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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权和租赁权

 犁书 2018-07-12
规定

   抵押人已出租的财产抵押的,应当书面告知承租人,租赁合同继续有效[1]
   抵押人将已出租的财产抵押的,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在有效期内对抵押物的受让人继续有效。[2]
   抵押人将已抵押的财产出租的,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对受让人不具有约束力。       抵押人将已抵押的财产出租时,如果抵押人未书面告知承租人该财产已抵押的,抵押人对出租抵押物造成承租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抵押人已书面告知承租人该财产已抵押的,抵押权实现造成承租人的损失,由承租人自己承担。[3]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八届第五十号,1995年6月30日通过,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八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44号)第六十五条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44号)第六十六条


释义

   本条是关于抵押权和租赁关系的规定。 
   以房地产等财产抵押的,在设定抵押权前,有时该财产上已存在租赁法律关系。比如某甲将房屋抵押给乙前,已将该房屋出租给丙使用。抵押权设定后,其效力可否及于这种事先存在的租赁关系呢?我国担保法规定:“抵押人将已出租的财产抵押的,应当书面告知承租人,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也就是说,抵押权设定前成立的用益物权不受抵押权的影响,担保法之所以作此规定,是由于租赁法律关系发生在抵押之前,而且在设定抵押权时,抵押人已将财产上存在租赁关系的事实告知了抵押权人,应当认为抵押权人已对是否接受该抵押物作了考虑。如果因抵押而破坏租赁,不利于保护承租人的合法权益,也不利于经济生活的稳定和社会的安定。因此,抵押人将已出租的财产抵押的,应当书面告知承租人,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承租人可以继续使用该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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