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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签订结算协议后可否申请鉴定?

 释然无相 2020-05-18

签订结算协议后可否申请鉴定?

争议焦点

双方当事人已对结算工程价款达成协议后,一方当事人是否还可以申请工程价款鉴定?

解析案例

2009年12月28日,发包人四川省绵阳市重点公路建设指挥部与承包人重庆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合同协议书》,将“S302线北川曲山至茂县段灾后重建工程(任家坪至禹里段)”第三标段发包给承包人(即中标人)。

2011年5月3日,承包人与劳务分包人四川辰升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劳务协作合同》,约定将部分工程劳务施工及配套工作发包给该劳务分包人,劳务分包人将具体施工任务交给实际施工人劳务班组。

2012年7月14日,因劳务分包人和实际施工人之间的误工、材料调差、结算金额分配纠纷,工程停工。

2012年7月20日,劳务分包人与实际施工人为解决双方在退场结算上存在的分歧,在政府相关部门的主持下签订了《退场清算协议》。协议约定劳务分包人向实际施工人包干锁定支付人民币10044万元,扣除已支付金额,尚欠2456万元,之后实际施工人不再提出任何支付要求。协议签订后,劳务分包人向实际施工人支付了2440万元。

实际施工人将承包人、劳务分包人诉至法院,请求:撤销《退场清算协议》,承包人向实际施工人支付工程价款5100万元。一审审理中,实际施工人向法院申请对已完工程价款进行鉴定。各方对是否应撤销清算协议并对工程价款进行鉴定产生分歧。

各方观点

(1)实际施工人认为:应撤销其与劳务分包人的《退场清算协议》,该协议实为劳务分包人代表承包人与实际施工人签订,应由承包人向其支付欠付工程款,自双方签订《退场清算协议》时,实际施工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高达2亿元,而承包人通过劳务分包人和其他方式支付给实际施工人的工程款仅有9300万元。一审法院未予鉴定系程序违法。

(2)承包人认为:承包人不是适格被告,与实际施工人不存在合同关系,不应承担与其之间所谓的债权债务关系。且实际施工人与劳务分包人已经达成了清算协议,该协议真实有效,不存在法定撤销理由,且已履行完毕。

(3)劳务分包人认为:其与实际施工人已签订《退场清算协议》,该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合法有效。签订清算协议后,劳务分包人严格按照协议约定将相应的款项支付给实际施工人,没有必要进行签定。

(4)四川省高院一审认为:“《退场清算协议》的效力独立于本案其他合同的效力,应属有效。《退场清算协议》不仅有劳务分包人和实际施工人签字,还有发包人等相关政府部门作为见证人签字,表明该协议系双方当事人在政府相关部门主持和见证下对工程结算自愿协商的结果。《退场清算协议》明确载明双方签订协议并履行完毕后,再无其他争议,从实际履行上看,协议签订后,实际施工人按照约定退场,劳务分包人也按照协议约定支付了相关款项,实际施工人也接受了劳务分包人的支付,故实际施工人主张撤销该《退场清算协议》的理由均不能成立,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裁判观点

二审法院认为:“《退场清算协议》不仅有双方当事人参与,还有当地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作为见证人。该协议系在政府相关部门主持下为彻底解决工程款问题与退场清算问题,双方当事人协商的结果。“实际施工人主张涉案协议中约定的工程价款过低,显失公平,其认为涉案工程款高达2亿元,但未提供相应证据,其主张本院不予支持。《退场请算协议》是双方自愿协商的结果,体现了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应为有效。因此,应以此为依据确定涉案工程款,本案已无须对于涉案工程款再进行鉴定,一审法院未组织鉴定并无不当。”

最高院解析

最高院民一庭王毓莹法官解析该案补充认为:《退场清算协议》有效。“从本案的实际情况看,《退场清算协议》基本上除质保金部分已履行完毕。应当以《退场清算协议》的约定作为结算涉案工程款的依据,而不应再重新组织鉴定。司法实践中应当避免‘以鉴代审’,把司法审判权交给鉴定机构。双方当事人对于涉案工程款的数额已经达成一致意见,一方当事人申请鉴定的,人民法院不应予以支持。”

【作者点评】

《最高院施工合同解释二》第12条规定:“当事人在诉讼前已经对建设工程价款结算达成协议,诉讼中一方当事人申请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一且达成有效结算协议,则工程结算造价已经确定,申请造价鉴定,对待证事实结算造价确定没有意义。

【裁判规则】

工程价款结算协议签订且有效的,一方当事人申请鉴定,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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