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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决胜于“经济纠纷”引发“私力救济”诉讼的十大底线

 汤不浓 2018-07-03


经常遇到民事纠纷当事人通过强行抢夺并占有对方当事人或者其亲友财产,企图以违法私力救济方式解决纠纷。而公安部发出通知,严谨公安机关介入各类经济纠纷事务。实际中,因“经济纠纷”引发的“私力救济”,大大地提高了公安机关行政诉讼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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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进洪家的土地被务正高速公路指挥部征用,其对征用土地面积与唐扬洲发生争议。土地征用部门出面协调未果。唐进洪以自家被征用的土地面积少算为由,多次到修筑务正高速路的喻家料场工地阻碍施工,特别是三次在务正高速公路路面分部喻家沙场工地连续阻碍施工,致喻家料场工地停工。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共和国治安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以唐进洪的行为已严重扰乱喻家料场工地正常生产秩序为由,决定对唐进洪行政拘留五日。

唐进洪将公安机关告上法庭。说务正高速公路征地部门在我外出务工的情况下,安排他人替自己测量被征用的土地,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利,因政府部门解决无果,他只能到工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因此,他是合法的维权行为,公安局公安局对他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无依据。

公众号蓝衬衫们的意见:本案唐进洪未依据土地管理方面的法律规定,通过合法的救济途径解决自己的诉求,而是采取阻工这种私力救济的方式维权违反了治安管理法律法规,公安机关依法履行了行政处罚职责,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公安局给予他行政处罚的决定是正确的。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最终判决也认定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公安局给予唐进洪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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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文锋要求刘雄贵立即清偿债务,刘雄贵没还。严文锋便与数人使用暴力手段抢夺刘雄贵的车辆,期间并打伤左春霞。

刘雄贵以严文锋等人的行为侵犯了他的财产权和左春霞的生命健康权、向龙岗公安分局求助,请求履行保护公民人身安全和合法财产职责,但龙岗公安分局派警到场后没有立案处理为由,将公安机关告上法庭。理由是龙岗公安分局拒不履行保护公民合法权益职责,且事后没有依法追究严文锋等人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严重损害了刘雄贵合法权益。

公众号蓝衬衫们认为,本案同样属于私力救济目的引发的违法行为,而私力救济是法律规定所不能允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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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实中有人说老白姓不爱打官司,即便官司打赢了也存在执行难的问题。所以还不如适用会哭的孩子有奶吃的科学原理,闹一闹也许会有意外的收获。

小编半江瑟瑟半江红告诉你,相互之间的经济纠纷,只有通过合法的救济途径表达诉求,才是法治国家守法公民解决问题的正确方法。否则,必将因触犯法律而付出代价。这个严文锋实施的涉案拖车行为,就是出于私力救济目的,具有一定的危害性,应当追究其法律责任。

龙岗公安分局在对严文锋私力救济行为性质的把握和认定上是对路的。收到刘雄贵的报案后,依刑事案件办理程序因经调查认定无犯罪事实发生,严文锋的拖车行为也没有造成申请人的实际损失,作出不予立案处理的决定送达给刘雄贵。

但是,本案没有犯罪事实不等于无违法行为。龙岗公安分局应继续对严文锋私力救济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处理,但该局没有对他进行处理,导致程序上存在瑕疵。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龙岗公安分局涉案行为的程序瑕疵予以了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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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公安机关如何在“经济纠纷”引发的“私力救济”被诉讼中胜诉?公众号蓝衬衫们归纳了十条值得借鉴的底线。

第一,公安机关不得插手经济事务,包括经济纠纷。也就是,公安机关或者公安民警不应当插手到具体的经济事务比如经济活动中的红利分成、意向达成、合同签订、双方权益约定等等经济事务,这是区分经济事务与私力救济的标志线。


第二,公安机关不得因当事人应承担民事责任而拒绝履行法定职责。 法律主张纠纷的权益方通过正当的法律途径寻求公力救济,不允许私力救济,否则是侵害被害人的财产权等权益,或将成为公安机关的法定职责范围。


第三,公安机关具有保护公民人身权和财产权的法定职责。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应当立即救助。

第四,对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五,正确区分民事纠纷和违法犯罪行为的界限。当事人之间存在民事纠纷,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寻求救济,但是不能采取违法私力救济的手段寻求救济。当事人之间一旦超出经济纠纷的范畴,发生了违法犯罪行为,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处理处罚。

第六,对于通过抢夺财物的方式实现权利的违法私力救济行为,如果公安机关出警时抢夺行为尚未完成,则应当立即责令停止抢夺行为,使财产控制权恢复到抢夺前的状态。同时,告知当事人放弃违法私力救济行为,依法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寻求公力救济。当事人不听制止的, 公安机关应当依法调查处理。

第七,如果公安机关出警时抢夺行为已经完成,则应当告知抢夺方当事人在限定的期限内依法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寻求公力救济,或者返还被抢财物。当事人在限定期限内未寻求法律救济,又拒不返还被抢财物的, 公安机关应当依法调查处理。

第八,公安机关受理案件后,应当对案件是刑事案件还是治安案件进行全面审查。不能以已履行其中一项职责为由,即认为其履行了全部职责。


第九,经审查,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对于达到刑事立案标准的,按程序立案查处。

第十,对于当事人提出的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的,应当书面告知向其他有关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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