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期宝山邮轮微课堂讲述了中国航运法律如何对国内邮轮公司(在中国大陆登记注册、且仅经营国内邮轮航线的邮轮公司)进行严格的管控,本期将简述国际邮轮公司在中国法下受到的约束。国际邮轮公司包括(1)在中国大陆登记注册、并经营国际邮轮航线的公司,称为“中国国际邮轮公司”,当前市场上此类公司几乎没有;和(2)在中国大陆以外(包括港台澳)登记注册、并经营挂靠中国港口的国际邮轮航线的公司,称为“外国国际邮轮航运公司”,此类公司几乎占据整个中国国际邮轮旅游市场。 经营资格管控
对中国国际邮轮公司而言,若要经营挂靠中国港口的国际邮轮航线,首先必须获得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资格(《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许可证》)和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资格(《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资格登记证》)。要获得该两项资格(许可证及登记证),公司应根据《中国国际海运条例(2016修订)》及《中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2017修正》)之相关规定向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满足以下所有条件:(1)取得企业法人资格;(2)有与经营国际邮轮业务相适应的邮轮(自有邮轮),其中必须有中国籍邮轮;(3)自有邮轮符合国家规定的海上交通安全技术标准;(4)有自行制定的客票;(5)有具备主管部门规定的从业资格的高级业务管理人员;(6)有拟开航线、班期及沿途港口的计划或材料;(7)有自行制定的船票价格本;(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或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条件。 对外国国际邮轮公司而言,要获得上述两个资格(许可证及登记证),须满足(1)-(8)项所有条件,但无需拥有中国籍邮轮(注:外国公司无法拥有中国籍邮轮,即使与中国企业共有,份额也不能超过50%)。此外,外国国际邮轮公司还须在中国大陆委托一个联络机构,负责代表其与主管部门沟通管理、法律事宜。联络机构可以是该公司在华设立的常驻(代表)机构,也可以是中国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委托的联络机构应当向主管部门备案、并递交相关材料;若联络机构或所递交材料有变更,亦须备案。 注:(1)主管部门一般会同时授予国际邮轮公司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资格(《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许可证》)及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资格(《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资格登记证》);(2)即使国际邮轮公司以共同派船、舱位互换、联合经营等方式经营与中国有关的国际邮轮业务,也必须依法申请上述两项资格(许可证及登记证);(3)主管部门会在其官网上公布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者名称及其船票格式样本。 市场总量管控
根据《中国国际海运条例(2016修订)》及《中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2017修正)》之相关规定,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在审核国际邮轮公司申请时,会考虑国家关于国际海上运输业发展的政策和国际海上运输市场竞争状况(会定期在其官网上和其它媒体上公布),以此实行市场总量管控。所以,即使完全满足申请条件、提交所有申请材料,国际邮轮公司也未必获得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资格(《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许可证》)及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资格(《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资格登记证》)。
事中事后监管
根据《中国国际海运条例(2016修订)》及《中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2017修正)》之相关规定, (一)国际邮轮公司应在取得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资格(《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资格登记证》)后180日内开启拟经营的邮轮航线,如遇天气等不可抗力原因、并经国务院主管部门同意可延期90日开航,否则资格(登记证)将自动失效;
(二)若国际邮轮公司新开、停开国际邮轮(客运班轮)航线,或者变更邮轮、班期的,应当提前15日予以公告,并应当自行为发生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部门备案;
(三)若国际邮轮公司变更名称、地址、出资人、终止经营、歇业、减少运营邮轮、自由邮轮中的中国籍船舶终止国际邮轮服务、变更客票、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或者子公司经营国际邮轮业务、自由邮轮在境外注册、悬挂外国旗的,应当在情形发生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部门备案、并办理相应手续; (四)若国际邮轮公司增加运营邮轮的,包括以光船租赁方式租用船舶增加运营邮轮的),增加的邮轮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技术标准,并应当于投入运营前15日向主管部门备案、并取得备案证明文件; (五)国际邮轮公司应将其船票价格按照规定格式向主管部门备案。备案的票价包括公布票价和协议票价。公布票价指的是公司船票价格本上载明的票价,而协议票价指的是公司与旅(游)客、旅行社约定的票价。公布票价自主管部门受理备案之日起满30日生效;协议票价自主管部门受理备案之时起满24小时生效。邮轮公司应当执行生效的备案运价。若使用协议运价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协议运价号应当在船票或相关单证上显示; (六)对每一笔在中国大陆收取或代为收取的邮轮票价款项及其它与邮轮服务相关的费用,国际邮轮公司应向付款人出具中国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发票;
(七)若国际邮轮公司与其他国际邮轮经营者订立涉及中国港口的班轮公会协议、运营协议、运价协议的,应当自协议订立之日起15日内将协议副本向主管部门备案。(注:班轮工会是货运、客运班轮经营者自发建立的组织,旨在维护他们自身的权益,但常常设计价格、市场垄断); (八)若有下列行为的,国际邮轮公司将被调查处理:(1)国际邮轮公司之间订立的涉及中国港口的班轮公会协议、运营协议、运价协议可能对市场公平竞争造成损害的;(2)国际邮轮公司之间通过协议产生联营体,在中国港口的某一航线上承运份额持续1年超过30%,并可能对市场公平竞争造成损害的;(3)以低于正常、合理水平的票价提供邮轮服务的,(4)有其他可能损害国际邮轮市场次序或公平竞争行为的; (九)若国际邮轮公司在中国大陆委托船舶代理人签发船票的,则应当在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制定的媒体上公布代理人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如有变动的,应在变动前7日再次公布。 注:(1)外国国际邮轮公司不得经营中国港口之间的邮轮业务,也不得利用租用的中国籍船舶或者舱位,或者以互换舱位等方式变相经营中国港口之间的邮轮业务。(2)经主管部门批准,外商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在中国大陆投资设立中外合资经营或者中外合作经营的中国国际邮轮公司,但其出资比例不得超过49%。 |
|
来自: cxag > 《美食地图遊记采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