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I章总则 第1条适用范围 (a) 除另有明文规定外,本规则仅适用于从事国际航行的船舶。 (b) 本规则各章适用的船舶种类与适用的范围,在各章中予以明确规定。 第3条 例 外 (a) 除另有明文规定外,本规则不适用于下列船舶: (ⅰ) 军船和运兵船。 (ⅱ) 小于500总吨的货船。 (ⅲ) 非机动船。 (ⅳ) 制造简陋的木船。 (ⅴ) 非营业性游艇。 (ⅵ) 渔船。 (b) 除第V章另有明文规定外,本规则不适用于专门航行于北美洲五大湖和航行于圣劳伦斯河东至罗歇尔角与安提科斯提岛西点间所绘的直线以及在安提科斯提岛北面水域至西经63°线的船舶。 第II-1章 构造–结构、分舱与稳性、机电设备 A部分 第1条 适用范围 1.1 除另有明文规定外,本章适用于2009年1月1日或以后安放龙骨或处于类似建造阶段的船舶。 第2条 定 义 A类机器处所系指设有下列设备的处所和通往这些处所的围壁通道: .1 用作主推进的内燃机; .2 用作非主推进合计总输出功率不小于375 kW的内燃机;或 .3 任何燃油锅炉或燃油装置。 第3-2条 所有类型船舶的专用海水压载舱和散货船双舷侧处所的保护涂层 1本条2和4应适用于不小于500总吨的下列船舶: .12008年7月1日或以后签订建造合同;或 .2 如无建造合同,2009年1月1日或以后安放龙骨或处于类似建造阶段;或 .32012年7月1日或以后交付。 2 建造期间,船上配置的所有专用海水压载舱和船长150 m及以上的的散货船双舷侧处所应按照《所有类型船舶专用海水压载舱和散货船双舷侧处所保护涂层性能标准》(Performance standard for protective coatings/PSPC)涂装涂层。该标准由海上安全委员会以MSC.215(82)决议通过,并可能经本组织修正。 第3-4条 液货船应急拖带装置(Emergencytowing arrangements) 1 载重量不小于20,000 t的每艘液货船,应在其首尾两端设置应急拖带装置。 2 对于2002年7月1日或以后建造的液货船: .1 该装置应能始终在被拖船主动力失效时迅速展开并易于与拖船连接。至少1台应急拖带装置应预先设置成待命状态用于迅速展开;和 .2 考虑到船舶大小和载重量以及在恶劣天气条件下预期的力作用,首尾两端的应急拖带装置应有足够强度。应急拖带装置的设计与建造以及原型试验应经主管机关根据本组织制定的指南予以批准。 第3-6条 进入油船和散货船货物区域处所的通道和该区域处所内的通道以及该区域处所前部的通道 1 适用范围 1.1 除1.2所述外,本条适用于2006年1月1日或以后建造的500总吨及以上的油船,和第IX/1条定义的20,000总吨及以上的散货船。 1.2 在1994年10月1日或以后,但在2005年1月1日以前建造的500总吨及以上的油船,应符合MSC.27(6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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