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王道勇 律师 高工 造价师一、案例索引 最高院《海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山东魏桥创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裁定书》,案号(2014)民申字第752号,审判长张进先,裁判日期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七日。 二、案情简介 当事人法律关系:案涉工程发包方为魏桥公司,施工方为海力公司。海力公司又将工程分包给案外人苟易全。 施工方为海力公司和 发包方为 魏桥公司 之间因工程结算产生争议,诉至法院,原审法院委托造价鉴定,案涉工程鉴定造价为1913万元。而 此前案外人苟易全就同一工程结算纠纷起诉海力公司和魏桥公司,法院委托造价鉴定,鉴定造价为2515万元。原审确定案涉工程造价为1913万元,施工方不服最高院申请再审。 争议焦点:案涉工程造价究竟是1913万元还是2515万元?(为什么会有这么大差异?) 三、最高院裁判摘要 关于工程款的计算依据问题。一审法院委托滨州鑫诚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对涉案工程作出鉴定。鉴定机构资质合格,鉴定程序合法,鉴定结论经过双方质证,鉴定机构亦对双方所提出的异议给予了解答。原判决依据该鉴定机构所作出的鉴定结论认定涉案工程款并无不当。本案不符合重新鉴定的情形。虽然海力公司曾在一审时提出进行补充鉴定,认为其所完成的工程还包括深井降水以及桩基工程,但其并未提供相应的材料,一审法院对于其补充鉴定的申请未予支持并无不当。海力公司主张应以另案中劳务分包合同纠纷案中的鉴定结论作为计算涉案工程款的依据,但合同具有相对性,魏桥公司不是劳务分包合同的当事人,劳务分包合同纠纷案中的鉴定结论,不能作为计算本案工程款的依据。海力公司的该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四、启示与总结 最高院认为合同具有相对性,故此 魏桥公司不是劳务分包合同的当事人,劳务分包合同纠纷案中的鉴定结论,不能作为计算本案工程款的依据。 作为工程同行一定会有这样的疑问,为何同一工程分包造价比总包造价还要高六百万元?差异究竟在哪里?最高院的回答是合同相对性。就同一工程而言,不同主体之间的合同约定的计价方式、计价原则存在差异是肯定的, 但是本案差异高达30%不合常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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