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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出的进项税额如果转错了,能否再转回?

 雨送黄昏xzj 2018-07-23

按照政策规定,进项发票应当在认证后的第一个申报期申报抵扣,否则不予再抵扣。


看看政策原文怎么说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证通过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认证通过的当月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核算当期进项税额并申报抵扣,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国税发[2003]17号)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以及海关缴款书,未在规定期限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申报抵扣或者申请稽核比对的,不得作为合法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得计算进项税额抵扣。(国税函[2009]617号)


那么,转出的进项税额如果是转错了,是否还能转回呢?


答案是能,理由是转出的进项税额也是经过认证并已经申报抵扣了的税额,并不违背国税发[2003]17号和国税函[2009]617号文件的规定,不存在认证后不及时申报抵扣的问题。只不过是把认证通过并申报抵扣的税额又转出去了而已。


政策依据上没有问题,那么实践操作怎么办呢?


由于申报表校验关系的限制企业在申报表上不能自行操作,应当去办税服务厅强制申报处理,但税务机关能否给予办理不太好说,企业一方面要提供以前进项税额错误转出的证明,一方面要向税务机关解释清楚再转回来的法律依据是什么。因为也有人认为不能转回,能否说服税务机关也是个问题。


总之,转出的进项税额能否再转回来,不但是一个法律问题,更是一个实务操作层面的问题。


建议和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充分沟通解决!



“桃子说税”微信公众号作者简介:陶国军,笔名桃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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