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BLB 0020S-2018 代替 Q/BLB 0020S-2015 固体玉米糖浆 (Corn syrup solids) 2018-07-20发布 2018-09-05实施 保龄宝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发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严格按照GB/T1.1《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的要求进行编写。 本标准代替Q/BLB 0020S-2015《固体玉米糖浆(Corn syrup solids)》。 本标准由保龄宝生物股份有限公司提出并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有效期限3年,到期复审。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固体玉米糖浆的术语和定义、分类、技术要求、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与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以玉米淀粉为原料,经酶法水解、精制而得的含有葡萄糖的混合糖浆,并经喷雾干燥法进行干燥而得的固体型玉米糖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 601 化学试剂 标准滴定溶液的制备 GB/T 603 化学试剂 实验方法中所用制剂及及制品的制备 GB 1886.17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食品工业用酶制剂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T 4456 包装用聚乙烯吹塑薄膜 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 4806.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 GB 500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灰分的测定 GB 5009.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3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T 6682 分析实验室用水规格和实验方法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 8885 食用玉米淀粉 GB/T 8946 塑料编织袋通用技术要求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 1520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淀粉糖 GB/T 20884 麦芽糊精 GB/T 20885 葡萄糖浆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 3163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淀粉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75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标准适用于本文件。 3.1 固体玉米糖浆(corn syrup solids) 以玉米淀粉为原料,经酶法水解、精制而得的含有葡萄糖的混合糖浆,并经喷雾干燥法进行干燥而得的固体型粉末。 4 产品分类 按DE值将产品分为两类,即: a)20%<DE值≤30% ; b)30%<DE值≤50% 。 5 技术要求 5.1 原辅料 5.1.1 玉米淀粉 应符合GB/T 8885 的规定。 5.1.2 生产用水 应符合GB 5749 的规定。 5.1.3 α-淀粉酶 应符合GB 1886.174的规定。 5.2 生产工艺 玉米淀粉→酶转化→精制→浓缩→喷雾干燥→包装→成品→检验→入库。 5.3 感官指标 感官指标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感官要求
5.4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理化要求
5.5 微生物指标 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3 微生物要求
5.6 净含量及允许短缺量 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 6 食品添加剂 6.1 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规定。 6.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GB 2760及卫计委关于食品添加剂公告的规定。 7 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 8 检验方法 本方法中所用的水,在未注明其他要求时,应符合GB/T 6682中三级以上(含三级)水的规格。所用试剂,在未注明其他规格时,均指分析纯(AR)。 8.1 感官检验 8.1.1 外观、色泽 取适量样品,在自然光线下,用肉眼观察样品的颜色和形态,有无杂质。 8.1.2 气味 取样品20g,放入100 mL磨口瓶中,加人50℃的温水50 mL,加盖,振摇30s,倾出上清液,嗅其气味,并记录其气味特征。 8.1.3 滋味 清水漱口后,取少量样品放入口中,仔细品尝,并记录其滋味特征。 8.1.4 DE值 按GB/T 20885规定的方法测定。 8.1.5 pH 按GB/T 20884规定的方法测定。 8.1.6 水分 按GB/T 20884规定的方法测定。 8.1.7 溶解度 按GB/T 20884规定的方法测定。 8.1.8 硫酸灰分 按GB/T 20885规定的方法测定。 8.1.9 碘试验 按GB/T 20884规定的方法测定。 8.1.10 总砷 按GB 5009.11规定的方法测定。 8.1.11 铅 按GB 5009.12规定的方法测定。 8.1.12 二氧化硫残留量 按GB 5009.34规定的方法测定。 8.1.13 菌落总数 按GB 4789.2规定的方法测定。 8.1.14 大肠菌群 按GB 4789.3规定的方法测定。 8.1.15 致病菌(沙门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 按GB 4789.4、GB 4789.10规定的方法测定。 8.2 净含量检验 9 检验规则 9.1 组批与抽样 以同一次投料生产、同一规格、同一品种的产品为一批。按产品包装单位总件数的5%取样。抽取样品时,从每个包装单位中均匀取样200g,将所取样品迅速混匀,用四分法缩分后,分装入清洁干燥的磨口瓶中,瓶上注明产品名称、数量、取样日期及取样者姓名。一份供检验用,一份留样备检。 9.2 出厂检验 产品经厂质检部门检验合格并附合格证明方可出厂。出厂检验项目包括:感官指标、DE值、PH、水分、碘试验、菌落总数、大肠菌群。 9.3 型式检验 9.3.1 型式检验为本标准中规定的所有项目。 9.3.2 型式检验正常生产时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进行: — 新产品投产前; —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 — 更换设备、主要原辅材料或更改关键工艺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 停产半年及以上,再恢复生产时;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 9.4 判定规则 感官指标、理化指标经检验若有一项不符合标准要求,应重新加倍抽样进行复检后,该项仍不符合标准要求,则判该批为不合格品;卫生指标有一项不符合标准要求,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并不得复检,不合格品不得出厂。 10 标志、标签、包装、运输与贮存 10.1 标志、标签 产品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 GB/T 191的规定,标签应符合GB 7718、GB 28050、《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及相应要求的规定。 10.2 包装 产品采用食品级聚乙烯薄膜,聚乙烯吹塑薄膜应符合GB/T 4456和GB 4806.7的规定,包装容器应整洁、卫生、无破损;产品外包采用复膜袋包装,应符合GB/T 8946的规定。 10.3 运输 10.3.1 产品运输工具应清洁无污染,运输产品时应避免日晒、雨淋,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或影响产品质量的物品混装混运。 10.3.2 装卸时应轻拿轻放,严禁直接钩、扎包装袋。 10.4 贮存 10.4.1 产品贮存在通风、干燥、无日光直射、清洁的库房中离墙离地存放。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挥发、易腐蚀的物品混储。 10.4.2 保质期 产品在本标准规定的条件下,保质期为12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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