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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侦查讯问策略与非法取证的界限

 庆亮trj21bcn0z 2018-07-11

An|释案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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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侦查讯问策略与非法取证的界限

浅论侦查讯问策略与

非法取证的界限

浅论侦查讯问策略与非法取证的界限

山阳县人民检察院政治部 冯霞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54条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法律所明文规定,但是社会上屡屡曝出司法机关非法取证致人伤亡,导致冤假错案的负面新闻,侦查部门刑讯逼供、利用欺骗、引诱、威胁的手段获取犯罪嫌疑人的有罪供述的情况屡禁不止。这与侦查讯问策略没有纳入法律规范,没有形成明确的法条,侦查讯问策略与非法取证也没有明确的法律界限是最主要的原因。侦查活动是刑事司法过程中至关重要的环节之一,做好这一步的工作对查清案件事实真相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在侦查活动中,侦查人员如何正确把握侦查讯问的“度”,严格规范讯问行为,使获取案件证据这一环节高效运行,为及时有效查清案件事实提供条件。这就需要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时要讲究侦查讯问策略,用合法且有针对性的讯问技巧与犯罪嫌疑人进行面对面的“交流”,找到突破口,争取准确快速的获取有效证据,在讯问过程中,严格规范自身言行,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基本人身权。这就要求法律对于侦查讯问策略和非法取证的界限有明确的规定。但是目前我国《刑事诉讼法》只是规定了禁止刑讯逼供和利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法取证,以及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却没有关于侦查讯问策略与非法取证之间的严格界限的规定,这使得办案人员在侦查讯问阶段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可以参照,很容易就“越轨”,造成非法取证。明确侦查讯问策略与非法取证之间的界限是规范侦查人员讯问行为、保障犯罪嫌疑人基本人权的现实要求。也是实现司法公正严明,构建和谐社会的基本要求。

一、从概念上区分。“非法取证”是指享有侦查权的国家机关及其侦查人员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或方法,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法取得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及被告人供述的侦查行为。侦查讯问策略就是指侦查机关为了查明案件事实真相,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获取犯罪嫌疑人或被告的有罪供述或无罪辩解,授权侦查人员依照法定程序和方法,制定合理的有针对性的讯问策略、谋略,以言词方式与犯罪嫌疑人面对面进行“交流”的侦查活动。由此可见,二者在概念上很容易做出区分,前者是违反法定程序获取证据,属于程序违法,后者则是在法定的权限内,灵活使用各种侦查手段获取证据。二者有着本质的区别。

二、从侦查讯问策略的特点来判断是否属于非法取证

要判断讯问手段是否构成非法取证,就是要判断取证手段是否符合侦查讯问策略的五个特点:

一是侦查讯问的主体特定。侦查讯问是由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授权直接主持或参与讯问活动,并依法享有特定权利,承担相应义务的侦查人员。《刑事诉讼法》第91条规定,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由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进行。讯问的时候,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二是侦查讯问对象特定。侦查讯问只能针对犯罪嫌疑人,具体来说可以被分为四类:第一类是依法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第二类是依法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第三类是需要被逮捕和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第四类是准备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 讯问同案犯罪嫌疑人,应当分别进行,防止同案犯罪嫌疑人相互影响供述或者串供。

三是侦查讯问的内容特定。侦查讯问的内容必须与案件有关。《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有明确规定: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首先查明他的基本情况,讯问其是否有犯罪行为,让其陈述有罪的事实或者作无罪的辩解,然后向他提出问题。讯问的内容仅限于与本案有关的问题,如果讯问与本案无关的问题,犯罪嫌疑人有权拒绝回答。

四是侦查讯问的程序特定。侦查人员必须严格履行法定程序,违反法定程序制作的《讯问笔录》属于无效证据,无法作为定案的依据。

五是侦查讯问时限的特定性。讯问犯罪嫌疑人超过法定时限的,属于程序违法,被讯问人有权提出控告。

综上所述,要判断讯问手段是否是非法取证时,可以从合法的侦查讯问策略五个特点来加以判断,杜绝程序违法,维护司法工作公正严明的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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