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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企业增值税计税方法选择的税务稽查应对策略

 秦淮明月河畔升 2020-04-09

文:肖太寿  转载请注明出处


(一)增值税计税方法选择遵循的原则

1、增值税计税方法的选择是针对项目而不是企业而言。

2、一个项目只能选择一种增值税计税方法。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七条、十八条和十九条的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方法,包括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 一般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第十八条 一般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一般纳税人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第八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税。一经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36个月内不得变更为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因此,如果一般纳税人的建筑企业和房地地产企业的新项目,在符合国家税法允许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规定的情况下,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一般纳税人的建筑企业和房地产企业的每一个项目只能选择一种增值税计税方法,要么选择一般计税方法,要么选择简易计税方法。

3、增值税计税方法的选择必须与招标文件的实质条款保持一致。

4、增值税计税方法的选择必须与工程造价的计价方法相匹配。

(二)清包工工程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策略:建筑企业承包方只购买建筑辅料和人工劳动力。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七)款“建筑服务”第3项规定: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基于此税法的规定,如果建筑企业从事的是清包工工程,则应采用以下两种合同策略中的任何一种策略。

 1、合同策略一:签订专业施工分包合同的技巧。

建筑企业专业分包方与建筑企业施工总承包方或建筑企业施工专业承包方签订施工专业分包合同时,必须在建筑施工专业分包合同中的“材料和设备供应”条款中约定:“建筑企业分包方(乙方)在工程施工中所用的主要材料和设备由承包方(甲方)购买提供,其他辅料及低值易耗品由建筑企业分包方(乙方)自己采购。”的字样。

2、合同策略二:签订劳务分包合同

建筑企业施工总承包方、建筑企业专业承包方和建筑企业专业分包方与劳务公司签订劳务分包合同时,必须在劳务分包合同中的“材料和设备供应”条款中约定:劳务公司施工过程中所用的建筑辅料及低值易耗品由建筑承包方(甲方)自己采购。”的字样。

建筑企业新项目在发生“甲供材或甲供工程”业务时,在符合税法规定的情况下,决定建筑企业选择一般计税方法还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征增值税的决定权在于发包方而不是地方税务机关。建筑企业对“甲供材或甲供工程”业务必须依据税法的规定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征增值税。

A、“甲供工程”简易计税方法选择的4种合法策略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七)款“建筑服务”第2项和财税【2018】57号文件第一条的税收法律规定,以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建筑合同必须与招标文件保存一致”的规定, “甲供工程”简易计税方法选择的4种合法有效性情况如下。

建筑企业先与业主或发包方签订包工包料的建筑合同,而且发包方的招标文件中没有约定“不允许甲供材和甲供设备”的情况下,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建筑企业与业主或发包方签订有关业主或发包方自行采购建筑工程所用的部分主材、辅料、设备或全部电、水、机油的补充协议,在业主或发包方同意的情况下,建筑企业就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征增值税。

在发包方的招标文件中没有约定“不允许甲供材和甲供设备”的情况下,建筑企业与业主或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时,在建筑合同中“材料与设备供应”条款中约定:“业主或发包方自行采购建筑工程所用的部分主材、辅料、设备或全部电、水、机油”。在业主或发包方同意的情况下,建筑企业就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征增值税。

如果发包方的招标文件中明确约定“不允许甲材料或工程设备”的情况下,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建筑企业与业主或发包方签订有关业主或发包方自行采购建筑工程所用的部分或全部电、水、机油的补充协议是有效的协议。在业主或发包方同意的情况下,建筑企业就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征增值税。

④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在建筑总承包合同中的“材料和设备”条款中约定:甲方自购“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四种材料中的任一种材料、任意两种材料、任意三种材料或自购以上四种材料,则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必须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而不能选择一般计税方法计征增值税。

B、“甲供工程”一般计税方法选择的合法策略

如果发包方的招标文件中明确约定“不允许甲供材和甲供设备”的情况下,则建筑企业与业主或发包方不能签订有关业主或发包方自行采购建筑工程所用的部分主材、辅料、设备的“甲供材”建筑合同,只能与建设单位签订包工包料合同,建筑企业只能选择一般计税计征增值税。


2020年,一场从未谋面的新冠疫情随风潜入华夏大地,打乱了我们曾有的生活方式,武汉城门深锁,所有国人都闭门在家,但学习的脚步不会因为疫情就停滞不前,肖太寿博士用直播的方式,一如继往激情幽默,深入浅出带领大家遨游在财税的大千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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