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当防卫制度在我国刑法中占据着十分重要的位置,它不仅是防卫人不负刑事责任的法律依据,而且是公民和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作斗争的法律保障,更是被立法机关赋予了对鼓励公民与不法侵害作斗争功能。 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往往对正当防卫使用条件要求过于苛刻,一般有以下几个误区,一是只要自卫者在纠纷起因上具有责任,就算互相斗殴而非正当防卫。二是只要能对不法侵害选择退避不予还手,却不退避,就被认为有斗殴故意,只有在无路可退时才算正当防卫。三是只要自卫者随身携带并使用了自卫武器,就算主观上有伤害对方的故意。四是只要伤害了侵害者,就被认定为故意伤害,甚至故意杀人。
所以在司法实践中降低正当防卫包括防卫过当的认定标准,就是提高不法侵害人的违法成本。打击犯罪虽然是司法机关的不可推卸的职责,司法机关在履行这一职责的时候,首先应当区分罪与非罪,准确判断正当防卫,避免将正当防卫认定为犯罪,唯此才能实现司法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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