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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离职,公司应当在何时支付工资?

 星夜白科 2018-07-04

“员工离职,公司在何时支付工资”这个问题看似简单,大多数HR也并未深入了解过这个时间点的问题,殊不知这个时间点亦隐藏了法律风险。

我国《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规定:“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因此,依照该规定,公司应当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一次性结算工资,但对于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的“时”是否指“当日”存在争议,目前实践中主要有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并不能反映出结算工资的时间点就是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当日,而从实际操作而言,将“时”理解为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一个合理时间段更具有实际操作性。部分地方性规定亦此该种观点,如《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应当在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劳动者工资。《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规定,应当自办理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手续之日起5日内一次性结清工资。

第二种观点,认为劳动合同解除、终止时,用人单位需承担结算工资的附随义务,这种义务应当在劳动合同解除、终止时履行,而法律并没有赋予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解除、终止后的一段时间内结清工资,因此,应当坚持严格的文本主义,在劳动合同解除、终止的当日结清工资。部分地方性法规坚持此观点,如《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应当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当日结清并一次性支付劳动者工资。”《珠海市企业工资支付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合同终止或者解除当日结算并一次性付清劳动者工资。”

笔者认为,鉴于四川省并没有关于员工离职工资支付时间的地方性规定,其次从《劳动合同法》对劳动者倾向性保护的立法本意来看,以及《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并没有明确赋予用人单位可以在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后的一段时间内结清工资的情形,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建议公司在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当日结清工资。

若公司违反上述法律规定拖欠员工工资,在劳动监察大队限期内仍不支付的,员工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要求公司加付应付工资50%至100%的赔偿金,从而可能产生劳动报酬及赔偿金的劳动纠纷。

综上,因目前我国法律对离职员工工资支付的时间点有争议,而四川省对此也无地方性规定,若公司基于内部财务系统的考虑,须在下一个工资支付时间结清员工工资,建议公司要求员工在离职材料中签署本人同意公司在下一个工资支付时间结清本人工资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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