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土地登记的依据 1、 土地登记的实体法律依据:指包含有土地权利规定性内容的法律、法规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九条、第十条。 2、土地登记的程序法律依据:指包含有规定土地登记的程序性内容的法律、法规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五、六、七条,《土地登记规则》,《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等。其中《土地登记规则》是最重要的一部规定,也是现行最全面、最集中规定土地登记程序的文件。 二、土地登记的程序 1、申请 2、地籍调查 3、权属审核 4、注册登记 5、核发或变更土地证书。 三、土地登记的要件 1、 土地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申请登记的土地状况、土地产权来源及产权证明材料、宗地范围界线草图及四至说明、其他事项; 2、土地权属证明文件、资料:土地登记申请人情况;宗地权属、界址、面积、用途;土地权属来源、性质和土地使用期限; 3、地籍调查表、地籍图; 4、土地登记审批表:土地登记申请人的名称和地址;土地坐落、地号、图号、面积、用途、等级、价格;土地权属性质、使用权类型、使用期限、终止日期;建筑物类型、申报建筑物权属、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限高;土地登记的依据(包括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文件的类型、编号、日期和土地变更证明文件的类型、编号、日期);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审核的意见;人民政府批准意见。 5、土地证书签收簿:包括序号、土地使用者(所有者)、地址、图号、地号、土地证号、领取日期、领取人签字等; 6、土地登记复查申请表; 7、土地登记复查结果; 8、确权过程中形成的协议书、决定书等文件、资料。 四、土地登记的时限 1、土地登记机关应当在受理土地使用权、所有权设定登记,土地使用权、所有权变更登记,名称、地址和土地用途变更登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登记申请和地籍调查结果进行审核,并报经批准后进行注册登记,核发、更换或更改土地证书。 2、土地登记机关应当在受理土地他项权利设定登记,土地他项权利变更登记和注销土地登记申请之日起15日内,对登记申请和地籍调查结果进行审核后办理注册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核发或者更换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或者将注销登记的结果书面通知当事人。 3、土地登记机关对不予受理土地登记申请或暂缓登记的决定的,自接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将作出决定的理由书面通知当事人。 五、土地登记结果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注册登记结果,代表人民政府向土地权利人发放土地证书。向依法使用国有土地的单位和个人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向依法拥有集体土地的农民集体颁发《集体土地所有证》;向依法使用集体土地单位和个人颁发《集体土地使用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向土地权利者颁发《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