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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聊“甲供材”那些事儿(续)

 刘刘4615 2018-07-15
慌的要死的狗子 2018-07-09 19:42:00

文/麻麻

今天继续聊这个话题是因为一位读者的要求,他希望站在开发商的角度聊聊。迄今为止有关营改增后甲供材的文章基本都是站在施工企业的角度思考,很少有站在开发商(发包方)角度阐述的;我去网上查找了一下,还真是这么回事儿,偶尔有一、二篇但也是早就失去了时效性,营业税时期的角度放在当下早就不适用了,所以,我就想作为一个施工企业的CFO,站在知己知彼的角度也有必要换位思考,在此和大家一起结合实际分享下自己的观点,希望一起切磋探讨,真理越辩越明嘛!

聊聊“甲供材”那些事儿(续)

站在开发商的角度来考量,一个建设项目的实施,当把建筑施工发包出去的时候,部分材料是否采用甲供肯定有诸多的因素考虑,但是目的其实最终表现的两个方面:一、部分关键材料的甲供是为了确保建设产品质量,确保产品能安全达标验收。二、采用甲供可以在确保质量的同时降低成本、减轻税负,有利可图。

“甲供材”的内涵

上一篇文章已经提到,根据税总文件“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1)“甲供材”是甲方购买了计入工程造价的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甲方购买了没有计入工程造价的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的情况,不属于“甲供材”现象。

(2) “甲供材”不仅包括甲方购买了计入工程造价的全部或部分主材而且包括甲方购买了计入工程造价的全部或部分辅料。

(3)“甲供材”包括以下三种“甲供材”现象:

一是业主自行采购建筑工程中的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交给总承包方使用于建筑工程中;

二是总承包方自行采购专业分包建筑工程中的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交给专业分包方使用于建筑工程中;

三是总承包方或专业分包方自行采购劳务分包工程中的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交给劳务分包方使用于建筑工程中。

其实,无论目的也好,内涵也罢,我想这位读者真正想要知道的是作为开发商在甲供模式下的税收筹划风险及筹划利益,以及有何筹划手段?那么,我就结合上文提到的总额法和差额法两种模式来具体分析一下筹划空间;当然,这些筹划不考虑其他的诸如产品质量等方方面面的因素。

总额法

如前文所述,总额法下,施工合同包含了开发商自行采购提供的材料部分价值,所以,发包方要将采购的材料开票转售给施工单位,那么即便是采购价格和销售价格持平,平进平出,从税收的角度来说发包方也没赚到任何便宜,相反,没有任何增值的销售价格税务未必会认可,还有可能蕴含税务风险;除非开发商真的是低价购进可以利润加成卖给施工承包商,否则真没有如此甲供的必要,施工单位也未必能按照甲供来选定简易征收办法,如果出于产品质量的考量,直接指定供应商就可以了。

差额法

差额法下,甲供材料部分价值不包含在施工合同中,施工企业倒是很简单就是针对简易征收法下按固定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就可以了。而发包方要考虑的是,甲供部分材料自己所能获取的进项税额是否能够有充分的多余来覆盖施工单位因选择甲供简易征收,而使自己原本能够取得的10%的抵扣降低到了3%,那7%的差额是否可以弥补?

我测算了一下,如果甲供材料大致占到项目建设投资总额的55%以上,并且这55%的材料都能获取16%抵扣率的进项税额,剩余45%从施工单位获取3%进项扣税率的工程抵扣发票,在此情况下大致跟非甲供而全部从施工方获取10%抵扣率的进项工程发票税负基本持平。反过来说,如果甲供的比例达不到或者甲供部分的综合税率达不到的情况下,走甲供模式开发商是增加税负的。

当然,作为业主的开发商属于强势一方,你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虽然有甲供材的存在,但要求乙方必须按照一般计税法提供10%的增税专用发票结算, 这可就苦了施工方了,进项抵扣高的部分材料都被你开发商挖走了,还不许简易征收,这有点似川普的霸凌,有违公平贸易原则。

估计是可怜巴巴的施工乙方找税总哭诉过了自己的委屈,所以,才会有财税【2017】58号文的出台,以家长的名义主持公道,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在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主要建筑材料的情况下,一律适用简易计税的政策。这时“可以”变成了“一律”,让施工单位可以理直气壮的享受简易计税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由此看来,开发商想以甲供材方式来降低或转移税负的方式似乎也不太行的通。

啰啰嗦嗦一大堆,不知道有否令这位提问的朋友满意?欢迎大家一起来参与这个话题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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