咱们还是先从小处谈起,即“里”,由这只麻雀的解剖,来看看秦朝地方管理的特性。 这里的“里”,不是公里、华里的距离单位,而是邻里关系的“里”。 秦汉之际的“里”,在《二年律令》中有这样的规定:
什么意思呢? 就是五大夫爵位以下的百姓,要5家编为1伍,集中居住,以辨券(彭浩、陈伟、工藤元男主编,《二年律令與奏谳书》,上海古籍出版社)证明身份,在居住地互相监察,并对邻居出入互相窥伺,发现做盗贼或者逃亡者,就报官。 里典(原名里正,避秦始皇讳改称典)、田典交替掌握里门的钥匙,按照规定时间开闭,伏天要全里闭门,不许行动和耕种。 这个状态,就是秦汉百姓生活的常态,哪怕是进出自己的“家”,也要受到国家公权力规定的严格管制,而里吏,就是这个管制的具体实施者。 为了保障这种管制的有效施行,里外环有墙,被称为垣,家庭外环有墙,被称为院,《二年律令》规定:
这里明确规定了偷偷“翻墙”的惩罚,是“黥刑”,也就是脸上刺字再涂上墨,也就是林冲脸上的“金印”,当然,可以用钱赎刑,在秦朝除了特殊规定外,绝大部分刑罚都可以用钱赎,不过不是仨瓜俩枣能打发的,得是黄金若干了。 重罚“翻墙”,其实就是保障你出入走门,就可以被里吏监控。 那么,一个里有多少人呢? 长沙马王堆汉墓出土的《驻军图》中记载了21个里的详细户数,其中多者如龙里有108户,最少的资里只有12户,也就是说,里的户数其实并不固定,基本上属于当代的行政村的概念。 而行政村之外,自然有自然村,也就是秦汉的“聚”,这些在城、邑之外的居民点,也被行政权力赋予了里的编制,但从考古发掘来看,如辽阳三道壕汉代村落遗址、河南内黄三杨庄汉代聚落遗址,住所和农田之间,并没有发现聚落的“围墙”。 不过需要注意的是,秦代所制定的,严格管理里伍出入的制度,经过几百年的汉朝统治,是否仍旧被沿用,这些“聚”是否能够代表秦代的状态,仍需存疑。 至少我们可以确定的是,在《二年律令》及之前秦代,法律规定的里闾管理制度是有严格的里门出入限定的,墙垣也是默认存在的。 而为公权力履行上述管理职责的人,就叫里吏,而他们和上述图表中其他“吏”的根本不同就是,他们“不吃公家饭”,属于“编制外人员”。 《睡虎地秦简·秦律十八种·厩苑律》规定:
这段话,原释文是:
沈刚在《简牍所见秦代地方职官选任》一文中认为“赐**日旬”实际上是一种劳役减免而非官吏的“资劳”,同时,在秦律中,吏和典是分称的,也就是说,里吏本身应该属于一种“役”,而不是正式的官吏。 正因为“里吏”不是“吏”,其选任,在《云梦秦简·法律答问》中如此强调:
率敖,原注释是率通“帅”,敖通“豪”,也就是强宗豪右。 由闾里的“强人”来控制地方,代行国家的权力,又用法律规定“居处相察,出入相司”,监控不是单向的,而是双向的,不过,如果以为里吏就只是一个社会管理的末梢,一个戴红袖标的老太太,就太看不起人了。 事实上,秦朝一个标准的“里”,理论上设有里典(里正、里魁)一人,田典一人,里监门二人,里佐不定员(多为一、二人),什长十人、伍长二十人,另有社宰、里治中从事各一人,里父老(也有写作伍老的,比如上图,有误)一人。 其中,核心里吏,也就是行政权力的行使者,包括:里典(里正、里魁,行政负责人)、田典(农业负责人,对民户主要是授田、公有耕牛使用、督促经营等)、里佐(辅助行政)、里父老(祭祀、教化等)。 其余的职位,则为外围里吏,他们受核心里吏的领导,身份是“半民半吏”,不过根据里的人口规模不同,这些职位的设置也会有增减。 而他们的职责,就是作为国家行政系统的末梢神经,发挥几个方面的功能:
当然,“告奸”也是必备的职能,因为秦律中个体居民的“连坐”责任根据不同的“罪名”会上溯不同层级的里吏,有些罪,“典、老”可以免责,只是追究什伍,有些也会遭遇“瓜蔓抄”,一起倒霉,所以,“里吏”为了自身安全,也得擦亮眼睛。 以上的几条说得直白点,就是“管人”、“管田”。 管人,就是以“辨券”这种落实到户或个人的身份证明为基础,进行私人空间和公共空间的多方位监控,并将个人编入户籍,在最基层的什伍单位中标定位置,作为一种“资源”,随时准备被“公权力”调用,如服徭役、兵役以及缴纳赋敛(人头税)。 管田,就是以“名田宅制度”下的依爵位授田、收田为基础,进行以里为单位的农业集约化管理,包括对耕牛的使用,对税田的确认,以及对公有田地和个人授田的田租、刍藁等农业实物的征收,至于其他的,比如维护田垄、修治田间道路,也在此列。 合在一起,就是俩字:“耕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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