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景德镇艺峰陶瓷文化公司与景德镇市市场监管局、景德镇市人民政府行政纠纷案[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赣行申529号行政裁定书]
【基本案情】
再审申请人景德镇艺峰陶瓷文化有限公司诉景德镇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行政赔偿及景德镇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一案,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28日作出(2019)赣0202行初16号行政裁定,裁定驳回艺峰陶瓷的起诉。
艺峰陶瓷不服提起上诉后,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3月31日作出(2020)赣02行终12号行政裁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艺峰陶瓷仍不服,向江苏省高院申请再审。
【关于行政复议决定书邮寄送达的争议】
1.原告观点
行政复议决定送达为无效送达。文书的送达可以通过投递员核实,是否通过电话或短信提示申请人有法律文书专递需要签收,是否有申请人授权其他人签收,一、二审法院均未查证,被申请人也未提供证据。申请人为企业,法定代表人刘龙材未签收,也未委托任何人签收,不应视为送达。
2.被告景德镇市人民政府意见
通过查询行政复议决定书的代收单位江西大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地址可以确认,快递人员在送达邮件时已通过电话与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联系和予以提示,正是按照其法定代表人的指示才最终送达至其变更后的地址并由其指定人员签收,不然快递人员不会改变邮寄单上的地址进行送达,如果无人签收,也是将邮件退回。
本案的关键不是是否有法定代表人签收,申请人作为法人企业,除了法定代表人刘龙材签收外,还可以由其企业的其他人员及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人员签收。本案的送达已经尽了最大的审慎义务,邮件已妥投。
3.法院认为
《行政复议法》第四十条规定,行政复议期间的计算和行政复议文书的送达,依照民事诉讼法关于期间、送达的规定执行。
关于艺峰陶瓷提出邮递员未按照原地址投递,而是按照其新迁地址投递,其法定代表人从未签收,也未授权任何人代为签收的问题。邮递员在邮递过程中转投申请人新地址为大瓷网一楼,并已由他人代为签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即使如申请人所述其法定代表人刘龙材实际上是之后收到并查看快递,也应以邮件妥投时间7月20日为送达日期。
申请人提出应以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收到并查看邮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裁判结果】
驳回再审申请人景德镇艺峰陶瓷文化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案例2.芜湖市弋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非诉执行案[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皖02行审复1号行政裁定书]
【基本案情】
2019年5月14日弋江区市场监管局向弋江区婉瑛烟酒经营部(张小珍)留置送达了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弋江区市场监管局于2019年5月30日和2019年11月1日先后向当事人送达了两份《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后,当事人仍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故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关于行政处罚决定书留置送达的争议】
1.申请执行人
申请人于2019年5月14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于当日联系受送达人即弋江区婉瑛烟酒经营部经营者张小珍,向其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张小珍表示其人已回老家,弋江区婉瑛烟酒经营部已关闭,不会接收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当即联系澛港街道的工作人员曹小胜、张百寿到达弋江区婉瑛烟酒经营部,说明情况,并采取拍照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张贴在其玻璃大门上。
2019年5月15日,申请人的工作人员再次到达弋江区婉瑛烟酒经营部住所地,发现其卷帘门已被拉下,申请人再次在其卷帘门上张贴了行政处罚决定书。
受送达人弋江区婉瑛烟酒经营部系个体工商户,且尚未注销,即使其暂时停止营业,其受送达地址仍为注册地址。在张小珍明确表示拒签行政处罚决定书后,申请人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张贴在其门面,并邀请有关基层组织代表到场,采取拍照的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应当视为已经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已经生效。
2.原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市场监管局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程序不合法,行政处罚决定书尚未生效,裁定对芜湖市弋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强制执行申请不予受理。
芜湖市弋江区市场监管局不服,申请复议。
3.复议法院认为
复议机关芜湖市中院认为,留置送达只适用于“受送达人或者其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文书的”情形,本案被送达人在2019年5月14日送达当日并不在现场,亦没有证据证明被送达人或其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处罚决定书,留置送达不合法,该决定书尚未生效。
【裁判结果】
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