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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对因“监护不力”立法惩罚儿童监护人

 天启而后知 2018-07-11

什么是权利?

权利(right)一词在原始印欧语中的本意是“直”。权利即正当、合理、合法、合乎道德。而一个人拥有某种权利,意味着其他人必须拥有同等的权利。

权利是怎么来的?

权利是自然产生的。人对自己的身体具有所有权。人对于他最先占有的无主物具有所有权。人对于交换所得的物品具有所有权。

权利是自然产生的意味着权利的产生不需要任何其他人的授权。因为如果需要其他人的授权才能产生一项权利,那么其他人授予此人某权利的权利是谁授予的呢?

儿童监护权是怎样的一种权利?

儿童监护权是自然产生的。因为儿童曾经是母亲身体的一部分,在离开母亲身体后的一段时间内,还没有自由意志的情况下,可以被看作是母亲的财产。

在儿童产生自由意志之后,可以被看作是被母亲监护的具有——但不完全具有——自由意志的人。在儿童行使自己的自由意志完全脱离母亲独立之后,才能被当作具有完全自由意志的人。

为什么“社会”或其他人不拥有儿童监护权?

由于儿童监护权是自然产生的,所以只有儿童的母亲和被这名母亲授权的人才有这名儿童的监护权。权利的自然产生意味着,儿童的母亲拥有监护权这个事实不需要经过任何其他人的同意。

那些声称“社会”拥有儿童监护权的说法,等于是说母亲监护儿童的行为,需要经过其他人的授权。这意味着每一个儿童的监护权都属于所有人。“每一个孩子都是全社会的孩子。”

共产主义即是财产和人身的共有

共产主义在财产权利上表现为人身、财产由全社会共同所有。汉语的“共产”一词即由此得名。

财产权利的全社会共同所有,表现为全民所有制企业、人民公社、大锅饭等计划经济的形式,对于这些人们已经很熟悉。而共产主义制度下,就连人身也不是私人的财产,而是全社会共有的,所以儿童监护权也不例外。

因“监护不力”立法惩罚儿童监护人意味着什么?

意味着儿童监护权由全社会所有,而社会“授权”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对儿童进行监护。这显然是荒谬的。因为儿童监护权来自母亲对儿童的生育。而怀孕、生育是人在不侵犯他人身体和财产的情况下使用自己身体的权利。由于使用自己身体不需要经过任何其他人的授权,所以儿童监护权也不需要其他人的授权。

儿童因“监护不力”受到意外伤害怎么办?

意外伤害在任何社会制度下都是不可避免的。儿童因“监护不力”受伤害,只能认为是儿童的母亲或她授权的人(比如儿童的父亲和其他亲戚)疏于行使监护权。但是疏于行使监护权并不意味着其他人对儿童就拥有监护权。

可以因为儿童生活条件恶劣而剥夺儿童监护权么?

显然不可以。因为上文所述,儿童监护权并不来自其他人的授权,所以其他人也无权剥夺儿童监护权。而且由于“生活条件恶劣”带有很大的主观判断成分,任何富裕的人都可以认为穷人的孩子生活条件恶劣。如果这一条成立,就意味着富人能够以穷人“不能提供最起码的生活条件”为由任意夺走穷人的孩子或者惩罚穷人。

如何看待美国等社会主义国家的儿童保护立法?

国家立法惩罚儿童监护人,意味着政府官僚比父母更懂得照顾孩子,意味着国家将手插入家庭。国家暴力插手家庭是最糟糕的社会管理制度,将导致一系列的人间悲剧。

这类悲剧中,中国人最熟悉不过的就是计划生育制度。计划生育制度以其野蛮、暴力、泯灭人性闻名于世,其罪恶罄竹难书。拒绝国家暴力插手家庭,是文明社会的底线。

结论

因“监护不力”立法惩罚儿童监护人是一种罪恶。这种罪恶正披着“慈母”的面纱向我们走来。警惕母性泛滥母爱爆棚母仪天下的大政府主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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