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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的误区-银行转账支付就不需要借条了

 無即導 2018-07-28

最近刚帮朋友办了一个民间借贷的官司,大致情况是这样:朋友A把钱借给了一个女性朋友S用于经营生意,因为系朋友关系,A直接把20万元转到了S的银行账户,A考虑到是银行转账,所以没有要求S出具借条。后来因为S的生意经营不好,一直没有偿还此款,A委托我起诉S ,在仅有一个转账凭证作为证据的情况下,诉讼其实存在着风险,如果法院认为仅凭转账凭证认定借贷关系证据不足的话,则A 就必须另外以不当得利为由另行起诉,以不当得利起诉的诉讼结果也是未知的,我把诉讼风险告知了A,但A仍坚持起诉。在诉讼中,S辩称:1、仅有转账凭证不足以证明是借款;2、双方其实系情人关系,该款系A对S的馈赠。幸好S如此辩解,否则我们将非常被动。庭审后判决前我找到S,告诉她:如果这个民间借贷官司我们输了,我们可以A的老婆的名义再起诉她,以情人之间的赠与违背社会公序良俗为由,主张赠与无效,这种官司,法院一般都要支持的。最后,S向A偿还了借款,双方调解结案。

从以上的案子来看,民间借贷中仅有转账凭证而无借条,司法实践中还难以认定为借贷关系,理由在于:《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完善民间借贷法律规制的具体建议》第三条第二款、第四条第一项指出,对于审判实践中一些“特殊”借据的认定问题,譬如,银行汇账单或转账清单上虽然有汇出数额、收款人姓名,但并不能证明此笔款项正是被告向原告所借款项;对债权人证明给付事实但不能提供借款协议,双方对借贷关系存在争议的,债权人应当就双方存在借贷关系进一步提供证据。因而,转账凭证只能证明转了款,但该款是借款还是还款,是工程款还是货款,不得而知,所以出借人败诉的可能性是很大的。一旦借款人背信弃义,出借人凭转账凭证主张返还,还存在较大的诉讼风险,所以,如果你把钱借给别人,一定要让借款人打个借条,其实我也会犯同样的错,前段时间我把钱借给了我老家的表哥,转账过去,也不好意思让他补个借条,不过金额也不大。如果金额过大,还是奉劝朋友们要放下面子,要求借款人补打借条,一旦借款人生意失败,谁能保证他做人不失败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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