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林石华。 申请事项:请求贵院依法开庭审理本案。 事实与理由: 上诉人林石华与被上诉人东莞市档案局及第三人东莞市石排镇人民政府、东莞市教育局、东莞市教师进修学校、东莞市石排中学的一审行政案件已经上诉到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该案属于应当开庭审理的行政案件。
首先,上诉人对一审裁定书以“上诉人的《给东莞市档案局的投诉信 习过程中形成的学历材料”;“你是流动人员,你的人事档案应由原单位凭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人员流动的有效文书向人才流动服务机构转递并由其保管”;“石排教育办仅代为转递你的学历材料并未转递你的人事档案,保管你的人事档案也不属于石排教育办的职责和义务”;“针对你提出的第3项、第4项投诉请求,本局认为石排教育办的行为不符合给予行政处分的情形”等等主张,完全与之前《复函一》、《复函二》的答复不同,每一个主张都严重影响了上诉人的权利义务。
一是被上诉人的《投诉答复书》否认其负有对石排镇文教办公室把档案交给个人保管的违反档案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作出处理的职责,是公开拒绝履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有的 二是被上诉人的《投诉答复书》认为上诉人在职教师大专毕业档案是学历资料,不是人事档案,与(2015)东中法行终字第51号《行政裁定书》所认定的事实不符;(2015)东中法行终字第51号《行政裁定书》已经裁定东莞市教育局在保管了上诉人的大专毕业学籍(人事)档案几年后,又移交给石排镇文教办公室保管这一事实。上诉人的在职教师大专毕业档案中的《优秀函授学员审批表》有石排中学的审核意见,证明上诉人的档案是在职人事档案;《广东省2000年全国成人高校招生统考报名登记表》上盖有东莞市教育局的内设机构“广东省东莞市成人高等中专学校招生领导小组办公室”公章,证明上诉人以石排中学在职教师、教龄15年的身份参加全国成人高考是经过东莞市教育局审核的;东莞市教师进修学校出具的《办学协议书》规定了《惠州学院2000级(东莞)中文函授大专班》招收的学员是东莞市中小学的在职教师,而上诉人是该班级的一名学员,证明上诉人2000年是以石排中学在职教师身份就读惠州教育学院的。既然上诉人的在职教师大专毕业档案中有工作单位石排中学的审核意见、有东莞市石排镇文教办公室的审核意见和有东莞市教育局的审核意见,那么,上诉人的在职教师大专毕业档案就是由东莞市教育局、东莞市石排镇文教办公室、东莞市石排中学和惠州学院联合制作的,是上诉人的人事档案,证明被上诉人在《投诉答复书》中所提出的上诉人的大专毕业档案“是在惠州学院学习过程中形成的学历材料”的主张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被上诉人认为上诉人在职教师大专毕业档案由惠州学院保管的主张更是违背了事实与法律。 其次,原审法院违反《行政诉讼法》第七条关于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依法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的规定,原审法院在本案2016年11月17日立案之日起至2017年5月12日《一审裁定书》作出时的六个月时间里,都未告知上诉人原审法院的合议庭组成人员名单,也未告知上诉人依法享有的其他诉讼权利与义务,并且,在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及多个第三人对本案的事实、证据存在很大争议的情况下,原审法院也未组织多方当事人就有关事实和证据进行质证、认证和辩论,未依法给予当事人诉讼辩论权。原审法院在未开庭审理的程序下,就对本案作出《一审裁定书》,其行为完全违反了《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是枉法裁判行为。 再者,上诉人认为,本案一审并没有查清案件事实就作出裁定违背了事实与法律,所作出的一审裁定书驳回上诉人的起诉理由不成立。因此,上诉人希望二审法院能够公开开庭审理本案,传唤本案多方当事人到庭对案件的证据进行质证和对案件的事实与理由进行充分的辩论,以确保二审的合议庭成员能够全面地了解本案案情,并充分听取各方诉讼当事人的意见,确保查清案件事实,作出公正的裁判。 鉴于上述事实和理由,上诉人郑重请求贵院二审公开开庭审理本案,以切实保障上诉人的的诉讼合法权利不受到非法的侵害,依法还公道于上诉人。 此致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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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昵称20102515 > 《法学、社会焦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