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条 内部签证遵循“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项目经理为内部签证第一责任人,主办人员为直接责任人。 第2条 (一)内部签证是指对因设计变更、合同外增加、另行委托等原因造成返工或施工图纸无法表达的分部分项工程费用进行确认的行为。 (二)内部签证予以签证的内容仅体现非分包单位原因造成的返工或施工图纸无法表达的分部分项工程费用,杜绝将签证内容与施工图纸及设计变更重复办理。 第3条 内部签证实施前,项目技术部根据设计变更、合同外增加、另行委托等编制《变更(任务)通知单》,负责办理指令单内部签批手续,并做好发文登记台账。 第4条 内部签证经分包单位申报后,由项目部各主办部门负责进行内部签署意见传递,禁止由分包单位代替办理内部会签事宜。 第5条 (一)内部签证中新增清单坚持先算后干、先定价后实施的原则。 (二)项目成本部收到指令单后进行初步甄别,对指令工作内容中无合同单价或相似单价需重新定价的分部分项工程,在项目部授权范围内由项目商务经理组织工程技术部、项目副经理、项目经理与分包人进行洽谈并做好记录备案。 (三)超越项目部授权范围的,必须报上级公司分管商务领导审批后确定。 第6条 (一)内部签证实施前或隐蔽前但不迟于完成后3个工作日内,由项目主办部门负责会同工程技术部、成本部等相关部门人员与接收指令单位人员进行现场计量确认,并做好原始记录;14日内,由项目主办人员负责办理完毕《变更签证单》,并做好发文登记台账。 (二)签证单须附实施前后工程照片至少一张、设计变更修改通知单、工程联系单或会议纪要等支撑资料。 (三)逾期未办理的,项目成本部有权拒绝参与确认;特殊情况须由项目经理向上级公司分管商务领导汇报同意后,项目成本部方可重新参与确认并签署意见。 第7条 签证单编制要求。签证单工作内容要依据国标清单、定额编制,文字描述要清楚准确。必须签署明确意见,禁止签署“情况属实”等模糊词语或未签署意见。签证单编制要避免以成本分析难度大的“项、座、个”或以成本控制难度大的“计时工日、机械台班、抽水台班”等为计量单位。 第8条 若本属于分包合同范围内容而分包单位以各种理由拒绝或推延影响工程施工进度的,或分包单位以工作量小或工作内容繁琐等为理由不服从项目部安排的,或分包单位拒绝接收项目指令进行零星工作施工的,项目部在与其协商未果的情况下经上级公司分管领导同意后有权另行安排其他班组或人员施工,其班组或人员的单价或总价若高于该分包合同约定的单价或总价,除高出部分由该分包单位承担外,另该分包单位尚需承担每次5000元的违约金及承担由此造成的所有费用和损失,以上费用和损失直接从该分包单位结算款、工程款或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第9条 合同原则:内部结算必须严格按照生产要素合同执行,严禁无合同结算、无合同单价、超越合同范围及单价结算、重复结算。 第10条 同步原则:月度结算范围必须与工程实际形象进度同步,口径统一,避免未施工先结算,也不得随意扣减分包正常结算。 第11条 坚持月结月清和完工结算制度。分包合同工期若超过1年的分包工程,推行办理中间(节点、年度)结算;停缓建工程要及时办理中间结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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