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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拉子工程不能片面地认为只有竣工验收合格才能主张工程款

 haoshj0531 2018-07-18

作者:王道勇 律师 高工 造价师 浙江和义观达律所

一、案例索引

最高院《山东舜王城中药科技园有限公司、王忠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案号(2015)民申字第231号,审判长韩延斌,裁判日期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二、案情简介

案涉工程发包方山东舜王城中药科技园有限公司,总包方为山东宇兴建设有限公司,实际施工人王忠华。

原审山东高院认定本案工程虽未完工,未经验收合格,但王忠华已进行了部分施工,投入了材料、人工费等费用,舜王城公司作为依据合同取得财产的一方,应当折价补偿王忠华工程款以及舜王城公司的代表签下同意验收,进行下一道工序应当视为认可基础工程为合格,故此判令发包方支付相应工程款。发包方不服向最高院申请再审。

争议焦点: 工程虽未完工,未经验收合格,原审判令发包方支付工程款是否正确?

三、最高院裁判摘要

第一、关于王忠华要求支付工程价款应否支持问题。舜王城公司认为,涉案工程没有完工,也没有向舜王城公司交付使用,不能支付工程款。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本案工程虽没有完工,无法进行竣工验收,但根据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菏泽中院)委托的山东中慧咨询管理有限公司作出的中慧鉴字(2013)9号工程造价鉴定报告及补充说明(二),可以认定,王忠华作为实际施工人已经进行了部分工程施工,其在施工过程中投入了材料、人工费等直接费用,鉴于合同被确认无效,按照合同无效后的处理原则,山东高院判决认定舜王城公司作为依据合同取得财产的一方,应当折价补偿王忠华所施工的工程价款并无不当。

第二、关于舜王城公司所主张的涉案工程质量问题。舜王城公司认为,本案因合同无效,涉案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合格。根据二审查明的事实,由于涉案工程没有完工,不能进行竣工验收,但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巡查记录》以及菏泽中院的调查,可以证实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工作人员均参加了对已完基础工程的验收,作为建设单位的舜王城公司代表也签下“同意验收,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意见,二审判决据此认定应当视为舜王城公司认可基础工程为合格工程并无不当。舜王城公司称涉案工程存在质量问题,但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而且在一审庭审中,菏泽中院已向舜王城公司释明,就其主张涉案工程存在质量问题需要修复是否有明确的诉讼请求、是否提起反诉,舜王城公司明确表示不要求提起反诉。二审查明,舜王城公司已就涉案工程存在质量及需要修复的问题,另案提起诉讼,修复费用问题可另行解决。因此,本案中,舜王城公司以涉案工程质量不合格为由拒付工程款的主张不能成立。二审判决正确。

四、启示与总结

半拉子工程已完工程工程款支付条件是工序验收合格。所谓工序验收,一般是指《中间验收申请单(表》等所示“同意进入下道工序施工”等验收意见。

一个工程项目有若干单位工程组成。一个单位工程是由若干分项(部)工程组成,一个分项(部)工程又有若干工序组成。建设工程质量检验与管理是从工序到分项再到单位工程的全覆盖。对半拉子工程因没有做完是无法进行竣工验收的,法院根据工序验收意见来判断已完工程的质量是科学可行的。因此,对半拉子工程我们不能死搬《建工司法解释》第二条的规定,错误地认为工程只有竣工验收合格才能主张工程款。

因此, 半拉子工程已完工程工程款支付条件是工序验收合格。半拉子工程不能片面地认为只有竣工验收合格才能主张工程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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