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职工、居民门诊慢性病(原来被称为特殊疾病)管理工作,更好地保障参保人员的医疗保险权益,根据《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纳入医疗保险统筹支付的门诊慢性病种类及鉴定标准,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社会保障发展水平和参保人员的需求确定。 鉴于职工和居民医疗保险筹资水平及保障能力的不同,门诊慢性病病种范围、待遇分别设立。 第三条 职工门诊慢性病共37种: 恶性肿瘤;白血病;尿毒症;器官移植抗排斥免疫调节治疗;血友病;高血压(并发症、极高危);糖尿病合并心、脑、肾、眼、神经并发症之一者;重症肝炎、肝硬化;脑血管疾病;冠心病(不稳定性心绞痛、心梗);肺心病;扩张性心肌病;风湿性心脏瓣膜病;心、脑、大动脉血管疾病术后综合治疗;结核病抗痨治疗(活动期);股骨头缺血性坏死;精神病;支气管哮喘;类风湿关节炎(活动期);系统性红斑狼疮;永久性甲状腺功能减退;癫痫;帕金森氏病;重症肌无力;脑垂体瘤;骨髓异常增生综合症(mds);再生障碍性贫血;真性红细胞增多症;原发性血小板增多症;原发性骨髓纤维化;血小板减少性紫癜;溶血性贫血;过敏性紫癜并肾病;慢性肾功能不全;肾病综合征;硬皮病;白塞氏综合症。 居民门诊慢性病共19种: 恶性肿瘤;白血病;尿毒症;器官移植抗排斥免疫调节治疗;血友病;心、脑、大动脉血管疾病术后综合治疗;高血压(并发症、极高危);糖尿病合并心、脑、肾、眼、神经并发症之一者;重症肝炎、肝硬化;脑血管疾病;冠心病(不稳定性心绞痛、心梗);结核病抗痨治疗;精神病;系统性红斑狼疮;再生障碍性贫血;肺心病;股骨头缺血性坏死;类风湿关节炎(活动期);苯丙酮尿症。 第四条 门诊慢性病实行分类管理、病种准入、定点医疗制度。 第五条 门诊慢性病分为甲乙两类。甲类病种为:恶性肿瘤;白血病;尿毒症;器官移植抗排斥免疫调节治疗;血友病。其它病种为乙类病种。 第六条 门诊慢性病甲类暂不实行限额管理,乙类实行限额管理(职工乙类病中的硬皮病、白塞氏综合症除外)。 第七条 限额标准是指一个年度内核准病种统筹基金(基本医疗统筹基金和大额医疗救助基金)支付的最高数额,不含全额自费、部分自付、起付标准等统筹基金不予支付部分。 第八条 参保职工同时患有甲类和乙类门诊慢性病的,甲类病暂不实行限额管理,乙类病实行限额管理。同时患有两种及以上乙类病的,按下列公式核定限额:多病种限额=基础限额+增加限额;基础限额按照就高的原则取各病种限额高值;增加限额按其余病种限额相加后的增加额计算,2500元以下(含2500元)的,增加限额900元,2501元至4000元(含4000元)的,增加限额1200元,4000元以上的,增加限额1700元。一个年度内,上半年纳入的人员,实行年度限额,下半年纳入的人员年度限额减半。 第九条 参保居民甲类病种暂不限额。乙类病种年度限额为2500元,患两种病的,年度限额为5000元。 第十条 门诊慢性病年度限额标准,综合考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医保基金支付能力、慢性病门诊费用情况及个人实际负担水平等因素,适当时机进行调整。 第十一条 门诊慢性病申请人须按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职工缴费须满6个月),并正常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经过统一鉴定,符合门诊慢性病病种范围和鉴定定标准的,获得门诊慢性病资格。 在参加我市基本医疗保险之前已患恶性肿瘤(含白血病)、器官移植、尿毒症、精神分裂症及偏执性精神病、抑郁症及双相情感障碍的非本市户籍人员,不享受我市门诊慢性病待遇。 第十二条 门诊慢性病申请人须填写《滨州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审批表》;提交近两年的住院病历(二级及以上医院)、相关检查检验报告等有关材料。 第十三条 职工申报材料报县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初步审核后,每年3月、9月全市统一鉴定。居民申报材料报参保地乡镇、街道办医保经办机构初步审核后,每年6月、12月由县区医保经办机构统一鉴定。 第十四条 市、县区分别组织开展职工、居民门诊慢性病医疗鉴定。从市内外二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聘请责任心强、业务精湛的副主任医师职称以上的专业人员,组成门诊慢性病鉴定专家库,按申报病种种类随机抽取不少于3名专家,组成鉴定小组进行鉴定。门诊慢性病鉴定结果由鉴定小组集体研究决定,并在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五条 申请人对鉴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于结果公布之日起10日内提出复审申请,医保经办机构组织专家二次鉴定,第二次鉴定结果作为本年度最终鉴定结果。 通过鉴定的参保人员于鉴定结果公布之日起10日内持一张彩色1寸免冠照片、身份证、社会保障卡到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门诊慢性病医疗证》。自规定之日起(职工为本年度4月1日、10月1日,居民为本年度7月1日、次年1月1日)享受相关待遇。 门诊慢性病鉴定结果和有关材料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统一保管,建立档案,不返还申报人员。 第十六条 下列病种可及时办理。申请人按要求提供材料,经认定合格,10个工作日内予以办理《门诊慢性病医疗证》:恶性肿瘤;白血病;尿毒症;脏器官移植;心、脑、大动脉血管疾病术后综合治疗。 第十七条 参保人员申请门诊慢性病每次只能申报鉴定一个病种。参保人员若出现两种及以上门诊慢性病时,需重新申报鉴定。职工最多不超过4个病种,居民不超过2个病种。 第十八条 门诊慢性病医疗待遇: 职工待遇: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起付标准每半年350元,统筹基金支付比例按80%执行(退休人员提高5%)。乙类病种超过年度限额部分,统筹基金按50%比例支付。 职工核定病种因病情发生费用超过其年度限额标准一倍以上的部分,年终由本人向门诊慢性病定点医疗机构提出申请,提供其定点医疗机构或上级医院的治疗方案,县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组织相关专家对治疗方案进行评审,情况属实的,按年度限额内支付比例报销医疗费用。 居民待遇: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年度内起付标准为200元,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按50%的比例支付,超过年度限额部分,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门诊慢性病费用与住院费用合并计算。 第十九条 实行门诊慢性病签约医疗服务制度。门诊慢性病人员应根据本人的病情和诊治需要,本着“就近、方便”的原则选择一家门诊慢性病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购药,并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如需变更须在当年12月底前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手续。跨县区签约的,须经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审批备案。 第二十条 长期居住外地的门诊慢性病人员,可在居住地选择一家定点医疗机构(须为公立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购药,并报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在居住地选择的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门诊慢性病费用,先由个人垫付,于每年1月上旬、7月上旬持《门诊慢性病医疗证》、发票、处方、化验检查报告单、费用明细清单、社会保障卡到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报销。因病情需要转往上级医院治疗的,须将个人申请、门诊慢性病定点医疗机构的转诊证明和接诊医疗机构的门诊病历复印件同时提交,按异地就医政策报销。 第二十一条 门诊慢性病人员在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诊疗购药,仅限核定的病种。超过核定病种范围的诊疗、药品费用,不予支付。除急诊(限核定病种)外,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经选定的慢性病定点医疗机构批准,可以到外地曾就医的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复查复诊或购买本地短缺药品。凭转诊证明、处方、发票、收费明细、相关检查检验报告单等材料,按异地就医政策到定点医疗机构报销。 第二十二条 定点医疗机构医师应根据门诊慢性病人员的病情制定治疗方案,并录入医保信息系统,做到合理用药、合理检查。 第二十三条 每次开药限一个月量。药品用量不超过药品说明书规定的最大剂量。 第二十四条 住院期间,门诊慢性病待遇暂停。 第二十五条 门诊慢性病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药费用即时结算,应由个人支付的,本人结算,应由统筹基金支付的,定点医疗机构垫付。定点医疗机构将上月的处方和结算单据报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扣除不符合规定的费用后,结算垫付部分的90%;其余10%留作保证金,年终根据日常审核及年度考核情况按比例兑付。 第二十六条 医保经办机构对门诊慢性病医药费用采取智能审核、人工复审和组织第三方专家评审等方式进行审核,定点医疗机构应积极配合。采取全面审核方式的,违规费用据实全额剔除;采取随机抽查方式的,按比例抽审名单随机抽取,违规费用可按以下方式扣除:扣除费用等于抽审病历违规费用,除以抽审病历费用,乘以当月申请拨付费用。审核料主要包括病历、双处方、检查检验报告。 审核内容:医药费用是否与核准病种有关;处方、诊疗项目及费用明细是否与病历医嘱、检查检验报告单相符合;不按照“三个目录”标准和规定的比例结算的费用,不得纳入统筹基金支付;用于帮助诊断的相关检查费用以及为防止并发症的相关预防性用药费用,不得纳入统筹基金支付。 第二十七条 定点医疗机构的门诊慢性病医药费用实行总额控制。总额根据定点医疗机构往年的门诊慢性病费用、门诊慢性病人数、各病种结算标准等综合确定。总额执行情况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八条 参保人员被认定患有乙类门诊慢性病,享受本办法所规定待遇的有效期为两年(病种有特别规定年限的除外),到期门诊慢性病资格自动终止。门诊慢性病人员可于有效期届满前3—6个月,向参保地医疗经办机构提出复查申请,并提交近两年的住院及门诊病历资料,申请复查。如所患疾病符合门诊慢性病鉴定标准,可继续享受相关待遇;如所患疾病治愈或因病情缓解达不到标准的,不再享受门诊慢性病待遇。不参加复查的,不再享受门诊慢性病待遇。 2017年1月1日前取得门诊慢性病资格人员中患有乙类慢性病的,应按本办法要求于2018年12月31日前提交相关材料进行复查。 第二十九条 门诊慢性病人员一个年度内未发生医药费,或医药费未达到起付标准的,其门诊慢性病资格自动终止。 第三十条 在门诊慢性病鉴定过程中,参保人员弄虚作假的,鉴定结果无效,两年内不得重新申请。 第三十一条 参保人员将本人的《门诊慢性病医疗证》转借他人使用或冒用他人的《门诊慢性病医疗证》,套取医保基金的,追回经济损失,取消其门诊慢性病待遇,两年内不得重新申请;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三十二条 对医患串通弄虚作假,套取医保基金及药品、串换药品等违反医疗保险管理规定的,追回医保基金,对参保人员暂停待遇六个月直至取消资格,两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对有关工作人员按规定处理。 第三十三条 执业医师在对参保人员申报材料审核、出具诊断结论以及在对门诊慢性病患者身份核对、开具处方等方面弄虚作假,违反规定的,对执业医师及定点医疗机构按医疗服务协议及有关规定处理,并记入信用档案。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 我市以前医疗保险特殊疾病管理的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 1.滨州市职工门诊慢性病统筹基金年度支付限额标准 2.滨州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鉴定标准 附件1
附件2 滨州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 鉴 定 标 准 一、 恶性肿瘤 1.①病史资料,②病理组织学或骨髓细胞学或可靠肿瘤标志(如肝癌)或有明确影像学确诊报告。 2.经三级医院副高级职称专科医师会诊,建议行门诊放化疗或保守治疗者。 评定标准:符合上述两条 二、白血病 急性白血病: 1.病史资料:①临床表现有发热、乏力、消瘦、出血、贫血及骨骼疼痛史。②临床体征:肝肿大、脾肿大、淋巴结肿大。 2.有实验室检查结果:①血白细胞增高、正常或减少,血红蛋白降低,血小板减少。②骨髓象,骨髓增生明显活跃,原细胞+早幼细胞≥20%。 3.白血病免疫分型报告或基因与染色体检测。(目前白血病的诊断标准包含形态学、免疫学、细胞遗传学检查) 评定标准:符合1、2条可确定 三、慢性白血病 1.病史资料:①临床表现有发热、乏力、消瘦等症状。②临床体征:肝肿大、脾肿大、淋巴结肿大。 2.有实验室检查结果:①白细胞增高,血红蛋白降低,血小板减少。②骨髓象,骨髓增生明显活跃,各阶段细胞均见,以中后期细胞为主。 3.白血病免疫分型报告或基因与染色体检测。 评定标准:符合1、2条可确定 三、尿毒症透析治疗 1.以往有慢性肾病、糖尿病、高血压、痛风、动脉硬化等病史; 2.症状:少尿、浮肿、乏力、恶心、纳差、呕吐、腰痛; 3.有贫血,化验HB≤100g/L; 4.肾功能:肌酐>200umol/L,尿素氮≥10umol/L。 评定标准:符合上述任何3项即可诊断。 四、脏器官移植抗排斥免疫治疗 有脏器官移植的病史资料。 五、高血压(并发症、极高危) 1.符合高血压的诊断标准,收缩压≥140mmHg,舒张压≥90mmHg,危险分层为极高危。 2.有二级以上医院的住院病历及相应的客观检查、化验指标、规范的药物治疗方案。 评定标准:符合上述两条可确定 高血压患者心血管危险分层标准:
1级高血压(轻度)收缩压140~159mmHg 或舒张压90~99mmHg;2级高血压(中度)收缩压 160~179mmHg 或舒张压100~109mmHg;3级高血压(重度)收缩压 ≥180mmHg 或 舒张压≥110mmHg;单纯收缩期高血压收缩压≥140mmHg 和 舒张压<90mmHg 危险因素 吸烟;血胆固醇>220mg/dl;糖尿病;男性年龄>55岁,女性>65岁;早发心血管疾病家族史(发病年龄:女性<65岁,男性<55岁)。 靶器官损害 左心室肥厚(心电图或超声心电图);蛋白尿或/和血肌酐轻度升高(1.2-2.0mg/dl);超声或X线证实有动脉粥样斑块(颈、髂、股或主动脉);视网膜动脉局灶或广泛狭窄。 并发症 心脏疾病(心绞痛、心肌梗死、冠状动脉血运重建术后、心力衰竭);脑血管疾病(脑出血、缺血性脑卒中、短暂性脑缺血发作);肾脏疾病(糖尿病肾病、血肌酐升高>2.0mg/dl);血管疾病(主动脉夹层、周围动脉疾病);高血压视网膜严重病变(出血或渗出,视乳头水肿)。 六、糖尿病: 1.I型糖尿病评定标准: (1)免疫介导型:①检测到患者血胰岛细胞抗体(ICA)或胰岛素抗体(IAA)或谷氨酸脱羧酶抗体(GAD)阳性;②胰岛素或C肽释放试验证实存在胰岛素分泌绝对缺乏;③需长期依赖胰岛素治疗。 (2)特发型:①胰岛素或C肽释放试验证实存在胰岛素分泌绝对缺乏;②需长期依赖胰岛素治疗 2.Ⅱ型糖尿病评定标准:有二级或以上医院病历资料确诊Ⅱ型糖尿病,并伴有有心、脑、肾、下肢病变、眼和神经并发症之一者。 3.心脏并发症:①冠状动脉造影或心脏CTA支持,血管狭窄≥70%②半年内超声心功图检查报告异常,EF≤40%者③有近期明确的二级及以上医院心肌梗塞诊断资料支持者(心电图和心肌酶谱)。具备任意一条即可。 4.脑血管病变并发症:①有近两年CT或MRI检查异常结果。②目前仍存在功能障碍。同时具备两条即可。 5.肾脏并发症:①糖尿病史大于6年,二级或以上医院的持续临床蛋白尿资料(排除应激性蛋白尿)②近三月内多次血清肌酐>177umol/L,或诊断肾功能不全者二级或以上医院持续肾脏透析的资料。③肾脏穿刺病理支持糖尿病肾病者。具备任意一条即可。 6.同时具备眼和神经并发症者:①糖尿病史6年以上;眼底检查符合糖尿病视网膜病变的病史资料病历。或近半年内荧光素眼底造影检查证据。②近半年内肌电图检查证据。同时具备①②。 7.糖尿病足或下肢溃疡或坏死;或截肢后并发症。 七、重症肝炎、肝硬化 1.不同程度的乏力、纳差、恶心、腹胀、尿色深、排便改变等; 2.经过专科医院或二级及以上综合医院专科病房住院明确诊断为慢性乙型病毒性肝炎。患者反复或持续肝功异常,病程超过6个月,确需抗病毒治疗。 3.查体:肝病面容:面色灰黑、肝界缩小质地偏硬、脾肿大、皮肤黏膜出血倾向,并有蜘蛛痣、肝掌等特征; 4.病毒学检查:HBsAg(+)HBeAg(+)HBcAb(+)或HBsAg(+)HBeAb(+)HBcAb(+)HBV-DNA定量提示病毒复制,或丙肝,丁肝,庚肝病毒(+); 5.B超或CT提示:肝界缩小,脾肿大,门静脉增宽。 评定标准:符合2、3、4、5条,部分有1条。 八、脑血管疾病 1.详尽的病史资料(包括门诊、住院的资料)。 2.颅脑CT或颅脑MR的检查结果:可留有缺血、软化病灶。 3.神经系统查体:可有神经系统损害的体征,包括语言、肢体、视野等体征。如果没有明显体征,考虑短暂性脑缺血发作,下列检查有其中一条异常(狭窄、斑块)即可:①颈动脉和椎动脉彩超、②颈颅多普勒、③CTA、④MRA等检查有血管病变的证据。 评定标准:符合以上三条 九、冠心病 1.不稳定心绞痛 ①有典型心绞痛症状; ②冠状动脉CT或冠状动脉造影显示LM、LAD、LCX、RCA(以上血管具备1条即可)重度(≥70%)以上狭窄;或有PCI手术史,或有CABG手术史。 评定标准:必须同时符合上述两条。 2.心肌梗死 急性或陈旧性心肌梗死诊断明确; ①有典型的心绞痛症状。 ②肌钙蛋白达到正常上限值2倍以上。 ③心电图有急性或陈旧性心梗表现。 评定标准:符合上述三条者即可。 十、肺心病 1.具有二级及以上医院的住院病历; 2.具有慢性阻塞性肺病史及心脏病相关的临床表现(上腹胀满、食欲不振、疲乏、活动胸闷、气短、呼吸困难等)及体症(肺底湿罗音、肝大、颈静脉怒张、双下肢浮肿、紫绀等)。 3.相关的影象检查及化验结果(如心电图、彩色多普勒、X线片、磁共振、血液化验等)符合该心脏病之诊断。 评定标准:具备以上三条且伴有心功能分级Ⅱ级以上。 附:心功能分级: 1级 一般体力活动不受限。 2级 一般体力活动轻度受限。 3级 一般体力活动明显受限。小于一般体力活动即出现症状。即乏力、心悸、气促或心绞痛 4级 一般体力活动完全受限,休息时也有症状。休息时仍有明显呼吸困难和心悸等症状,肺底湿罗音明显,肝肿大伴下肢凹陷性水肿等特征。 十一、扩张性心肌病 1.具有二级及以上医院的住院病历; 2.具有与该心脏病相关的病史及相应的临床表现(疲乏、活动胸闷、气短、呼吸困难、夜间憋醒等)及体症(心界扩大、肺底湿罗音、肝大、颈静脉怒张、双下肢浮肿等) 3.相关的影象检查及化验结果(如心电图、彩色多普勒、X线片、磁共振、血液化验等)符合该心脏病之诊断。 评定标准:具备以上三条且伴有心功能分级Ⅱ级以上。 十二、风湿性心脏瓣膜病 1.具有二级及以上医院的住院病历; 2.具有与该心脏病相关的病史及相应的临床表现(疲乏、活动胸闷、气短、呼吸困难、夜间憋醒等)及体症(心界扩大、肺底湿罗音、肝大、颈静脉怒张、双下肢浮肿等) 3.相关的影象检查及化验结果(如心电图、彩色多普勒、X线片、共振、血液化验等)符合该心脏病之诊断。 评定标准:具备以上三条且伴有心功能分级Ⅱ级以上。 十三、心、脑、大动脉血管疾病术后综合治疗 1.心脏瓣膜置换术后; 2.冠状动脉搭桥术后; 3.大动脉血管支架植入术后; 4.提供相关手术记录单; 5.B超、血管CT或造影显示相关手术后改变。 评定标准:符合1、2、3条之一和4、5条之一即可确定 十四、结核病抗痨治疗 1.病史资料 2.近半年内X线(CT)检查,痰TB菌或痰菌培养阳性结果(淋巴结结核者须有病理结果,结核性脑膜炎须有脑脊液检查结果)。 评定标准:须具备以上两条。 十五、股骨头坏死 1.髋部疼痛,逐渐加重; 2.病人可有跛行,患侧肌肉萎缩; 3.X线表现:股骨头密度增高,骨垢碎裂变扁;股骨颈增粗及髋关节部分脱位。 评定标准:符合上述特点者可确定。 十六、精神病 1.精神类病史资料(必须为精神病专科医院或三级医院精神科住院病历); 2.需长期服药治疗者; 评定标准:符合以上两条可确定 十七、支气管哮喘 1.反复发作、胸闷、或顽固性咳嗽,抗过敏、解痉、平喘等药物有明显疗效,经住院确诊为支气管哮喘。 2.动脉血气分析:PaO2降低,PaCO2升高或降低。 3.血液检查:发作时可见嗜酸性粒细胞增高。 4.过敏原检验:皮试结果阳性,血清LgE增高。 5.呼吸功能检查:PEF和FEV1测定值降低,支气管激发试验或舒张试验结果阳性。 评定标准:符合第1条及2—5其中一条可确定。 十八、类风湿性关节炎(活动期) 1.至少1小时,病程≥6周; 2.个或3个以上关节肿胀,病程≥6周; 3.、掌指近端指间关节肿痛,病程≥6周; 4.称性关节肿胀,病程≥6周; 5.下结节; 6.X线征象改变,至少有骨质疏松及关节间隙狭窄; 7.风湿因子阳性。 评定标准:上述七条中符合四条可确定。 十九、系统性红斑狼疮(有心、肺、肾、肝及神经并发症之一者) 1.部红斑; 2.状红斑; 3.过敏; 4.口腔过敏; 5.节炎; 6.膜炎; 7.脏病变,尿蛋白>0.5g/dL或有细胞管型; 8.经系统病变:癫痫发作或精神症状; 9.液系统异常:溶血性贫血,血细胞减少,血小板减少; 10.疫学异常:狼疮细胞阳性或抗ds-DNA,抗sm抗体阳性或抗梅毒血清试验阳性; 11.抗体阳性。 评定标准:符合上述任何四条者即可。 二十、永久性甲状腺功能减退 1.甲状腺功能减退症的临床表现:代谢率减低和交感神经兴奋性下降的症候群,畏寒、乏力、嗜睡、健忘、手足肿胀感、少汗、体重增加、便秘等。或者有甲状腺手术或甲亢131I治疗史。 2.状腺功能化验检查符合原发性甲状腺功能减退症的诊断标准:TSH升高、FT4降低。 3.种原因所致的中枢性甲状腺功能减退症:垂体或下丘脑疾病所致TSH正常或降低、FT4降低需长期激素替代治疗者。 评定标准:符合第1条及2、3其中一条可确定。 二十一、癫痫 1.整、详尽的发作病史,及个人的既往史和家族史,以及门诊或住院的资料。 2.年内发作次数超过2次者。 3.电图检查或动态脑电图和/或视频脑电图检查结果有异常证据。 评定标准:符合以上三条可确定 二十二、帕金森氏病 1.老年发病,偏侧起病,进展性病程; 2.体:运动迟缓及至少具备以下其中一条: (1)静止性震颤;(2)肌强直;(3)姿势平衡障碍 3.对左旋多巴治疗敏感。 评定标准:符合上述三条可确定。 二十三、重症肌无力 1.疲劳:疲劳实验阳性; 2.日波动性:晨轻暮重; 3.斯的明试验阳性; 4.经电生理检查支持; 5.酰胆碱受体抗体监测阳性 评定标准:具备1-3条可确诊 二十四、脑垂体瘤 1.有激素分泌异常的临床表现: (1)激素分泌增多所致的症候群:巨人症或肢端肥大症、闭经泌乳、库欣病、甲状腺功能亢进症等; (2)肿瘤增大压迫正常腺体组织所致激素分泌减少,可表现为继发性性腺功能不全、肾上腺皮质功能减退、甲状腺功能减退、生长激素缺乏等。 2.变所致占位表现: 包括头痛,视力减退及视野缺损,下丘脑受压出现尿崩症、睡眠异常、食欲异常、体温调节异常、自主神经功能异常、性格改变、性早熟、性腺功能异常,压迫第3、4、5、6脑神经所致神经肌肉系统异常等。 3.验室与辅助检查资料: 相关激素化验异常、鞍区CT或垂体MRI扫描资料证实垂体瘤诊断。 4.术及放射治疗后或肿瘤压迫所致相关靶腺功能减退需要长期激素替代治疗者。 5.手术治疗需要长期药物治疗者:垂体泌乳素瘤、生长激素瘤、TSH瘤等。 评定标准:符合上述第3条及1、2或4、5条中的一条即可确定。 二十五、骨髓异常增生综合征(MDS) 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目前认为是造血干细胞增殖分化异常所致的的造血功能障碍,主要表现为外周血全血细胞减少,骨髓细胞增生、成熟和幼稚细胞有形态异常即病态造血。 1.象:外周血全血细胞减少,其程度依不同分型而异; 2.髓象:大多数患者骨髓增生明显或极度活跃,少数增生正常或减低,原始细胞比例增高,在5–20%之间。 3.有免疫分型、染色体等异常。 评定标准:符合以上三条可确定 二十六、再生障碍性贫血 1.现血液病临床症状,经住院确诊为再生障碍性贫血。 2.髓象:显示该病特征性改变(三系或二系,至少一个部位增生不良;如增生良好,常有晚幼红比例升高,巨核细胞明显减少;骨髓小粒中非造血细胞及脂肪细胞增加),明确诊断为再生障碍性贫血。 3.象:全血细胞减少。 评定标准:符合第1条及2、3之一条可确定。 二十七、真性红细胞增多症 1.现血液病临床症状,经住院确诊为真性红细胞增多症。 2.象:出现红细胞增多、白细胞增多、血小板增多等现象。 3.生化检验:出现中性粒细胞碱性磷酸酶活性增高、维生素B12增高或未饱和维生素B12结合力增高等现象。 4.气分析:动脉血氧饱和度≥0.923。 5.超检查:脾肿大。 6.髓象:各系造血细胞显著增生,脂肪组织减少;粒红比例常下降;铁染色显示贮存铁减少。 评定标准:符合第1条及2—6条之一可确定。 二十八、原发性血小板增多症 1.现血液病临床症状,经住院确诊为原发性血小板增多症。 2.象:血涂片中出现血小板成堆及巨大血小板;单位数量血小板超过600X109/L。 3.髓象:骨髓增生活跃,巨核细胞增多,血小板呈大簇存在。 4.超检查:脾肿大 评定标准:符合第1条及2—4条之一可确定。 二十九、原发性骨髓纤维化 1.现血液病临床症状,经住院确诊为原发性骨髓纤维化。 2.象:外周血出现幼粒、幼红细胞性贫血。 3.髓穿刺:多次“干抽”或呈“增生低下”。 4.超检查:脾肿大。 5.髓活检病理:显示显微组织明显增生。 评定标准:符合第1条及2—5条之一可确定。 三十、血小板减少性紫癜 1.现血液病临床症状,经住院确诊为血小板减少性紫癜。 2.象:多次出现血小板减少现象。 3.髓象:骨髓巨核细胞增多,伴成熟障碍。 4.尼松治疗有效、脾切除有效、血小板相关抗体增多、血小板相关补体增多或血小板寿命测定缩短。 评定标准:符合第1条及2、3、4其中一条可确定 三十一、溶血性贫血 1.现血液病临床症状,经住院确诊为溶血性贫血。 2.液学实验室检查显示红细胞破坏过多过速及代偿性增生的特征性改变。 评定标准:符合以上两条可确定。 三十二、过敏性紫癜并肾病 1.出现血液病临床症状(病前数周低热、咽痛等,紫癜后数周出现蛋白尿、血尿、管型尿或肾功改变),经住院确诊为过敏性紫癜并紫癜性肾炎。 2.尿常规检查:尿蛋白(+),尿红细胞(+),管型(+)。 3.肾功检查:血肌酐,尿素氮出现异常升高。 评定标准:符合第1条及2、3其中一条可确定。 三十三、血友病 1.血友病家族史,有反复出血史及凝血障碍,经住院确诊为血友病。 2.子Ⅷ或因子Ⅸ制剂治疗有效。 3.验室检查:凝血时间延长、凝血酶原消耗不良、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时间延长、凝血活酶生成实验异常。 4.子Ⅷ:C或因子Ⅸ:C<25%。 评定标准:符合第1条及2、3、4其中两条可确定。 三十四、慢性肾功能不全 1. 病程迁延并缓慢进展,经住院确诊为慢性肾功能不全。 2. 肾功能检验:三个月内三次以上血肌酐≥178μmol/L 或肾小球过滤(GFR)≤50ml/min。 3. 尿液检测:长期持续出现蛋白尿、血尿。 4. B超、X线、CT检查:显示肾脏减小、皮质变薄。 评定标准:符合1、2条及3、4其中一条可确定。 三十五、肾病综合征 1.现蛋白尿、水肿、高血压等临床表现,经住院确诊为肾病综合征。 2.检测:尿蛋白≥3.5g/L 3.检测:血浆白蛋白<30g/L 4.刺病理:微小病变型肾病、系膜增生性肾小 球炎、系膜毛细血管性肾小球炎、膜性肾病、局灶性节段性肾小球硬化等。 评定标准:符合第1条及2、3、4任意2条可确定。 注:经肾脏穿刺活检病理确诊为IgA肾病并伴有蛋白 尿,可参照该病种办理。 三十六、硬皮病 主要指标: 1.端硬皮; 2.称性手指及掌指或趾近端皮肤增厚、坚硬、不易提起; 次要标准: 1.硬皮指,皮肤改变仅限于手指; 2.端下凹性结疤或指垫变薄,指垫组织丧失; 3.肺基底部纤维化,见条状或结节状致密影,以双肺 底为著,也可是弥漫斑点或蜂窝状肺。 评定标准:具备主要指标或两个次要指标可确定 三十七、白塞氏综合症 1.睫状体炎; 2.腔炎; 3.性生殖器溃疡。 评定标准:有上述任何2条即可确定 三十八、苯丙酮尿症 1.浆中苯丙氨酸>1.2mmol/L(20mg/dl); 2.浆中酪氨酸水平正常; 3.中苯丙氨酸代谢产物:苯丙氨酮酸,α羟苯乙酸等增加; 4.羟生物蝶呤辅因子的浓度正常。 评定标准:符合以上4条可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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