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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决定补发生育津贴,快看看有你吗?

 夏日windy 2018-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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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浙江省关于女职工奖励假生育津贴计发有关问题的复函(浙人社函〔201824)文件,2016年11以后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法定产假期满后,享受三十天的奖励假,该三十天奖励假属于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规定的98天生育假的延长,女职工相应的产假生育津贴应当从201611日起发放。

生育津贴:

生育津贴是由生育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给用人单位,作为用人单位在员工产假期间发放产假工资的补贴。生育津贴按照产假期限和生育时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在某种意义上,可以理解为产假期间的工资。

享受生育津贴的条件:

1、职工在生育时,用人单位已按规定为其办理参保登记手续,连续缴纳生育保险费12个月,符合国家、省、市规定条件生育的可以享受生育津贴。

2、职工在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已按规定为其办理生育保险参保登记手续的。

生育津贴天数(产假天数):

    1、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98天,符合《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的,再增加30天,共128天;(顺产)

    2、难产的(助娩产或剖腹产),增加产假15天,即有143

    3、生育多胞胎的,每胎增加15天。

    4、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产假15天;

    5、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产假42天。

补发对象:

201611日至2017531日期间生育,且已享受杭州市区生育保险待遇,但未享受30天生育奖励假生育津贴待遇的女职工。

金额标准:

生育津贴的领取金额=生育时职工所在单位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30×生育津贴享受天数

举例如下:小美165月生有一子,其生育时所在单位的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3000元。 其补发的生育津贴为:(3000/30*30=3000元。

领取方式:

无需个人申报,杭州人社会直接发放将金额发放给职工生育时所在的参保用人单位,再由企业将生育津贴待遇补发给生育女职工。

生育女职工已与生育时所在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由生育时所在用人单位通知女职工本人到原单位领取补发的生育津贴待遇。

生育时所在用人单位目前已注销的,可由本人持身份证、银行卡向生育时所在用人单位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生育津贴待遇补发申请,审核通过后,再由社保经办机构按规定将生育奖励假待遇补发至女职工本人银行帐户。

用人单位注意事项

    1、用人单位务必保证接受补发生育津贴待遇的银行账号保持正常。

    2、用人单位收到社保经办机构拨付的补发款项后,已开通网上办事的,应适时在杭州市社会保险网上办事大厅查询下载本单位发放明细;尚未开通网上办事的,也应适时前往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查询打印单位发放明细。

    3、用人单位或生育女职工对本次补发待遇如有疑问,可向生育时用人单位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咨询。

用人单位申报生育津贴所需材料:

    生育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在职工产后或手术后18 个月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申办时应填报《杭州市职工生育待遇申领表》,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核发的生育证明;

    (二)生育医疗证明、门诊病历、出院小结、计划生育手术记录等原始材料;

    (三)婴儿出生证

附相关单位电话:

(来源:杭州市人力社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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