的主体不存在,申请人又未提供证据证明违法事实存在的情况下,在对相似购物场所进行检查未发现申请人所述的违法商品后,对申请人举报的事项不予立案,符合《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作出复议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明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投诉举报处理结果告知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于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18年6月8日

(来源:滁州市政府法制办公室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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