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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包业务控制税收风险的合同签订技巧(非常实用)

 刘刘4615 2018-07-18
解税宝 2018-07-18 16:13:00

总分包之间的材料领用的税务风险主要体现为以下三方面:

一是分包方从总包方领用的建筑材料是由总包采购的,并且含在总分包合同中和总包与分包的工程决算价中,分包方没有按照决算价给予总包开具建筑服务业增值税发票而是只针对劳务部分给总包开具11%税率的增值税发票,结果少申报缴纳了增值税,构成漏税的风险。

二是分包方将从总承包方领用材料的行为看成是“甲供材”,从而依据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七)第2款“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规定,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给总承包方开具3%税率而不是11%的增值税发票,导致的漏税行为。

三是分包方领用总承包方购买的建筑材料从而出现两种增加材料成本的现象:一是分包方从总包方领用的建筑材料,用于销售变现现金,然后用变现的现金去购买劣质建筑材料,而影响工程质量,从中赚取差价;二是分包方以工地上建筑材料被偷为由,从而将从总承包方领用的建筑材料销售变现现金,然后有要求总承包方购买材料用于分包方使用。

(4)总分包之间,分包方增值税计税方法选择的税收风险

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七)项规定:“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基于以上税收政策规定,分包方在增值税计税方法的选择上既可以选择一般计税方法也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

当分包方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的情况下,才能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缴纳增值税,当分包方与总承包方间发生专业分包(包工包了)时,分包方必须选择一般计税方法缴纳增值税。

实践中的分包方增值税计税方法选择的税收风险主要体现两方面:一是分包方与总承包方签订专业分包合同,分包方包工包料选择简易计税方法从而少申报增值税;二是分包方与总承包方签订清包工合同选择一般计税方法从而多缴纳增值税。

(四)分包业务控制税收风险的合同签订技巧

通过以上总分包业务的涉税风险分析,提出以下税务风险管控合同签订技巧:

1、总承包方选择一般计税方法计征增值税的情况下,如果总承包方与分包方签订专业分包合同(分包方包工包料),则分包合同中必须明确约定:分包方选择一般计税方法计征增值税,向总承包方开具11%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总承包方与分包方签订清包工合同(分包方包工不包料或分包方只提供部分辅料并提供劳务施工),则分包合同中必须约定:分包方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征增值税并向总承包方开具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2、选择一般计税方法计征增值税的总承包方与分包方签订分包合同中的违约金或赔偿金条款中,必须约定:总包违约,总包向分包支付违约金时,分包必须向总包开具11%的增值税专业发票(专业分包的情况下)或3%的增值税转用发票(清包工合同的情况下)。总承包方从支付分包方工程中扣除分包方违约给总承包方支付的违约金或赔偿金,总承包方给分包方不开发票只开收据。

3、总包向分包收取的配合费用,必须在分包合同中约定:总承包方向分包方开具6%现代企业管理服务的增值税发票。

4、如果总包统一采购建筑材料,分包从总包领用建筑材料的情况,有两种合同签订方法:

一是在签订分包合同时,分包从总包领用的建筑材料不含在分包合同额中,分包方与总承包方签订清包工合同,合同中必须约定:总承包方享有对分包方领用建筑材料的监督,总承包方派材料员到工地上去及时监督分包方把从总包领取的建造材料及时、足量用于本工程建设。

二是在签订分包合同时,分包方与总承包方签订专业分包合同(分包方包工包料)。

5、总承包与分包方签订专业分包合同时,绝对不能将主体工程分包给专业分包方;绝对不能够肢解工程以分包的名义变相转包工程;必须经建设方同意分包后才能进行分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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