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诊统筹待遇:参保人员在签约的定点村镇基层卫生机构刷卡就诊发生的年累计超过600元,超额0-4000元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基金根据其实际发生费用按比例支付。 | 报销比例 | 两项门诊医疗费用待遇不重复享受。 |
在职 | 退休 |
70% | 80% |
慢性病门诊待遇:已办理糖尿病、高血压(Ⅱ、Ⅲ)期、乙型活动性肝炎等慢性病专项门诊的患者,个人先自付300元后,门诊专项费用年累计限额2000元;基金根据其实际发生费用按比例支付。(自2010年底不再办理新增) | 50% | 70% |
2) 特殊病门诊医疗费用:已办理特殊病专项门诊的患者,可按照相应病种的限额和比例报销特殊病费用。
病 种 | 限 额 | 报销比例 | 备 注 |
| 在职 | 退休 |
长期精神病 | 2400 | 70% | 80% | |
系统性红斑狼疮 | 4000 | 70% | 80% | |
再生障碍性贫血 | 10000 | 70% | 80% | |
血友病 | 30000 | 70% | 80% | 诊断为重型血友病且专项门诊医疗费用确需超出限额的,在规定的确诊医疗机构经治医学专家确定治疗方案、医疗机构审核同意,并经医保经办机构备案后,其专项门诊医疗费用年累计限额调整为6万元。调整后的限额,备案有效期为2年,2年后如确需保持此限额的,需按规定重新备案。 |
恶性肿瘤(含白血病) | 4000 | 70% | 80% | 待遇享受年限5年,5年后因疾病复发需继续治疗的应重新办理备案手续。 |
终末期肾病透析治疗 (含腹膜透析) | 本市联网结算的定点医疗机构,实行按病种收付费结算。 | 一个结算年度内个人自付600元后,社会统筹基金按以下比例支付:0-2万元(含)部分,在职人员88%、退休人员92%;2-10万元(含)部分,在职人员93%、退休人员97%;10-20万元部分,由大额医疗救助基金按90%支付,连续缴纳大额医疗救助五年以上的提高到95%。 |
器官移植患者抗排异治疗 | 术后第1年10万,第2年9万,第3年7.5万,第4年及以后6.5万。 |
医疗机构等级 | 一级 | 二级 | 三级 |
人员类型 | 在职 | 退休 | 在职 | 退休 | 在职 | 退休 |
0-2万元(含) | 92% | 96% | 87% | 91% | 86% | 90% |
2-10万元(含) | 94% | 98% | 92% | 96% | 91% | 95% |
10-20万元(含) | 95% | 92% | 90% |
1.起付标准:三级综合医疗机构1000元,三级专科医疗机构800元,二级医疗机构750元,一级医疗机构500元。在校学生和未成年人的住院起付线标准减半,但不低于200元。 |
2.一年内多次住院的,从第二次起,按本次入住就诊医疗机构起付标准的20%,依次递减分别计算,最低不低于200元。长期连续住院的,起付标准每90天计算一次。跨年度住院的,起付标准按入院年度的起付标准计算,费用计入出院日所在年度。 |
3.参保人员因精神病长期住院治疗的,一个结算年度支付一个住院起付标准,社会统筹基金按以下比例支付:0-2万元(含)部分,在职人员88%、退休人员92%;2-10万元(含)部分,在职人员93%、退休人员97%;10-20万元部分,由大额医疗救助基金按90%支付,连续缴纳大额医疗救助五年以上的提高到95%。 |
4.转诊南通市外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符合医疗保险范围和支付标准的,个人先负担10%后,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 |
(参保人员一个结算年度内发生的符合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分段确定、累加计算。)
参保人员在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大额医疗救助后,一个结算年度内个人按医疗保险规定负担的范围内住院及特殊病门诊医疗费用超过起付标准1万元以上的部分,在规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费用,按以下标准享受大病保险待遇。
费用段(元) | 报支比例(起付标准以上) |
0—100000(含) | 60% |
100000—200000(含) | 80% |
200000以上 | 90% |
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期间使用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之外,南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的自费补充保险支付范围之内的药品、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费用,每次住院个人先负担600元后,由自费补充保险资金按以下比例支付:
医疗机构 | 一级 | 二级 | 三级 |
支付比例 | 55% | 50% | 45% |
转诊南通市外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符合自费补充保险支付标准的,个人先负担10%后,自费补充保险基金按规定比例支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