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情况 段某以划拨方式取得了湖北省荆门市一处180平方米土地的使用权,2005年,段某将其中80平方米分割转让给其女儿,并办理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出让年限为15年(至2020年4月26日止),还取得了土地使用权证;其余的100平方米土地仍保持为划拨,也取得了土地使用权证。2007年,段某与其女儿利用上述两宗地联合建房一幢,同时办理了房屋所有权登记。现因房屋出售,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 解决办法 荆门市不动产登记机构在核实有关情况后,提请召开不动产登记联席会议进行专题研究,根据相关土地管理法律法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土地使用年期调整有关问题的复函》以及《荆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处理荆门中心城区不动产登记有关历史遗留问题的意见》等有关规定,作出以下决定:一是将上述两宗地合并,重新进行权属调查落宗;二是完善土地出让手续,将合并后宗地土地使用权按住宅用地出让,土地使用权期限以80平方米落宗地起始时间为准调整至70年,原两宗地依据现行土地价格按不同年限进行评估后,分别计算、补缴土地出让金。在完善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后,不动产登记机构为申请人办理了不动产转移登记。 经验总结 上述处理方式主要从两个方面考虑。一是尊重历史,对利用国有划拨土地进行商品房开发,且已分户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未分户办理土地使用权证的,应由土地权利人或建设主体完善用地手续,缴纳土地出让价款及相关税费后,办理不动产登记;二是跨宗地建设的住宅,对于土地性质和使用期限不一致且无法分割的,将宗地合并,土地使用权类型和使用期限调整一致后依法办理不动产登记。 提供单位:湖北省荆门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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