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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帝退款”之各税种分析、几小点税务筹划感想

 孟玥 2018-07-18


本文分为四个部分

一、“赠予”与“销售+竞猜奖励”两种方式

二、按“赠予”处理涉税事项分析

三、按“销售+竞猜奖励”处理涉税事项分析

四、两种情况涉税情况优劣比较——几小点税务筹划感想


阅读大概需要10分钟。

好久不写专业文章了,抛砖引玉一篇,错误之处,还请各位老师指教!


一、“赠予”与“销售+竞猜奖励”两种方式


1、经济事项分析


华帝公司“法国队夺冠,华帝退全款”的活动官方的公告大致是:若法国国家足球队2018年在俄罗斯世界杯足球赛中夺冠,则对于在2018年6月1日0时至2018年7月3日22时期间,凡购买华帝指定产品并参与“夺冠退全款”活动的消费者,华帝将按所购指定产品的发票金额退款。


从上文来看,退款的一个前提,是“凡购买”,就是说前面的购买已经成立!


咱们接着分析,前面“购买”已经成立,那后面的“退款”是一种什么行为?是否影响改变前面的“购买”?

 

2、一种意见认为,既然退款了,那整个事件合并起来,可以作为“赠予”。

 

3、另一种意见认为,既然前面已经确认“购买”,也即确认了“销售”,那也就无需改变,把后面的退款作为另外的奖励即可。因为需要猜中法国夺冠,我们姑且把此意见中的“退款”称为“竞猜中奖款”


笔者个人倾向于,前面的购买已经称为事实,后面的退款是后面条件具备(法国夺冠)才发生,如果前面与消费者没有其他特别的约定,就应该这样各自独立进行处理了。

 

4、两种行为,看似都有一些道理,但是,我们局外人对于具体实际情况了解很有限。华帝的公告,比较简短,客观上也为一些财税处理留有空间。

 

综上,这个事项到底属于“赠予”与“销售+竞猜奖励”,我们暂且不论,我们从税务角度,分别分析一下两种方式的异同。

 

二、按“赠予”处理涉税事项分析


1、增值税


如果该种行为在增值税上定性为赠予,则适用于视同销售。视同销售,也就是和销售一个标准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八)款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2、企业所得税


如果该种行为在企业所得税上定性为赠予,则适用于视同销售。视同销售,也就是和销售一个标准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和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和提供劳务,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3、个人所得税


这种情况的赠予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这个事很重要。


如果需要交,个税谁来承担问题,不知与消费者是否有明确的约定。如果真的所谓“退全款”,是指消费者最后就是拿回所有钱,那么企业有可能是需要负担消费者的个人所得税。这个事也很重要。


先来看,是不是一定需要交个人所得税吗?


一个很重要的文件,可以好好学习,下面两条,一条不征,一条征收,差别可是天上地下。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第一条第1款规定:“一、企业在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1.企业通过价格折扣、折让方式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

企业如果能够适用这一条,全部折扣掉的,当然更好,但是,是否可以取得税局认可呢?


如果不行,开始就设计一个方案,巨大的折扣,比如商品以0.01折销售,或者按照文件咬文嚼字销售一件低价的商品,赠送一件高价的商品,来适用销售赠礼品,当然这是两种不同的模式,不具体展开了。


折扣折让对发票的开具都是有要求,这种方式在商业模式上是否可以先不开具发票,拉长销售的链条,等最后结果落定再开具,才可以。一定要事前筹划,事后木已成舟,就没有多大意义了。这是一件很细致琐碎的事。


但是,如果处理得当,有可能省去了大笔的个人所得税。至少存在一些机会。

 

适用政策,必须求准确,看看这个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规定:“税法第二条所说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

个人取得的所得,难以界定应纳税所得项目的,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所以,务必每个环节准确到位,不然都可能不但不能节税,还会带来很大的税务风险。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第二条第1款规定:“企业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取得该项所得的个人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赠送礼品的企业代扣代缴:


1.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企业如果适用这一条,就妥妥的适用20%的税率缴税了。


此种情况的筹划,就是个税谁来承担的问题。如果企业承担,个税就不是简单的售价*20%,还要根据税后净所得倒推重算。

 

4、印花税


赠予合同,不需要缴纳印花税。

印花税暂行条例例举了多种应缴纳印花税的合同,赠与合同不在其中,所以不需要缴。

 

5、城建税与教育费附加


正常缴纳。

 

三、按“销售+竞猜奖励”处理涉税事项分析


大体是,销售发生时即确认收入,退款时按照业务宣传费的作为支出。

 

(一)销售环节

 

1、增值税


符合增值税的确认条件,正常确认。

 

2、企业所得税


符合企业所得税的确认条件,正常确认。

 

3、印花税


销售合同,需要缴纳印花税。

 

4、城建税与教育费附加


正常缴纳。

 

(二)退款环节


主要涉及两件事,企业所得税列支要求,个人所得税的是否承担与代扣义务。

 

1、退款环节,费用支出的扣除


(1)退款,竞猜奖励,用于宣传,此处退款不等于退货,不等于损失,可以作为广告宣传性质的支出,应该计入销售费用,税前扣除需要需要取得合法凭证。


款项支付个人,没有发票,正好可以适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虽然很繁琐,事前明确还是可以进行。

 

(2)如果作为业务宣传费,还要注意税法对扣除比例的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2、个人所得税


对于个人来说,如果适用竞猜得奖,那就是偶然所得。(个人感觉,这种方式挺难适用折扣这让那条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规定:“税法第二条所说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

(十)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

个人取得的所得,难以界定应纳税所得项目的,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税法已有规定,个人取得的所得,难以界定应纳税所得项目的,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如果自己没有想好项目,让主管税务机关来确定,结果还是不难想象。


四、两种情况涉税情况优劣比较——税务筹划方案之选择


1、增值税


赠予视同销售,确认销售,税收结果基本一样。

 

2、企业所得税


赠予,处理简单,风险是税局能否认同。


确认销售+竞猜奖励,退款环节,扣除凭证复杂、购买时是不是要求身份证信息等,但是可以事前要求。宣传费扣除有标准、可能不超标准、则不用考虑。

两种情形,税负差异不大。

 

3、个人所得税


(1)赠予,两种可能,按照其他所得、税率20%,或者折扣折让、有可能税负很低。


(2)竞猜中奖,按照偶然所得,税率20%。


两种情况,纳税结果有可能差别巨大,也可能无差别。筹划得当,可以节省巨额税款。

 

在都需要交税的情况下,两种情况,也面临同一问题,就是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谁来承担,即使按7900万来算,7900*20%=1580万,也是一笔不小的税金,这一块是应该事前筹划到的,只要合同上加以明确,这笔1580万还是可能省下来的。

 

4、印花税


赠予合同,不属于印花税列举范围,不交印花税。


销售合同,需要缴纳印花税。


从理论上看,赠予是优于销售合同。但是,就此案来看,开始是确认销售的。

按照7900万元计算,各地核定政策不同,大概有几十万元的税金。

 

5、城建税教育费附加


两种情况基本无差别。

 

综上,在个人所得税、印花税上存在一定的空间,特别是个人所得税方向,空间还是挺大。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基本无差别。


但是,已经确认销售的,税务机关能否再让变为赠予,感觉可能性不大,具体的协议合同有没有,如何理顺经济行为与税法的协调衔接,是否可以取得主管税局的的认同,这些都是需要考虑的。


通过以上比较,在遵从税法、税局认可的前提下,赠予的方式对企业更有利。

 

特别提醒:


税务筹划都是事前安排,事后很难改变交易事实,如果应该则可能面临很大的税务风险。纳税人遵从税法的前提下,提前安排税务筹划才是上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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