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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异常发票”或“异常凭证”被要求转出进项税额怎么办?

 雨送黄昏xzj 2018-07-25

所谓“异常发票”,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发票数据应用防范税收风险的指导意见》(税总发〔2015〕122号)文件规定,就是主管税务机关在日常数据监控中发现纳税人开具发票、纳税申报存在异常并且无法直接和纳税人核实清楚的,将其近60天内(自纳税人最后一次开票日期算起)取得和开具的发票列入异常发票范围,录入增值税抵扣凭证审核检查系统,开展异常发票委托核查。

 

已经申报抵扣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核查后,凡不符合现行抵扣政策规定的,一律作进项税额转出。经核查,涉嫌虚开发票以及其他需要稽查立案的,移交稽查部门查处。

 

经核查无误,受票方主管税务机关应立即解除异常发票状态,符合现行政策规定准予税款抵扣或办理出口退税的,要及时通知纳税人可以继续申报税款抵扣或办理出口退税

 

所谓“异常凭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的规定,不履行税收义务并脱离税务机关监管的企业被认定为走逃(失联)企业,走逃(失联)企业存续经营期间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对应属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以下简称“异常凭证”)范围

 

1.商贸企业购进、销售货物名称严重背离的;生产企业无实际生产加工能力且无委托加工,或生产能耗与销售情况严重不符,或购进货物并不能直接生产其销售的货物且无委托加工的。

 

2.直接走逃失踪不纳税申报,或虽然申报但通过填列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相关栏次,规避税务机关审核比对,进行虚假申报的。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异常凭证,尚未申报抵扣或申报出口退税的,暂不允许抵扣或办理退税;已经申报抵扣的,一律先作进项税额转出;已经办理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可按照异常凭证所涉及的退税额对该企业其他已审核通过的应退税款暂缓办理出口退税,无其他应退税款或应退税款小于涉及退税额的,可由出口企业提供差额部分的担保。经核实,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或出口退税相关规定的,企业可继续申报抵扣,或解除担保并继续办理出口退税。

 

企业无论是取得“异常发票”或“异常凭证”,都将面临税务机关的核查或核实,如果发生真实业务,企业积极向税务机关提供符合合同流、资金流、货物或服务流、发票流四流合一的证明资料,将对核查结果起着积极的作用,但是,核查或核实的税务机关也担心执法的风险,税务机关不会轻易的允许受票方继续抵扣进项税额,除非税务机关有根据地认为受票企业与开票企业确实存在真实交易,并且开票企业不存在虚开发票以及开票未申报未缴税的情况。

 

现实中,很多受票企业觉得很委屈,认为业务是真实的,自己不存在过错,不应该承受开票方走逃(失联)带来的不良后果。但是,增值税是链条税,一般情况下,上游征税,下游才允许扣税,如果上游走逃或失联没有申报缴纳税款,即使存在真实交易,下游也是很难抵扣税款的。

  

当然,个别地方也存在将“异常发票”或“异常凭证”扩大化的趋势,明显违背“将其近60天内(自纳税人最后一次开票日期算起)取得和开具的发票列入异常发票范围”中60天期限和“所对应属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以下简称“异常凭证”)范围”中所对应属期的时间段范围。

 

企业如何应对取得“异常发票”或“异常凭证”的困扰?这是一个实践中很难单方面解决的问题,税务机关担心执法风险的心理导致不会轻易形成核查无误的结果,企业自身无法提供可以让税务机关信服的证明资料将使自己处于不利地位,开票方不积极配合或无法联系到或有偷税或虚开嫌疑将使受票企业蒙受损失。

 

怎么办?积极的与主管税务机关或稽查局沟通协调,只要是有真实交易不虚开并符合四流合一的基本要求,准备好能够证明交易真实性的所有资料,真诚的向税务机关陈述事实,能够继续申报抵扣的机会也是很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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