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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传承的困境及应对策略

 chaiyuling 2018-07-05

摘  要 
在众多的传承工具中,遗嘱是必要且重要的工具。但,鉴于《继承法》制定于1985年,立法及技术的滞后,致继承法框架下的传承安排,已无法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对美好生活的向往。现行法律架构下,通过遗嘱进行传承存在哪些困境?私人财富管理律师的视角下,又有哪些建议和应对策略呢?


只要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和公序良俗原则,财产的所有权人有权将其财产分配给任何人。被继承人可以立遗嘱将其财产指定由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可以立遗嘱将其财产赠与给继承人之外的任何人;也可以任由其财产按照法定的方式在继承人之间进行分配。然而,尽管立有遗嘱,仍然不能按照被继承人的遗愿分配其财产的现象却司空见惯,为什么呢?



一、遗嘱传承中的困境


(一)无效、无效、无效

据北京市相关法院统计,在法院所受理的遗嘱继承纠纷案件中,有超过60%的遗嘱被法院确认无效,这其中不乏有经过公证处公证或律师见证的遗嘱,为什么?


首先,利益使然。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即只要遗嘱有效,则应该按照被继承人的意愿分配其财产,其后果必然是法定继承人中的一部分人将面临少分或不分的后果。从一个经济人的角度出发,在巨额利益的趋动下,其完全有动力去推翻遗嘱的效力,以实现法定继承的效果。


其次,现行法律严重滞后,为遗嘱异议的成立预留了巨大的空间。众所周知,遗嘱有且仅有五种形式,而符合现代人书写习惯的“打印遗嘱”在司法实践中多认定为代书遗嘱,如无两个以上符合要求的见证人见证,司法实践中多认定为无效。“遗嘱法以它的严格和冷酷的形式主义而臭名昭著”,遗嘱对形式主义的要求,近乎苛刻。2018年6月11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18]第9次会议通过的《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继承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第17条重申:“未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作出的遗嘱,人民法院应认定无效。签署日期不全的自书遗嘱应为无效”。


再次,立遗嘱人欠缺遗嘱意识,对立遗嘱的专业性认识不够。从事民事行为应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是基本的法律常识,立遗嘱人多为60周岁以上的老人,立遗嘱时其精神是否正常,是否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在实践中多有争议。遗嘱生效时,立遗嘱人已经死亡,主张遗嘱有效的一方很难提供比对样本。因此,落实到自书遗嘱,因无专业人员参与到遗嘱的订立过程、亦无见证人见证,被推翻的风险相对较大。许麟庐案历经数年才取得判决结果,诉讼过程中部分继承人即对许老遗嘱能力提出了质疑。


(二)国内遗嘱保管和遗嘱执行人欠缺


没有一个统一的保管机构,致遗嘱订立后有的自己保管,有的委托亲友保管,有的租用银行保险柜保管,有的在公证处保管;加上遗嘱执行人的欠缺,被继承人去世后,是否订立了遗嘱可能不清楚,哪一份是最后订立的遗嘱可能不清楚,致使继承人尽管订立了遗嘱,却仍然不能按被继承人最后的遗嘱进行继承。

(三)遗嘱继承的程序复杂、耗时长且成本较高


除非各继承人能够一致认可遗嘱的效力,并积极配合办理遗嘱继承的相关手续。否则,必须取得继承权公证文件,或者法院的判决书(调解书),以证明继承人有权取得相关权利。否则,指定的继承人很难完成遗产继承的相关手续(如房产过户)。


二、财富传承视角下的应对策略


任何传承工具均有其不足,遗嘱也不另外。遗嘱作为最悠久的传承工具,当然也有其可取之处。无论你如何筹划,在离开那一天,仍然会有部分财产“来不及”处理,需要通过订立遗嘱完成其最终的处置。当然,随着社会的发展,也出现了很多遗嘱替代方案,比如信托,比如区块链的应用。


(一)订立行之有效的遗嘱

对大多数人而言、遗嘱曾经是、现在依然是非常重要的文件。鉴于遗嘱需要具备严格的形式要件,不建议你自行订立遗嘱。普通客户可以考虑订立公证遗嘱(遗嘱公证系公证处的鸡肋业务,绝不如你想像的受欢迎);家庭关系复杂、财富达到一定量级的富裕阶层或者高净值人士,可以考虑由专业的财富管理律师量身定制遗嘱内容后,再公证;中华遗嘱库亦是不错的选择,已经得到了社会公众和官方的普遍认可。


(二)赠与

健在时将财产赠与给自己中意的人,是你的权利;当然,你也可以考虑与受赠人签订遗赠抚养协议,约定受赠人享有取得遗产权利的同时,附有相应的条件,防止直接赠与后晚年失去保障。


(三)人寿保险

现金类资产,可以适当配置人寿保险。人寿保险兼具法律属性和金融属性,可以通过对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架构的设计,实现财富有控制权的精准传承,按照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意愿将财产传承给指定的受益人(受益人指定的重要性,可参阅笔者《人身保险中指定受益人的探讨》一文)。人寿保险在财富传承中优势明显,比如:生前可控、身后可靠;杠杆作用、以小博大;隐私保护、指定传承;债务隔离(相对);税收优惠等。


(四)家族信托

家族信托无疑是最重要的遗嘱替代工具。在信托的法律安排中,不仅现金,土地、股权、债券等几乎所有资产均可以转入受托人名下,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的意愿,为了受益人之利益或特定目的,管理和处分资产。信托具有灵活性和独立性,可用于任何种类的目的。正如考斯特所言:“信托的魅力可以与人类的想象力相媲美”。


财富不断增长,家庭关系越来越多样,财富传承也必然会更加复杂化,任何单一的工具都无法完美的实现财富传承的目标。财富传承是一个系统的工程,不仅要解决传什么的问题,更需要回答为何传、传给谁、怎么传的问题。参与财富管理的我们每一个人,只有对财富怀有敬畏之心,做出的方案才有可能不负这个时代赋予我们的机会和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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