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当事人的自杀行为系其主观追求的目的,与销售农药的行为并无必然因果关系。死者亲属要求农药经销商赔偿,不应支持。 【案情简介】 近日,山东省日照市一、二审法院坚持正确的价值导向,宏扬社会正能量,两审终审判决一起生命权纠纷案,果断地向“谁死谁有理”说不。 某村民因家庭琐事喝农药身亡,其家属起诉农药经销商索赔,结果一、二审法院均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2017年4月,村民王某因与家属发生纠葛,遂到商店购买“百草枯”农药并服药自杀,经入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死者家属遂起诉农药经销商,要求销售者赔偿。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求后,死者家属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一、二审法院均认为,该案争议的焦点是,王某自杀死亡的后果与农药经销商的销售行为之间有无因果关系。 王某在与妻子吵架后,产生轻生意念,遂前往某经销商处购买“百草枯”农药,经销商并不知道死者与妻子吵架,亦无法预料到购买者喝农药自杀的的后果,其销售行为与购买者死亡之间并无因果关系。 至于销售农药是否合法,应当由有关行政部门依法处理,与本案不属同一法律关系。 王某自杀死亡这一损害后果系其本人主观追求的目的,其近亲属将损害后果转嫁于经销商,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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