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点:用人单位不得终止与已连续签订二次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的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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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事实
张某于2013年1月1日入职中山某某公司,任职保安领班,双方已先后签订期限从2013年1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止、从2015年1月1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止的两份劳动合同。张某与公司均确认已于2016年12月31日终止劳动合同。张某主张2016年12月31日中山某某公司是在未与其协商的情况下,向其发出劳动合同期满不续签通知书。张某于2017年1月25日向中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3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