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并施行了《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法释[2018]2号,以下简称“《解释》”),《解释》,规定了夫妻共同债务和个人债务的司法认定和区分,提出了“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审查标准。 但自《解释》正式施行以来,司法实践中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尚不能完全统一。 因此,2018年5月23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了《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妥善审理涉夫妻债务纠纷案件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就审理涉夫妻债务纠纷案件的有关问题提出了指导性意见。 (滑动可看全文) 通知全文较长,“律师来了”签约律师将就其中大家重点关注的部分,以图文结合的形式作出详细解读。 陈钟 “律师来了”签约律师,浙江东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房地产综合部负责人、杭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杭州市律师协会行政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擅长各类房地产法律服务,国有企业、企业法人、行政机关等法律顾问,民商事和行政类应诉,征收拆迁、股权及投融资纠纷处理等法律服务。 一、什么叫“共债共签” 所谓“共债共签”,指的是若债权人(出借人)希望向夫妻双方主张债权的,即主张“共债”——夫妻共同债务的,应当在签订《借款合同》时要求夫妻双方均作为债务人(借款人)签字,即要求“共签”。在该情形下,应当认定为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有利于法院查明案件事实,也便于债权人主张权利。下面将以图表形式,就“共债”、“共签”的概念进行解读。 “共债”中的债不仅包括借贷之债,也应包括合同之债。 “共签”是指夫妻双方的共同意思表示,包括以下几方面: (点击可看大图) 二、哪些是“家庭日常生活需要”
“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是指夫妻双方及其共同生活的未成年子女在日常生活中的必要开支事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的认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的认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点击可看大图) 三、举证责任的分配 (点击可看大图) 四、如何理解 “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
《解释》第三条规定了对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若要主张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证明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夫妻共同意思表示的,此处的“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是原则性的规定,下文将就其中的具体情形以图表形式予以说明。 (点击可看大图) 五、哪些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该条款是对夫妻共同债务排除情形的规定,法院在审查时应当优先适用,直接认定为个人债务,具体情形如下。 (点击可看大图) 六、法律适用时间问题 《解释》虽然已于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已明确,正在审理的一、二审案件适用《解释》,对已经终审的案件,符合一定条件的可予以提审改判。 律师观点不代表本平台立场 如果万一看了图还是没明白……欢迎发送消息到后台咨(liao)询(tian)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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