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集体土地权属争议处理

 神州国土 2014-06-22

集体土地权属争议处理

发布时间: 2010-08-30   作者:于丽娜   来源: 《中国土地》   浏览次数:469

2010年中央一号文件明确提出要加快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而制约该项工作进度的重要因素之一,就是土地权属争议问题。
  一、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存在的问题
(一)土地权属争议历史问题多,争议时间长,难点集中,焦点突出,调查取证和处理难。经历土地改革、计划经济等历史时期,土地权属争议的主体、内容和形式日益多样化、复杂化。土地权属争议多数属于历史遗留、久拖未决的“疑难杂症”,证据收集难度大,特别是原始资料不完整甚至缺失,保存下来的一些证据由于当时条件限制,也难以保证真实性。而且土地权属争议往往涉及利益较大,当事人常常会把调处人员视为对立面,甚至伪造证据使调查取证和处理工作难上加难。
(二)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工作组织机构不健全,人员素质有待提高,经费无保障。目前该项工作主要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地籍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兼任,没有专门的工作机构,由于人员流动性较大,工作量大,工作质量难以保证。在办案经费上,土地权属争议调处不收费,所有办案开支均由国土部门支付,遇到不服处理决定再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国土部门还要代表政府出庭应诉,必要时还要聘请专业律师处理涉诉案件,增加了行政成本。
(三)土地确权登记的法律法规层级较低,土地权属争议调处缺乏法律依据。目前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工作在程序上主要依据《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土地确权主要依据《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宅基地使用权登记主要依据《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其没有对宅基地纠纷的解决提出具体措施。上述法律法规难以涵盖实际发生的复杂的土地权属争议情况,致使适用法律困难。
  二、土地权属争议产生的原因
(一)农村土地政策变化导致的历史遗留问题引起争议。我国土地制度在新中国成立后经历了几个时期的变迁,在农村,土地政策经历了以实现“耕者有其田”为目标的土地改革时期,建立了农民土地所有制。上世纪50年代中期,经过初级社、高级社,形成了农村土地的“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两种土地所有制。在合作化时期,由于受“共产风”、“平调风”的影响,人民公社体制调整,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权属界线被打乱,遗留下来的权属未定,地界无明显标志,权利主体不明确等问题,引起土地权属争议。
(二)法律法规对不同时段的情况区别处理,有关人员掌握困难,工作偏差引起争议。从《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以及《土地管理法》的多次修改,到1995年发布《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中央颁布的《关于当前农村经济政策的若干问题》,对不同时段的情况区别处理,使有关人员对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理解和掌握程度不同,因工作偏差引起争议。
(三)土地登记法律规定不统一,部门之间难以协调产生争议。《土地管理法》、《森林法》、《农村土地承包法》、《草原法》、《渔业法》、《海洋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规定了国土、林业、农业、房产等相关部门分别对土地、林地、水面、滩涂、草原等进行登记发证,影响了土地登记制度的统一性和权威性。
(四)对以调解为主的原则把握不准,地方保护和本位主义严重,影响调处工作进度。如在进行国有农场土地与农村集体土地争议调处过程中,少数干部缺乏大局意识,只顾地方局部利益,助长了某些违法侵权行为发生,使得国有农场与农村集体之间关系紧张、矛盾激化,旧的权属争议没有得到解决,又引发新的争议。
(五)土地价值逐年显现,由于征地等使土地权属争议显化。随着我国城市建设步伐加快、新增建设用地向集体土地不断扩展,土地价值日益显现。集体土地所有者依法维权意识也逐渐增强,纷纷要求用地单位对历史上无偿占用的土地进行经济补偿。对利益的要求直接转化为对权利的要求,从而引发土地权属争议。
(六)土地登记不规范,地籍信息管理等基础工作薄弱。早期的土地登记,尤其是初始土地登记边办理、边摸索、边总结,工作程序和工作方法有的比较粗放,存在着不规范、不完善,甚至错漏等问题。土地无偿划拨时期,用地审批多头管理,无偿占用,少征多用现象非常严重。土地开发、五荒拍卖不规范。地籍信息不统一、不完整,难以满足日常工作需要。
  三、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建议
(一)完善土地确权及争议调处的相关法律法规。目前,土地权属争议调处主要以《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为依据,但这两项规定是部门的规范性文件,法律层级较低。《行政许可法》、《物权法》颁布实施后,推进两项规定立法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已显现出来,建议结合近几年土地权属争议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尽快出台新的《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办法》,上升为部门规章、甚至国家法规,以提高解决土地纠纷依据的法律效力层级。
  针对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纠纷频出的现状,制定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专项政策、程序和操作办法,完善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制度,明确权利人权利。另外,建设全国土地权属争议典型案件数据库,广泛收集各地典型案例,供网上查阅、交流和借鉴。
(二)健全土地权属争议调处机构队伍。成立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工作机构,建立土地权属争议调处专业队伍。同时建立责任制,设立专人专项负责。明确土地权属争议的受理范围和管辖责任,在规定的办案期限内完成调解工作、下达处理决定。
  研究建立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师制度,提高土地权属争议调处规范化水平。与人事部门一起,研究设立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师职称,组织资格考试,编制教材,培训土地权属争议调处人员,规范调处工作行为。
(三)加强培训教育,提高专业素质。加大业务培训工作力度,定期举办业务培训班,讲解分析案例,交流案件受理和查处经验等;特别是加强新出台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的培训。不断加强调处实务学习和实践锻炼,研究调处工作方法和技巧,提高协调能力。同时,实行人才引入机制,充实调处队伍,为建立长效机制打好人才基础。
(四)强化沟通协调,创造良好工作氛围。土地权属争议调处是一项跨部门、跨系统、涉及多行业的工作,涉及国土、民政、规划、农业、林业、水产,甚至信访、公安、司法、监察等部门,要加强部门协调和沟通,做好与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衔接,保证土地权属争议处理结果的权威性。
(五)建立健全规范的土地权属争议调处管理体系。建立调处工作激励机制和制定专人负责制度、定期会商制度、限时办结制度、责任追究制度。抓好土地权属争议的应急机制建设,把调处工作列入年度目标责任制进行部署,抓紧制定应急处理预案,提高应对和处理群体性突发性事件的能力。

关键字 土地 集体 权属 争议

返回顶部     

相关文章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