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邓俊明 发布时间:2014-10-28
问:1993年我与章某登记结婚,后养育二女,并在夫妻存续期间合法共建房屋一套,但未办理产权证。2009年9月24日,我与章某协议离婚,并签订《离婚协议书》。协议约定两女儿由我抚养,夫妻共同生活期间共建的房屋一套归我所有。后我与章某因事发生纠纷,2010年6月13日,我写下自愿书,自愿放弃两个女儿的抚养权,并将自己名下的房屋及其他财产赠给两个女儿。现我无房居住、生活困难,能否反悔,撤销当初的赠与协议?
新余 李某 答:你好,可以的。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之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对于财产权利转移的标准,对于动产而言,一般以交付为准;对不动产而言,以登记为准。你自愿书写的赠与合同合法有效,应当予以保护。但因为赠与房屋没有办理房屋过户登记,相应的权利没有发生转移,因此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条之规定,你可以撤销赠与。 责任编辑: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研究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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