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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送达程序违法法的几则判例

 有才哥哥 2020-12-04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2019)豫行终2862号

本院认为,鹿邑县政府和玄武镇政府分别认可其组织实施或参与了本案被诉的强拆行为,一审确定由该两个行政机关承担拆除责任应予认可。关于鹿邑县国土资源局留置送达涉案处罚决定的问题,因送达回证上没有注明见证人、没有见证人签字,也不能提供送达时的录像资料,送达程序存在严重瑕疵,本院对该送达的法律效力不予认可,应视为未送达,故处罚决定也不产生法律效力。

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行政裁定书(2019)粤71行审复1078号

一审:本案中,申请执行人在送达《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时,《决定书送达回证》上填写的送达方式为留置送达,但并未记明拒收事由,且未有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亦未提供材料证明见证人身份。另外,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照片既未能证实邝礼洪或其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文书,也未能证实现场有见证人,更无法证实照片中的房屋为邝礼洪住所且申请执行人工作人员已把决定书留在邝礼洪的住所内。因此,因此,本案《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的送达,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留置送达的规定,应视为未送达。决定书未依法送达,属于明显违法并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应裁定不准予强制执行。

二审:涉案法律文书留置送达虽然没有见证人栏目,但送达人处签名4人,2人为复议申请人的工作人员,2人为广州市从化区****办事处的工作人员,送达情况亦有相关照片为证,因此,留置送达并无不当。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2018)粤1322行审291号

申请执行人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到过被申请执行人住处送达以及见到过被申请执行人,在送达回证上以被执行申请人拒绝接受处罚为由将《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张贴在曾令汉在建房屋门口,不符合上述法律关于送达的规定,应视为未送达。申请执行人在行政处罚过程中程序违法,损害了被申请执行人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现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不予准许。

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2017)闽0123行审48号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催告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第八十六条之规定,受送达人为法人的,文书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该法人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拒绝签收文书的,方可适用留置送达。罗源县环境保护局将催告书直接张贴在福州恒基石业有限责任公司厂房大门处的做法不符合留置送达的规定,其催告书应视为未送达。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2014)豫法行终字第00017号

本院认为:(一)关于泌阳县人民政府泌政行决字(2000)第08号《土地权属争议案件行政决定书》的送达及送达效力的问题。针对该送达行为的程序和要件规定,法律法规虽没有规定明确的条文,但送达行为应当依法并以适当方式进行,要达到公开、公示的效果。本案中因多个村民组间发生土地权属争议涉及广大村民权益,泌阳县人民政府的送达回证上没有显示村民组组长的情形下,采用仅对一个村民的留置方式送达,不能证明该处理决定对席庄村民组村民以公开、公示的方式告知,不能达到送达的法律效果。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2013)青行终字第406号

本院认为:第一、《工伤认定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认定工伤决定书》和《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的送达参照民事法律有关送达的规定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即视为送达。

2012年12月26日,本案被上诉人工作人员及通济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到上诉人单位送达,但上诉人工作人员拒收,被上诉人送达人员于是在送达回证上记录拒收事由及日期,相关送达人员及见证人员亦在送达回证上签字,并将工伤认定决定书留置在上诉人处,应认为已经送达。

被上诉人在送达过程中还将留置文书情况拍摄照片,是为了使送达程序更加完善。至于上诉人所称被上诉人拍摄的照片看不出是在上诉人办公室及未见法定代表人,应认为未送达的主张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农夫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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