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生物物证的概念和范围 1.生物物证:来自于生物体的对案件真实情况具有证明作用的物质。 (1)生物体包括动物(包括人体)、植物和微生物。 (2)来自于人体的生物物证:各种体液、分泌液、排泄物及其斑痕,如血液、精液、阴道分泌液、乳汁、唾液、鼻涕、尿液、粪便、胎便、羊水及其斑痕等;各种人体器官组织,如皮肤、肌肉、心、肝、脑、肾等脏器组织;毛发、指甲、骨骼和牙齿这些不易腐败的组织 2.分类 (1)人体的各种体液(斑痕)、组织、毛发及表皮脱落物 (2)各种动物成分 (3)植物的根、茎、叶、花、果与种子 (4)细菌与真菌等微生物 二、法医物证鉴定的任务 1.个人识别:通过对现场或犯罪嫌疑人身上提取的法医物证检材进行鉴定,确定法医物证来自何人,进行个人识别。从前,由于检验方法的限制,法医物证检验只能作出排除的结论,而不能作出同一认定的结论。例如,如果在被害人身上发现的血痕与犯罪嫌疑人血液的血型一致,可加深嫌疑;如果两者血型不一致可排除嫌疑。随着鉴定技术的不断发展,尤其是近年来DNA分析技术的迅猛发展和在司法实践中的广泛应用,法医物证检验已实现了从只能排除到同一认定的飞跃。 2.亲子鉴定(血缘关系鉴定):通过法医物证鉴定,确定父母与子女之间是否存在亲子关系。 3.法医物证鉴定常见于下列刑事和民事案件 (4)灾害事故、空难事故对尸体进行尸源鉴定;其他刑事案件中无名尸体的尸源鉴定。 (5)在诸如拐骗儿童、调错婴儿、未婚致孕、强*致孕、婚外生育、财产继承、移民等民事或刑事案件中亲子关系的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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