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明:本文内容由石大爷供稿,编辑马良,感谢总结分享。投稿方式:270384821@qq.com,所有打赏作者拥有,图文同步搜狐新闻、天天快报。 “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用水,使用洗涤剂、消毒剂,或者出厂的餐具、饮具未按规定检验合格并随附消毒合格证明,或者未按规定在独立包装上标注相关内容的”查处依据? 答: 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用水,使用洗涤剂、消毒剂,或者出厂的餐具、饮具未按规定检验合格并随附消毒合格证明,或者未按规定在独立包装上标注相关内容的,(无论抽检或送检)必须依据《食品安全法》予以处罚,而不能再依据《消毒管理办法》查处。 A:法律依据:
《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二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 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用水,使用洗涤剂、消毒剂,或者出厂的餐具、饮具未按规定检验合格并随附消毒合格证明,或者未按规定在独立包装上标注相关内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
《立法法》第八十八条 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纪要》(法[2004]96号)
二、关于法律规范冲突的适用规则 调整同一对象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法律规范因规定不同的法律后果而产生冲突的,一般情况下应当按照立法法规定的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后法优于前法以及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等法律适用规则,判断和选择所应适用的法律规范。 (一)下位法不符合上位法的判断和适用 下位法的规定不符合上位法的,人民法院原则上应当适用上位法。
B:同时注意: 国家卫计委已明确废止了关于餐具集中消毒单位“检测”不合格适用《消毒管理办法》的规定。 国家卫计委在《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卫生监督工作规范》中明确规定了适用《食品安全法》,同时明确废止了卫生部《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卫生监督规范(试行)》(卫办监督发〔2010〕82号),即是明确规定了不能再适用《消毒管理办法》。
《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卫生监督工作规范》 第八条 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用水,使用洗涤剂、消毒剂,或者出厂的餐具、饮具未按规定检验合格并随附消毒合格证明,或者未按规定在独立包装上标注相关内容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十二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卫生部2010年5月11日发布的《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卫生监督规范(试行)》同时废止。
卫生部《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卫生监督规范(试行)》(卫办监督发〔2010〕82号)(已废止) 第六条 对餐饮具检测不合格的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据《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处罚,并通报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有观点认为,法律规范均规定为“出厂”餐具,若一定死扣出厂,即在厂内餐具不合格只能责令改正并向当地餐饮服务监管部门通报,向社会公布。(无处罚依据),出厂餐具不合格才能适用《食安法》处罚,(但这样适法不符合立法本意,其实只要结束清洗和消毒并封装后,即可视为出厂)。但无论是否出厂,均不可适用《消毒管理办法》。
其实,依据《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卫生监督工作规范》第四条 对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的监督检查内容: (一)作业场所; (二)清洗消毒设备或者设施; (三)生产用水和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 (四)餐具、饮具的出厂检验; (五)餐具、饮具的包装标识。
C:适用建议: 结合《食安法》126条第2款和监督规范规定, ① 卫生监督对餐具集中消毒单位的监督主要是检查其清洗消毒过程,即《规范》第四条一至三项内容。 ② 消毒后餐具卫生指标(出厂检验)到餐饮服务单位抽检或在餐具集中消毒单位结束清洗消毒并封装后置于外送产品库存区(当事人认可的出厂产品)抽检,即可为出厂餐具检验。即《规范》第四条四至五项内容。 石滨:主任医师 卫生部全国医疗服务标准委员会 委员 四川省卫生厅卫生决策咨询委员会 委员 四川省卫生行政执法法律咨询委员会 委员 四川省律师协会医事法学专委会 委员 四川省卫生法治研究中心 研究员 《卫生监督员手册》共1.5G内容,分两册,基础篇和课件篇(约500个),定期更新。 如何获取《卫生监督员手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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