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墙外保温
外墙外保温 建筑保温系统防火的通用要求
1. 建筑外墙采用保温材料与两侧墙体构成无空腔复合保温结构体时,该结构体的耐火极限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的有关规定;当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为B1、B2级时,保温材料两侧的墙体应采用不燃材料且厚度均不应小于50mm。 2. 建筑的外墙外保温系统应采用不燃材料在其表面设置防护层,防护层应将保温材料完全包覆。除《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6.7.3条规定的情况外,当按规定采用B1、B2级保温材料时,防护层厚度首层不应小于15mm,其他层不应小于5mm。 3. 除《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6.7.3条规定的情况外,当建筑的外墙外保温系统按规定采用燃烧性能为B1、B2级的保温材料时,应符合下列规定:应在保温系统中每层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防火隔离带应采用燃烧性能为A级的材料,防火隔离带的高度不应小于300mm。 4.建筑的屋面外保温系统,当屋面板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2级;当屋面板的耐火极限低于1.00h时,不应低于B1级。采用B1、B2级保温材料的外保温系统应采用不燃材料作防护层,防护层的厚度不应小于10mm。 当建筑的屋面和外墙外保温系统均采用B1、B2级保温材料时,屋面与外墙之间应采用宽度不小于500mm的不燃材料设置防火隔离带进行分隔。 外墙内保温 建筑外墙采用内保温系统时,保温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于人员密集场所,用火、燃油、燃气等具有火灾危险性的场所以及各类建筑内的疏散楼梯间、避难走道、避难间、避难层等场所或部位,应采用燃烧性能为A级的保温材料 2. 对于其他场所,应采用低烟、低毒且燃烧性能不低于B1级的保温材料 3. 保温系统应采用不燃材料做防护层。采用燃烧性能为B1级的保温材料时,防护层的厚度不应小于10mm(6.7.2图示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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