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已于2017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原来广东省人民政府在1995年3月27日发布的《广东省企业劳动争议处理实施办法》(粤府〔1995〕19号)将同时废止。为了便于大家的理解和运用《办法》,现在对其中的亮点进行解读。 1、明确劳动争议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需经仲裁审查确认。否则,一方不履行的,另一方仍有权申请仲裁。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的,可以通过调解组织达成调解协议。当事人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15日内,共同向有管辖权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审查确认,材料齐备的,仲裁机构可以当场作出审查决定,审查确认后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如果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后,未提出仲裁审查确认申请,一方当事人在约定的期限内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因此,对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私下达成的和解协议,更加可能存在会被仲裁机构推翻的风险。 2、进一步明确仲裁管辖范围。 劳动人事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仲裁机构管辖。仲裁机构应当公布其管辖范围。级别管辖不明确的,由县(市、区)仲裁委员会兜底管辖。在地域管辖划分方面,仲裁机构认为对案件没有管辖权的,应当在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5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 3、首次确立书面审查及当事人本人到庭制度。 对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简单案件,在充分尊重当事人质证辩论权的前提下,仲裁机构可以实行书面审理。仲裁机构可以根据案件处理需要通知职工本人、用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工作人员到庭。经合法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到庭,导致其应当承担举证责任的相关事实无法查明的,将承担不利后果。 4、对于不能直接、邮寄等方式送达的,可采取公告、张贴文书等方式送达,并将缩短公告天数。 对于仲裁文书不能直接、邮寄等方式送达的,可以通过在人社部门的门户网站和受送达人住所地公告送达,公告送达时间也从原来的60日缩短至30日。对于10人以上的集体案件,无法直接送达的,可布告送达仲裁文书,在用人单位住所地或者生产经营场所张贴有关文书,布告张贴次日即视为送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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