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底企业完成汇算清缴,并非就是万事大吉,反而是隐藏风险暴露的开端。为什么?在研讨中,一些税务师介绍,他们在为企业提供汇算清缴鉴证服务的时候,往往会因为业务的政策适用、处理方法,与企业产生争议。探究这些争议产生的根本原因,是企业为了追求税收利益的最大化,忽视存在的税收风险,采取比较激进的做法。经过税务师耐心、专业的政策分析和辅导,一些企业按照税务师的建议规范了税务处理,有的则坚持己见,留下不少税收隐患。
尤尼泰(北京)税务师事务所合伙人赵飞介绍,某企业是高新技术企业,2017年营业收入超过2亿元,持有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尚在有效期内。在2017年度汇算清缴时,企业需要填报近3年的销售收入及研发费用金额,并按3年的合计数计算研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该企业填报完毕后发现,研发费用占销售收入比例为1.3%,并且2015年~2017年每个年度的占比都不足3%。税务师认为,由于该企业近3年的研发费用占销售收入比例不足3%,不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因此,2017年度应按25%的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一开始,该企业认为,企业取得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尚在有效期,可以享受15%的税率优惠。对此,税务师解释,《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规定,企业近3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3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的研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要符合如下要求:
1.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2.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很明显,该企业研发费用占销售收入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最终,企业认为税务师的意见更合理,同意按25%的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北京天扬君合税务师事务所部门经理史华丽会上也介绍了类似的一个案例,但企业最终却采取了不同的处理办法。
史华丽介绍,有一家高新技术企业,2017年销售收入超过了2亿元,2017年研发费用占销售收入比例为2.6%,2015年~2017年研发费用合计数占销售收入合计数的比例为4.2%。税务师认为,虽然该企业近3年研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超过了3%,但2017年的比例为2.6%,没有达到3%,因此不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应按照25%的税率进行汇算清缴。
税务师还阐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4号)规定,对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且享受税收优惠的高新技术企业,税务部门如在日常管理过程中发现,其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过程中或享受优惠期间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应提请认定机构复核。复核后确认不符合认定条件的,由认定机构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并通知税务机关追缴其证书有效期内自不符合认定条件年度起已享受的税收优惠。也就是说,该企业在不符合条件的情况下享受的税收优惠,将来很可能会被追缴。
但是企业坚持认为,无论当年的比例是否符合要求,应按照近3年的数据来计算比例,只要3年合计的研发费用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要求,就应按照15%的优惠税率进行汇算清缴。
企业坚持己见的案例现实中并不少见。华政税务师事务所部门经理卢静介绍,A公司主要从事公共垃圾清扫、收集、运输业务,无垃圾处理业务。该公司2017年取得城乡环卫项目所得近200万元。审核税务师认为,由于A公司不提供垃圾处置服务,不满足税收政策规定的“专门从事生活垃圾的收集、贮存、运输、处置”这个条件,不能享受三免三减半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
但A公司坚持认为,公司城乡环卫项目的所得,可作为环境保护项目所得,享受三免三减半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对此,税务师提醒纳税人,应全面、准确把握税收政策、法规的规定,对税收政策、法规有明确规定的,必须遵循,不能因为觉得“委屈”而坚持己见,留下税收隐患。
北京洪海明珠税务师事务所副总经理文进等税务师介绍,在股权转让、划转等业务审核中,他们遇到了不少复杂的案例,这些案例经过了复杂的安排,看似安排很巧妙,但往往都隐藏着转移利润、规避税收的目的,而缺乏有说服力的商业目的。这样的安排,往往风险很大,企业不能不顾风险追求所谓的税收利益最大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