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了《审理离婚案件程序指引》,在全广东省法院系统适用,也走在了全国法院的前面,下面深圳离婚律师李涛对这个指引进行一些解读: ![]() 第一部分 一般规定 一、调解优先原则。法院优先用调解方式解决纠纷,案件必须经过调解程序,当事人坚持不愿意调解或者一方下落不明的除外。 二、离婚当事人不到庭的处理。 当事人应当到庭,经法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如果是原告不到庭,按撤诉处理。 如果是被告不到庭,缺席判决。 如果当事人拒不到庭,但是案件又不宜按照撤诉或者缺席判决处理的,法院可以拘传当事人。 三、全面解决纠纷原则。 这是一个亮点,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一并审理子女抚养、探望和共同财产分割事项。 如果原告诉状中没有涉及上述事项,法院可以依职权要求原告明确上述事项的诉讼请求。 四、法院依职权探知原则。 法院可以依据职权收集调查下面事项:当事人的工作生活状况、家庭状况、子女的学习生活抚养状况、基本生活保障,老年人的赡养状况等等。 法院可以委托家事调查员进行调查取证。 五、财产保全。 当事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担保数额不超过保全数额的30%,特殊情况下可以不提供担保。 六、行为保全。 当事人面临家庭暴力、子女被对方抢夺藏匿的,可以申请行为保全,法院责令对方停止或者禁止上述行为。 七、妨碍诉讼的强制措施 拒不停止家庭暴力的、拒不停止抢夺藏匿子女的、拒绝申报或者故意不如实申报财产的、原告故意不提供被告联系地址的,法院可以进行罚款、拘留。 八、离婚证明书 法院判决后,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开具离婚证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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